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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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最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据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概况等多种种类。

1.物证:指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实实在在的物品,包括文件、书籍、图片、实物等。

2.书证:指书面材料,包括行政行为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指通过证人口述的证据,可以是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提供的证言。

4.鉴定意见:指对其中一特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所得出的结论。

5.勘验笔录:指法庭或人民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的记录。

6.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录音带、摄影照片等。

7.电子数据:指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网络日志等。

8.现场概况:指案件发生地点的实际情况。

二、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即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但在一些情况下,被告也需要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三、证据的采信标准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采信判断:1.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

2.合法性:证据的采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

4.充分性: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对方的论证或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供和审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举证期限:法庭会规定原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为20日。

2.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证据的交换,提前知悉对方的证据。

3.举证要求: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等做出要求。

4.证据质证和审查:法庭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5.临时证据:对于临时性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调取、保全的申请。

6.专家鉴定:在需要科学鉴定的案件中,法庭可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五、证据的认定和通知法庭会对证据的认定进行裁定,并将裁定通知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

行政诉讼中的核查证据及专家证言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核查和专家的证言对于案件的胜负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这两个方面,并分析它们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

一、证据的核查证据的核查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权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能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口头证言。

无论是哪种形式,证据都必须经过核实。

在证据的核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原始材料。

例如,如果证据是一份合同,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合同原件,以便确认该合同是否真实存在。

此外,法院还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例如书面证言的原件或录音。

在进行证据核查的时候,法院还需要确认证据的适用性和可信度。

例如,如果证据是一份书面证言,法院需要确认证言是由证人亲自写的,而不是由他人代写。

法院还需要确认证人是否真实存在,并且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

证据的核查在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帮助法院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如果证据不经过核查,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非常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核实工作。

二、专家证言在行政诉讼中,专家证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专家证言通常是指专家对特定问题提供的证言,例如对某种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对某种行业的规定进行解释等等。

专家证言可以帮助法院正确理解案件的相关技术或法律问题。

与其他证据不同,专家证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因为专家通常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他们的证言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如果专家证言得到法院认可,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然而,即使是专家证言也需要仔细核实。

法院需要确认专家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是否符合要求,并且需要审查专家提供的证言是否真实、可靠。

如果专家证言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在寻求专家证言的同时,当事人也需要非常重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结论证据的核查和专家证言是行政诉讼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法院准确、客观地判断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和原则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确保。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和鉴定结果的审查等环节。

1. 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主动申请证据鉴定,也可以由法院提出鉴定请求。

2. 受理: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受理鉴定请求。

3. 组织鉴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行政机关进行证据鉴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4.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关在完成鉴定工作后,需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对涉及案件的问题进行客观、专业的评价。

5. 鉴定结果的审查: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原则在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过程中,以下几个原则需要被遵守,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1. 独立性原则:鉴定机关应独立、中立地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他方的干扰或指使。

2. 公开性原则:鉴定的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参与,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当有权提出质疑和辩驳。

3. 专业性原则:鉴定机关应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 充分性原则: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或质疑鉴定意见,并通过辩论等方式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5. 有效性原则:鉴定的结果应当得出真实、可信的结论,并对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的问题与对策尽管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程序和原则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证据的真实性、鉴定机关的中立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机构或部门,对证据鉴定程序进行监督,确保鉴定机关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2篇)

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证据是证明行政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

证据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案件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2. 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种:1.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现的具有证明力的文件、资料等;2. 物证:指具有证明力的物品;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所作的陈述;4.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 鉴定意见: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6. 视听资料: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数据等具有证明力的资料;7. 其他证据:指除上述证据以外的其他具有证明力的材料。

三、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一)证据的收集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有权自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证据的审查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证明力。

2.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3.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虚假。

4. 审查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四、证据的运用(一)证据的认定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2.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和充分性进行。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也时有发生。

下面,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问题。

一、证据收集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益或主张,从外部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首先,证据的保存不当。

行政机关作为证据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相关证据。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对证据的保存并不重视,导致证据遗失、证据灭失等问题。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举证时,却发现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这无疑对其合法权益构成了不利影响。

其次,证据的获取困难。

行政机关作为证据的主要源头,可能存在证据提供困难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出于某种原因故意隐瞒、销毁或篡改证据,这给当事人证明自己的权益增加了难度。

再次,证据的收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证据收集的限制。

比如,行政机关以保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某些证据需要依法取得许可才能获得,这都给当事人举证带来了困扰。

二、证据审查问题证据审查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法律审查的过程。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是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和准确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证据审查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证据的真实性审查。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事实和证明关系。

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避免虚假证据的影响。

然而,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有时证明事实的证据并不充分或者难以获得,这给法院的证据审查带来困扰。

其次,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同样重要。

法院需要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证据的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中能否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要求撤销、改变其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审理的证据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

在行政诉讼中,当案件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疑义时,可以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鉴定机构或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证据的证实力、真实性、准确性和鉴别力进行检验,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司法行为。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鉴定必须进行大量研究,这是涉及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鉴定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申请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证据鉴定的适用范围属于证据法定化范畴。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同意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认为对方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可信,就可以提出证据鉴定申请,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对证据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证据鉴定是一种专业技术性的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

证据鉴定具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进行,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选定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一方可以提出质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认定。

证据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争议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争议事实为案件最直接的关键点,行政争议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重要根据。

当案件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疑义,或者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严重质疑时,可申请证据鉴定。

2、技术性问题的证据鉴定。

在行政诉讼中,技术性问题在证据上表现为专业性证据,显然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权鉴定。

重大技术性行政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如果当事人没有专业知识或者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质疑时,就需要进行证据鉴定。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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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简称认证”,是大法官释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大法官释法的表现形式是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批复、案例指导等所有通过官方途径向外公布的有指导性的意见,是法官必须遵守的逻辑思维规范,是司法实践中具体理解和应用法律标准的逻辑思维模式俗称法官的逻辑。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必须掌握法官的逻辑,只有这样才能预知判决结果,才能称为行政诉讼行家。

本文是作者在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部分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的知识积累,是作者掌握的知识精髓。

《若干规定》不是针对某一类行政案件如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商标等行政诉讼案件而规定的证据规则,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的实务操作规范,是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证据规则,也是律师办理行政案件必须掌握的权威性规范之一。

律师办理的行政案件,几乎都是代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中的被动性即在行政行为中的不可逆转性,这就要求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睿智的技巧,捍卫委托人的权益和诉讼行家的称号。

《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诉讼法理论所说的“认证”,是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特殊情况下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进行衡量,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行为或者过程。

认证规则是《若干规定》的重中之重,代理行政案件律师必须掌握,否则将在行政诉讼中处处被动,处处抱怨。

一、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方式
《若干规定》第53条至56条规定了认证的一般要求,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制定《若干规定》的思路是------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心证,第54条是这一思路的典型代表,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这样的规定是吸收了英美法的证据规则的具体体现,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巨大进步。

司法实践中认证的方法有三种,即个别审查、比较印证、综合分析三种方法。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是否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比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行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结论。

《若干规定》第54条规定了“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是对这三种方法的概括,第55条、第57条等规定了个别审查方法,第56条规定了个别审查和比较印证的方法,第62条规定了比较印证的方法。

二、依据证据效力划分的三类证据认证规则
根据证据效力的不同,《若干规定》将证据划分为应予排除的证据、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57条至第62条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应予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排除规则主要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

例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2)、漠视行政程序的证据排除规则。

《若干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证据,原告应当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3)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证据排除规则。

《若干规定》第60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

《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应该排除。

《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了需要补强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的效力还不足以单
独作为定案根据,必须在其他证据的印证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该条规定以下证据不能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必须是“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了可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其证明力是最强的,“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三、自认规则
《若干规定》第65条至67条规定了自认规则,即一方当事人对他方的事实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据给予承认的的证明效力,经自认的事实主张或者证据,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65条规定,“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67条规定:“在不受外力影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认可的,可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审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


四、优势证据规则
《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印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制作的
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优势证据规则,是指证明同一事实而又相互矛盾的数个证据之间的证明力大小的比较规则,是指按照制作人、形成过程等标准确定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力优劣的规则。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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