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规定与运用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角度进行探讨,分析证据的形式、适用与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类型可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四个方面。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合同、文件、凭证等。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
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以支持其诉求。
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凭借相关的书面材料来抵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物证物证是指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等。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的出示可以有效地帮助法院了解案件事实,并对争议点进行认定。
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方的污染物样本、污染现场的照片等都可以作为物证来证明相关的环境损害。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对案件的陈述和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事实真相。
行政法院会召唤相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其证言进行判断和裁决。
证人证言在行政诉讼中常常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作为和公共利益的案件中。
4.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家对案件中争议焦点进行的科学论证和鉴定。
行政诉讼中,各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具有重大意义。
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诉讼中,相关鉴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程度等进行鉴定后的结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证据的适用与认定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和认定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工作之一。
法院会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几种规定和原则:1. 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请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为原则。
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存在证据争议,双方需要举证争辩。
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和证据形式

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和证据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那么,哪些是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呢?这些证据应该有哪些形式呢?接下来,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和证据形式。
一、行政诉讼中的主要证据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书证是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之一。
比如宪法、法律、规章、制度、通知、通告、函件、合同、证明等文件,都可以作为书证。
这些书面文件不仅可以证明事实,还能证明证人对事实的陈述。
例如,有民众因汽车事故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但行政机关未予受理,该民众诉诸法院,法院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关于该案的相关行政文书,如当时交警部门的事故报告、事故认定书、处理通知书等书证,以确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
2.物证物证是指一切实物、文件等非人身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物证是客观存在的,有形的证据形式之一。
比如视听资料、照片、录像、录音、车辆、标志牌等物证。
例如,有一名机动车主因为交通违法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交警部门需要对所办理的事故或者违法行为,进行调取记录、交通摄像头拍摄的道路现场图像等物证以提供给法院。
3.口证口证是指人证、证人口述证据,能直接证明当事人的视听、行为、态度等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口证是常用的证据形式之一。
例如,法院需要证实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就可以通过渠道了解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将涉事人员传唤到法院作证,作为口证证明该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罪行的犯罪证据。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门机构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或物品进行鉴定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鉴定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判断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如判定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人身伤害等。
例如,某人由于工伤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但行政机关对伤害情况无法确切评估,法院可以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该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作为鉴定证据。
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形式1.书证形式书证形式是指书面文件证据的格式。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

对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的思考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审查所遵循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这套标准和程序旨在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信誉和效力,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力的解决。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主要涉及证据的鉴定、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方面。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证据的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评估。
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证据的鉴定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证据的采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是诉讼证据鉴定的基本要求,证据鉴定人应当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结合证据的具体情况,深入分析研究,客观评估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的真实性。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才被法院所接受和采用的,否则将被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外。
所以法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如果证据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要求,法院应当排除其证明力,不予采纳。
三、证据的信誉性。
在鉴定证据时,需要考虑证据来源的信誉度、资格、公正性和专业性。
信誉度高和专业资格证明合法的证据来源被认为是可信度更高的证据,因其所陈述的事实能得到广泛认可。
四、证据的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具有证明事实的力量。
证据效力的大小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可信度等相关因素有关。
法院在鉴定证据时,需审慎考虑证据的效力,并根据证据的效力来决定证据的证明力。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证据采用标准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和有力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合理的证据规则,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证据采用的公正性、证据证明的民主性和证据审查的透明性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在实践中,应充分尊重事实、尊重证据,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信誉性和效力达到统一,以便最终决定案件的判决。
浅析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析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各种证据的规定,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是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和基本标准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公正性以及司法权威的体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此进行浅析。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一)维护司法公正性证据制度的存在旨在保证诉讼的公正,法院以合法的规则来评价、处理证据,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证据制度本身带有约束和规范性,它有助于避免当事人的恶意诉讼和证据造假等不法手段的出现,因此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环境。
(二)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证据制度可以帮助法院更加清晰有效地分析和判断案件,真正起到了加快诉讼进程的作用;另一方面,证据制度有效避免了证据严重缺失或分析不准确而导致诉讼误判或难判的情况,这对于增强司法信任力以及减少诉讼成本、有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作用。
(三)规范当事人行为证据制度还可以通过规制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其监督,减少或消除诉讼风险。
它可以让当事人为自己的权利争取更好的保护,避免误判和司法不公,提高行政诉讼的可监督性、可控性和可靠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适用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合法,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获取方式。
仅有合法证据才能在行政诉讼中发挥其作用,非法证据则会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真实原则行政诉讼证据必须真实,真实的证据主要体现在证据的来源、内容、时间等方面,证人证言也要保证真实性。
因为证据是事实的表现,证据不真实会导致对诉讼事实的误判,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三)充分原则充分原则是指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充分,包括充分的时间、数量、种类等方面。
证据充分才能使法院在听证证据后发挥制裁和保护权利的作用。
(四)公正原则行政诉讼证据必须公正,这是保障司法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纠纷而进行的审判活动。
证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和调查程序展开探讨。
一、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认定、举证责任、排除证据、补充证据以及证据利用等方面。
1.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环节。
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有关人员知道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应当主动提供。
2.证据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要贯彻证明责任在谁、证据失效不利后果应由谁承担的原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认定由诉讼参与方举证、提取、出示等方式完成。
证据认定原则上应多方面考虑,综合评价证据的数量、质量、证明力等因素。
3.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举证、证明。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组织等诉讼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事宜,需要依法举证,否则将面临结论不利后果。
行政机关也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采取的处置措施不合法时,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合法性。
4.排除证据对于不能使用的证据,需要遵循排除证据的规则,比如,对于非法获取证据的,或证据主体权利(名誉、隐私等)受到侵犯的,应当排除。
5.补充证据当庭或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对对方出示的证据予以驳斥时,可以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要求必须在该项证据被出示时或者第一时间驳斥后提出。
6.证据利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利用要坚持客观真实、充分证明、有力驳倒的原则。
二、调查程序行政诉讼中的调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调查程序和诉讼调查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调查程序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在调查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
2.诉讼调查程序诉讼调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的审查、质证、辨认、勘验、询问、鉴定等调查手段,以便充分、客观地查明事实,判断案件的真伪、合法性,以便作出正确的裁决。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利用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利用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关注越来越高。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利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果。
针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利用问题,本文从相关实践案例入手,探讨其存在的难题和解决的途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能出于保护自身利益或制衡来自上级部门的审查,而对重要证据进行掩盖或销毁。
这种行为极大地制约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在证据收集和保存方面遵循法律规定,为审判机构提供全面、可靠的证据材料。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式也值得探讨。
目前,行政诉讼过程中主要采用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形式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形式并不能完全满足诉讼需求。
特别是对于涉及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证据收集。
例如,通过抽样取证、物证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可以获取更为准确和具体的证据信息。
因此,法律实施者应该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推动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方式的创新和完善。
此外,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分析和利用也需要加强。
在证据的分析过程中,法官往往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现实中并非每位法官都具备这些条件。
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鉴定部门或聘请专家参与,为法院提供专业的证据分析和鉴定服务,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在证据利用方面,法院应该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利用,避免仅凭某一项证据作出过于偏颇的判断。
诉讼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进行证据的提交和辩论,法院也应尽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利并充分倾听其观点。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真实、全面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和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利用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解决。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尚不够完善,对证据的收集、鉴定和利用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证及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关键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
一、证据搜集1. 取证申请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出取证申请。
但是,当事人在提出取证申请时,必须说明需要取证的事实、证据和证明该事实、证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
如果当事人不能说明该要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取证申请。
2. 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有法律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证据收集工作,并应当提供证据所在的材料或情况。
3. 证人和鉴定人的传唤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证人或鉴定人提供证言或鉴定意见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传唤。
被传唤的证人或鉴定人必须按照传唤的时间和地点到场。
二、证据适用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需要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在证据证明方面,原告和被告有着不同的举证责任。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法院能够认定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成立。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所涉及的事实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2.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
法院应当对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和无效证据的影响。
3. 证据的证明力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
证据证明力的高低,对是否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的清晰度以及与本案事实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决。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集和适用是保证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要合理、有效地利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权利,把握好证据采集和适用规则,做到证据充分、证明力强,以获取更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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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
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和基础,也是诉讼事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证据有利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保护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一)证据的概念行政诉讼证据是指依法收集并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证据的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而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
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
因此所有的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在具体的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定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取决于该证据本身与待证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
一般而言,如果该证据与待定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就较大。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二)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和刑事、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即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终止都是因为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造成的。
例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客观外界并引起外界的一定变化,就必然要留下各种痕迹和影像,即使行为诡秘,甚至毁灭证据,也还会留下毁灭证据的各种痕迹和影像。
这些痕迹和影像是不依赖于行政执法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务就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这些事实。
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审判人员努力收集和审查判断这些客观事实,使自己的认识如实的反映客观事实。
没有正确来源的证据材料,例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道听途说等,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想、假设、猜想、虚构等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就是说,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只有客观性,而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所以,他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而且这种客观联系是可以被认识的。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是,必须注意一下几点:(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
其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在分析这种联系时,即不能主观臆造,又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
有了这个信念,在复杂疑难的案件面前就不会畏难、退缩、无所作为。
(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在联系的范围上,有时间和空间之分;再联系的途径上,有直接关联和间接关联之分;再联系的规律上,有必然关联和偶然关联之分;再联系的功能上,有肯定关联和否定关联之分。
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办案的必经和办案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只有正确地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在调查阶段才能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方向和范围,保证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在起诉和审判阶段,才能防止错案,保证起诉和判决的质量。
3、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经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运用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来源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其他违法情形包括:(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十)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的三个特征相互联系,客观性审证据的本质,相关性是证据的内涵,合法性是证据的标志。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人民法院对提供证据的要求(一)书证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物证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的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鉴定结论的要求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六)现场笔录的要求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域外证据的特别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八)关于外文证据的特别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四、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一)举证责任的分配1、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行政管理机关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专门的仪器设备,举证能力强,规定被告负有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杜绝滥用职权。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法律并不禁止原告提供证据,在特定案件以及有关中原告也负有部分举证义务。
行政诉讼法不禁止原告提供证据。
因为原告在自己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为了胜诉也应提供证据,举证是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34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有举证义务的特定案件以及有关事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