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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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行政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而其中的证据规则则起到了保障公正和透明审理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方面,探讨证据规则如何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审理。

一、事实查明的要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事实的查明是审理的核心。

证据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和法院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事实查明的要求。

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使用非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此外,证据的收集、审查等程序也应当严格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二、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的要求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能够充分地证明争议事项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有责任查明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质则是指证据必须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充分的,不能歧视或排斥任何一方的利益。

证据规则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了证据的充分性和充分性质,进一步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是证据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提供证据,以便双方能够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更好地准备自己的案件。

证据的开示和交换制度能够确保双方的平等地位,避免单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又一个重要环节。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信性。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真正根据事实来认定证据的效力。

同时,法院也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任意丢弃或歧视某方的证据。

这种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程序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于证据的使用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如证据的充分发挥、整理和审议等。

这些原则性规定能够对证据的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使得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的重要性不亚于诉讼案件的其它方面。

下面将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入手,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证据的公证性证据的公证性是指证据的经过公证机关认定或者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

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法律程序的认定,否则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明。

因为公证机关或法律程序的认定,是对证据真实性及重要性的最基本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越公正,越可信,越能被法官所采纳。

二、证据的严谨性证据的严谨性是指证据应当确凿、具体、详实,不能存在矛盾或漏洞。

证据必须是确凿的。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会根据证据的严谨程度来判断案件的依据。

如果证据不严谨甚至有矛盾或漏洞,那么将会严重影响诉讼结果。

三、证据的唯一性证据的唯一性是指案件中的证据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证据一旦被使用过,就不能再次递交,因此需要在递交证据时,及时将证据的副本保存好。

一旦证据被重复递交,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时间性证据的时间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所取得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证据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的时间早晚,会直接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因此,在递交证据前,需要仔细核对证据获取的时间,确保证据的时间是合法的。

五、证据的完整性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必须有由佐证的证明文件,以及与证据矛盾的证据要进行充分说明。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完整的。

如果证据缺失,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在取证过程中,留意证明文件,确保证据是真实完整的。

如果证据与其他证据产生矛盾,也需要在递交证据的时候,进行充分说明。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需要严格按照五大规则进行证据的取证、递交。

只有掌握了证据的五大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胜诉。

对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五大规则,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以下是 7 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及例子:1. 嘿,你知道吗?行政诉讼证据可得真实可靠啊!就像警察抓小偷,证据得铁证如山呀!比如说,有人告政府部门办事不公,那他拿出来的证据就得实实在在能证明这一点才行,不能瞎编乱造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2. 哇塞,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也超级重要呢!好比你说你头疼,那你得拿出和头疼有关的证据,不能说因为你今天穿了双红袜子就说头疼啊,这多荒谬呀,对不对?比如要证明政府的某个决策有误,那证据就得和这个决策紧密相关呀!3. 哎呀呀,行政诉讼证据还得合法合规呀!不能走歪门邪道搞些不正当的证据哟!这就跟走路得走正道一样,要是抄小路走邪路,那可不行!比如说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肯定不能用呀,这是原则问题呢!4. 嘿!行政诉讼证据可得及时提交呀!不然过期不候呀!就像你去赶火车,错过了时间车可就开走了。

比如规定在某个时间内要提交证据,你拖拖拉拉不按时交,那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呢!5. 哟呵,行政诉讼证据还有质证这一环节呢!就像两个人吵架,得互相辩驳一样。

对方拿出证据,你也得好好审视,看看是不是真的靠谱呀!比如对方说有个文件能证明什么,你就得仔细研究研究,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认可了呀!6. 天呐,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好比挑水果,得仔细看看有没有坏的地方。

政府的证据也得好好审一审呀,看看有没有漏洞啥的。

比如一份调查报告,就得认真检查里面的内容是不是准确全面呀!7. 哼,行政诉讼证据要是不遵守规则,那可麻烦啦!就像玩游戏不遵守规则会被罚下场一样。

所以我们都得好好遵循证据规则呀,这样才能让行政诉讼更加公正合理呀!结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真的非常重要呀,我们都要好好重视,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呢!。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大规则解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请求行政机关采取、不采取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对相关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于证明争议事实和证据的材料和信息。

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则是对证据的收集、申报、审查、保全、规则化等方面的法定要求和司法实践规范的总和。

下面,本文将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大规则进行解读。

一、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

依据证据法明确规定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再经过其他证明程序。

二、自由证据自由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法定证据外,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

自由证据是以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基础,可以用于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提供的自由证据,应当由法院予以合法参考,但法院有权对自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权威的判断。

三、证据严格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严格规则是指法院在证据使用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取得的合法程序进行审查、核实。

证据严格规则要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对于违法合规的证据材料,法院有权予以排除或拒绝使用。

四、公证证据优先原则公证证据优先原则是指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等公证机关所作的证据享有较高的证明力,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应予以优先采信。

公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对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行为或者事实进行确认、鉴定、证明的活动。

五、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将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地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和法院,以保证对方当事人有效陈述及诉讼公正。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规定当事人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将其所准备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对方当事人,以便对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并准备答辩。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有所了解。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是什么意思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就有关证据进⾏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和证明⼒⼤⼩进⾏辩论的活动,是对证据进⾏审查的重要环节。

原则上,⼀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

因此,在经合法传唤,被告⽆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需要依法缺席判决时,被告提供的证据将会因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当事⼈申请⼈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在庭审中出⽰,并由当事⼈质证;对⼈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由法庭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说明,听取当事⼈意见。

不过,当事⼈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包括对被告缺席判决的情形)。

⼆、⾏政诉讼证据的辨认和核实的原则是什么在对证据进⾏对质和辨认过程中,经法庭准许,当事⼈及其代理⼈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鉴定⼈或者勘验⼈发问。

但当事⼈及其代理⼈相互发问,或者向证⼈、鉴定⼈、勘验⼈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引诱、威胁、侮辱等语⾔或者⽅式。

(⼀)对书证和物证的质证对书证和物证进⾏质证时,当事⼈应当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当事⼈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致的其他证据。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原则上应向法庭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并由当事⼈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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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规则
路永强
一、依案卷审查。

1、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行政案卷入手,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行政卷已经记载的证据来支持;法院在审查被诉行为的合法时,不接纳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调查收集或者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

这一规则被称为:“行政案卷排除规则”。

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审查,主要限于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的事实材料的审查,即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2、在庭审过程中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在庭审过程中进行。

《若干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法院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之根据”进一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应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

路律师根据行政诉讼质证的特点指出:质证是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相互至于而进行证据遴选,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客观上也能起到防治法官在证据取舍问题上的恣意。

因此,当事人双方的质证是法院进行证据审查的基础,也是进一步认定证据的必要效力。

3、全面、客观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这一规定完全适用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全部纳入审查范围,不因种类或来源而厚此薄彼再者,法院应站在完全客观的立场对证据进行审查,避免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
二、人民法院能否补充收集证
举证责任目的正是为解决案件事实不清、真伪不明,难以判读的问题。

在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应在法律上推定被诉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人民法院不应当代替当事人补充收集证据。

三、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认证,就是指认定证据,是审查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所谓认证规则,就是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行政诉讼中可作为定案证据的事实材料都必须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三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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