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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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啦啦啦

第四章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含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的证据就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要求重新鉴定的,要在举证期限内。

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中包含的民、刑中没有的证据 -- 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共8种证据。

•因为大量的行政处罚是当场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是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要拿着当场处罚的收据就可以提起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举证,因此需要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现场笔录的特征:①法定的制作主体(行政执法人员)②制作的时间: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③制作的地点是案件发生的现场④制作应当符合程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不签名,执法人员应当注明)2、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具有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

证据主要由被告方提供,被告方提供的必须是其作出行政行为中所适用的证据,即证据来源于行政机关执法的案卷,现找现查现声明的不算。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广泛性、即时性或将来性的特点技术性,如三鹿的三聚氰胺的检测、提取、鉴定需要技术。

广泛性,行政管理的领域本来就很广泛。

将来性,现有的证据证明将来的事。

如环境污染,可能在处罚时损害后果尚未发生,而是在将来的某一个点发生。

4、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运用和审查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有被告提供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举证:1、概念: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对予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予以证明的法律行为。

2、特点:①主体:当事人②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举证期限】:✓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或法定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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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 (二)我国的证据制度

中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不能严格按西方三阶段划分方法予以
划分,而是以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口供
之上,强调五声听狱讼(辞、色、气、耳、目),据众证定罪,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合法方式。这种方
式导致大量冤假错案。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
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
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专断,
因此也作了限制。辛普森案件。
医学资料
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 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 1、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

例如,监察员未能取得证据的原件,只有复印件,但又未注明“与原件
核对无误”和提供者的签名,就因其本身形式上的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采
用。
• 2、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比如,因违反取证程序所获取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具有客观真实性,
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
为定案依据。
医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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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有关证据合法性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于它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收集足够的
合法的证据,即使违法行为确曾发生,也无法确认违法事实。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明规则。

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给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①。

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规则,也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运用得最为广泛的证据规则和认证规则之一,它一方面是被告取证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对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认证的认证规则。

该规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它规定了被告禁止性行为规则,即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

它包括不得收集和不得自行收集两种情况,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的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字面上仅指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但笔者以为,法律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不得收集证据和不得擅自收集证据两种情况,因为从逻辑上说,后者包括了前者,“不得收集”当然包括“不得擅自(自行)收集”,“不得收集”是绝对不得收集,如用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证据。

而“不得擅自收集”则强调的是不得擅自收集,换言之,也可以有条件的收集,如在法院允许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它应当是指一些非主要证据。

张正钊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也认为:“这一规则暗含着被告可以通过法院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非实质性证据。

”②可见,对非实质性证据应当不属于绝对不得收集的证据,而应属于“不得擅自收集”的情况;(2)它规定了法院对该类证据的认证规则。

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效力如何,是法院必须作出认证的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物证]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种类物调取其中的一部分(11条)。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能力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证据能力强的证据,可以更好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证据能力弱的证据,则可能无法支持原告的主张。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搜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满足证据能力的要求。

其次,证据质量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等方面。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

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捏造的或虚假的。

此外,证据的合法性也是需要重视的,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而证据的充分性则是指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是影响诉讼结果的关键因素。

最后,证据责任是指证据提供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如果证据不真实或不充分,原告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被告也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负有责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责任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得到充分考虑和满足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希望相关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

律师事务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探讨引言:在律师行业中,证据是法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掌握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采集、保存、提交和使用等方面,以期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证据的采集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事务所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证据的采集规则。

首先,律师事务所应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录音、视频等。

其次,律师事务所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采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非法获取证据导致的证据无效问题。

二、证据的保存证据的保存是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的环节。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证据材料,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在证据保存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可以借助电子化手段,将证据数字化保存,提高证据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三、证据的提交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事务所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将证据提交给行政机关或法院。

在提交证据时,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提交证据的时间、形式和要求等。

律师事务所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在提交证据时对证据进行逐一核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使用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中使用证据时需要注意一些规则。

首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证据的重要性和适用性,合理选择使用证据的方式和方法。

其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依法使用证据,避免证据的滥用和误用。

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能够清晰地阐述证据的证明力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五、证据规则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律师事务所需要密切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及时了解证据规则的变化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应对。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参加专业培训、研读相关文献和与同行的交流等方式,提高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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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一)【内容摘要】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

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审判机关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论文试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入手,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为举证规则、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四大部分进行论述。

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

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法院、行政机关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行政机关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质证规则是法院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

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是指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

而行政诉讼证据则是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它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并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等作出正确裁判的根据①。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的核心,行政审判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人民法院通过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环节,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并作出裁判,从而完成全部诉讼活动。

我国现正着力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力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就行政诉讼而言,这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为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如果缺乏完善的证据制度,将是一个重大缺陷,也是不可想像的。

同时,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统一且明确具体的证据规则,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进而实现全部的司法公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合法性、可行性及完整性的指导思想对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作了合理的划分,并规定了一些具体原则。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论述及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

其理由如下:1、行政案件立案前,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证明其符合一定程序要件的举证责任。

否则就不能进入以后的诉讼程序。

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承担证明起诉符合法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具体来讲,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对以下事项负举证责任:⑴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书面形式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正式或复制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口头形成的,则应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⑴提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事实根据),以支持其主张;⑴被告明确且适格;⑴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⑴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则应当提供已申请复议情况的证据。

2、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了被告必须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行政诉讼还可以由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不作为行政案件是审查行政相对人的适法行为,若是适法,行政机关不作为,则人民法院可判决行政机关限期作为;若行为无效,不发生行政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则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由于不作为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应当实行行政相对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则,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全部证据。

如果证据不充分,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为了胜诉,应当积极主动提供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3、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就其主张提供充足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已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争,而主要是行政赔偿问题。

解决该问题,既要适用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要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因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应举出证据证明以下事项:⑴损害事实的存在;⑴受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损失的数额及计算;⑴受损害的事实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⑴是在法定期限提起赔偿诉讼;⑴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已经过行政机关先处理。

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只是在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和事实根据进行答辩提出反驳时,才应举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解释》第27条的规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中,承担证明因受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证据。

4、行政诉讼中,在被告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证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原告还是要负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原告对被告在答辩状中举出并在答辩期内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便在庭审中引起法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怀疑,否则,有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人民法院向原告提出这一要求时,原告应进一步提供或补充证据,如果不提供或补充证据,也有可能导致败诉。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的实质是一种败诉风险的负担,即如果举证责任承担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确定举证责任时,公平价值观应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因为任何诉讼活动追求的都是公平,无论就其终极的目标,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应当体现公平。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公平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这样一种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而言,同样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完全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

从行政为所欲为的逻辑来看,也不能排除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其权益的主张时,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特殊规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解释》第26条也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规定》第1条也作出相应的规定。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特殊规则是指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告承担明确具体且限时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作出这种特殊的规定,主要理由是:⑴行政法制化要求行政守法,行政守法在程序上的要求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恣意行政。

因此,当行政争议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它无证据只能说明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基础,显然违法。

⑴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征得个人、组织的同意,个人、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被动地位,这种主、被动地位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以行政行为推定合法为前提的,因此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应该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提供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若要求被动地位的原告举证,则会因无法或很难收集、保全证据而败诉,这是有失公正的。

⑴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强,可以完成举证的实施,而原告却无这方面的能力。

例如有的案件中证据需要有一定的知识、技术设备才能取得,而原告往往无这方面的才能,被告却享有。

例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能否获得发明专利、伪药劣药的认定,让原告举证是强人所难。

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能做到全部了解,如工商局不发给原告许可证,因为该地区所申请的营业行业已饱和,而是否饱和原告并不了解。

另外由于行政机关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原告缺少保存书证、物证的能力。

目前的行政执法程序缺少公正、民主的程序制度,原告收集、保证证据困难重重。

正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强,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才是公平的②。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一方面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可以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确保司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三)经验规则在确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时,不应忽略经验规则的适用,所谓经验规则是指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自身的阅历等在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外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规则,这在案件事实不清,且法律对当事人举证责任无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明确时,法官可借助经验规则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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