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救济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救济行政法是指以调整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和限制,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法治社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诉前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一审程序主要由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组成,二审程序则是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救济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具有比较灵活的特点,一般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复议。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解决争议的决定。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权益。
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在行政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行政诉讼是一种救济方式,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判和制约的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救济则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的救济程序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
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目标都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运作需要考虑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相对复杂,需要一定时间和费用,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而行政救济则需确保行政机关在救济过程中能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并及时给予当事人应有的救济。
同时,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健全完善,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

一概念辨析(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
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
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性质、组成、受理、审理、判决等方面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法院。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通常是行政机关;法院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可以是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行政诉讼的诉讼条件包括法定主体、法定行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要求。
法定主体是指具有诉讼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行为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是指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行政诉讼的起诉要求包括起诉状的形式、内容和送达等方面的要求。
起诉状应当采用特定的格式,包括格式、标题、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陈述等内容;起诉状应当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被告。
五、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包括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法院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并将受理决定通知原告和被告;受理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合法行政诉讼的范围。
六、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辩论和判决等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和陈述意见;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七、行政判决的执行行政判决的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应当履行判决的决定。
行政判决的执行可以采取罚款、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八、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状的形式、上诉理由、上诉期限和受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是现代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在解决行政争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的概念、特点以及它们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向司法机关提起的争议解决程序。
行政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标,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诉讼主体广泛:行政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和法人,还包括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形式的当事人。
2. 可对行政行为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行为争议的解决程序,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争议,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和裁决。
3.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强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进行确认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行政诉讼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特点,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
二、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相比,是一种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机关自行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授权和职责,自行对特定行政事项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干预。
2. 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行政裁决具有相对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裁决的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可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满意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 促进行政效能: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裁决的关系与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裁决虽然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二者在性质、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一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要知识点1、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2、行政征收的原则有哪些(1)征收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3、申请复议的条件是什么(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判决书,应当载明法定事项并签字或者盖章(3)行政处罚书的交付,执法人员按要求填写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4)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7、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9、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几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违法决定(4)(5)驳回复议申请决定(6)行政赔偿决定(7)对行政规定处罚的决定10、列举说出我国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案件(至少六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6)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7)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1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12、现场笔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制作程序)(1)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做(2)应当由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盖章或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理由,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4)(证据适用情况)1、在证据不能保全的情况下2、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3、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或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13、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四种:(1)考任,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公务员(2)选任,通过国家选举(3)聘任,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将行政系统外部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14、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职能的存在即行政资格的存在(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3)法律效果的存在,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4)表示行为的存在,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意志,一种表现于外部的客观化了的意志,即意思表示15、简述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种类(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种类:A、权属纠纷的裁决B、侵权纠纷的裁决C、损害纠纷赔偿的裁决(3)特征:A、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B、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C、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1、试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2),确定力: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实质确定力(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2、试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A、联系:(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B、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7)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

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特殊法律,它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介绍行政诉讼法的知识,使读者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庭对其进行审判的诉讼形式。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行为不当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的情况;2.行政机关超越行政权限行使职权的情况;3.行政机关拒绝提供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2.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核心环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作出判决;4.执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判决后,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予以执行。
五、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包括:1.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应当公开,法官应当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举证责任原则: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有权据此辩驳;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禁止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作为定罪或判决的依据;4.负有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5.一案一辩原则:行政诉讼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理,即一案一辩;6.法律适用原则: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履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释法律规定。
六、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1.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违法行为;2.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复议;3.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诉讼案件的代表性行政诉讼案件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以下是一些代表性案例:1.杰克逊诉马里兰州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特别重要的行政诉讼案例之一,涉及到权力分立和宪法保护等课题;2.吴仁宝诉国家税务总局案:该案反映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纳税人权益侵害的情况;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诉财政局案:此案涉及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问题。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行政强制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某些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防止违法行为的行为。
而行政救济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或解决争议的机制。
本文将分别对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法定任务和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
行政强制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执行、行政扣押、行政拘留、罚款等。
通过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可以迅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行政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滥用权力,否则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强制的效果和实际执行情况也需要得到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对于行政强制决定的检查和救济机制也需要健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帮助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行政救济的种类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行政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或控告的一种方式。
行政申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行政申诉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限,可以确保公民的申诉获得适当的处理和答复。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需要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法院将依法裁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撤销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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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
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是:(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怃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此种情况下,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笫三节税务行政诉讼法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
换言之,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受案范围问题,即并不是对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权限和分工。
只有税务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时,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税收收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现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分述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和裁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有异议的;(2)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的。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限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
它具体包括七种情况:(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的;(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不服的;(5)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6)对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签受的行为不服的;(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证法院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既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又防止当事人不负责任“滥诉”现象的发生,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其次,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本人而不是他人。
但在行政诉讼中有一个例外,按《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依法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了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要强调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否,要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
但是,就起诉的条件而言,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才能起诉,而只要原告认为其违法就足够了。
也就是说,合法权益是不是合法,是否被侵犯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属违法,均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当事人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但要注意的是,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并不一定是因为其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提出指控。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向被告提出的并希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实体权利要求。
例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
事实依据是指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案情事实和证据材料,用以说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已影响了原告合法权益。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
受案范围与起诉权的行使具有直接的关系,当事人只能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内享有起诉权。
原告起诉除了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实体性规定外,还要符合一些程序法规定,比如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起诉权。
3.在了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才能明确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审理和审判权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税务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现状,人民法院不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因为这些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即使这些行为可能影响某些纳税人及其他人的利益时,这些个别利益也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
(2)抽象行政行为。
确认行政机关的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只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而人民法院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无审查、确认并加以撤消、改变的权力,因而不能受理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
(3)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对这些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活动的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权对此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干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23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
这对税务行政诉讼也是适用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因此,第一审案件管辖明确以后,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自然明确了。
(二)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时,主要考虑以下原则:1.便于原告参加诉讼。
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
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充分、方便地行使诉权是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
当然,也要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既便于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核实证据、查明案情及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3.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
在确定管辖时,应尽可能地有助于排除或减轻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关诉讼管辖的事项复杂、多变,很多情况在立法时难以预料。
单有法定管辖,不足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情况。
因此,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