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介绍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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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窄不是立法者的一种偶然选 择,它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法治状况 的综合反映。从各国的情况来看,决定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4、行政法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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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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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尽合理,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和局限,提出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若干设想,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此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
它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关系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也自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局限于行政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行为。
它既排除了事实行为,也排除了抽象行为和双向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这此规定既限制了相对人的诉权,也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的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极其限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形成了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行政诉讼受案体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提起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排除事项。
从以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1. 具体行政行为难以界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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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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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司法行为
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其实施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 管理部门、海关的缉私部门等。 其情形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现 行拘留、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 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刑事侦查行为被 视为司法行为,在习惯上不作为一般行政行为对待。 (2)我国刑诉法已经授权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进行监督。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刑事侦查行为等 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 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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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 部分组成: (一) 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 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性受案标准: 1. 职权标准 指引起行政争议的行为,必须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引发的。 2. 行为标准 包括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 3. 结果标准 要求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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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法律意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 范围。该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 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 性。是对司法审查权范围的界定。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 可能性。是对相对人诉权的界定。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 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序以及判 决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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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 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 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 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 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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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具备处分性的行政行为
没有处分性,指的是该行为的实施并不能确定地引起 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效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具 备处分性,就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纳入行政诉 讼。 (一)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行为,指行政机关主持的,在争议各方自愿的基 础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调停、斡旋等活动,促使争议 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 理由:(1)行政调解虽由行政机关主持,但不涉及 行政权力的行使;(2)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3)行政调解所遵循的是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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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行政行为
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它是 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 定。 理由: (1)法院对内部行政行为难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内部行 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综合判断的结果,涉及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以及内部的行政管理的专门性的知识,法院审查难 以胜任。 (2)对内部行政行为已设有内部救济机制 (3)不纳入受案范围有利于保障行政效率的实现 (4)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政府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5)国外亦有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立 法例。如瑞士,关于任命、晋升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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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派出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10.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 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 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的。 13.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 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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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从形式上来说,大体采用三 种方式: 1、列举式。 优点是便于操作;缺点是分散、繁杂,在列举不全或有遗 漏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概括式。 优点是立法形式简单、全面;缺点则是笼统、不易把握。 3、折中式。 分两种形式:一是肯定概括加否定排除;二是否定排除加 肯定概括(或列举概括结合)。 该模式克服了列举式的分散和繁杂,避免了概括式的笼统 和不易把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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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是否有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两层意思:(1)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授权规定; (2)公安、国安等机关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的 目的或意图实施行为。 “授权”为主要标准,“目的”为辅助标准。
实践中,部分承担刑事侦查职权的行政机关(尤其 是公安机关)常常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经济 纠纷之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授权的 目的,不应将其视为刑事侦查行为,当事人不服仍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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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 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 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基本依据是: 1、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度的 关系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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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向乙 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约 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 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 关立案后,将王某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 款协议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王 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的行为有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B.县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以办理刑事案件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依 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乙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公安局行为违法井请 求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D.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还款是基于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乙公司的还款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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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1.概括规定: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 2.肯定列举:13种行为。 3.否定排除:9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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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所实施的行为(主体特征)。 2、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内容特征)。 3、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排除四种行为:(1)起诉时机尚未成熟的行政行 为;(2)调解行为;(3)行政指导行为;(4) 重复处置行为。 4、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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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 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 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 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 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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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象行政行为
理由: (1)法院的承受能力,法官的素质目前恐难胜任。 (2)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3)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害相对人合法 权益,它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转化。法院可在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4)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多的政策成分。对于政策问题, 法院不宜介入和审查。 《行政诉讼法》53、64条规定: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 为可以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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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这里的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分两类定;对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绝对的终局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1)复议决定是省级政 府作出的;(2)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省级政 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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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一、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 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 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主要应看这个行为是否 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理由: (1)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 (3)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 (4)国家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