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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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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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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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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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上述行为也适用于 义务教育和其他阶段的教育,其中授予学业 证书和学位证书也适用于国家认可的私立学 校。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例分析报告附行政判决书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问题,并附上相应的行政判决书。

二、案例分析某市A公司因行政机关B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该案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受案范围的界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在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范畴。

2. 受案条件的审查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原告公司与被告部门之间存在争议,并且原告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3. 受案范围的限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不受理的案件包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受诉讼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符合受案范围的限制。

4. 行政判决书的内容行政判决书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决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行政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部门的答辩意见、证据的审查、法院的裁决结果等。

具体的行政判决书请见附件。

三、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协议合法性、行政合同合法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等。

2. 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包括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当事人有诉讼主体资格等。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内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 人员和财产的管理事项,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财务管理等。
02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原告资格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资格。
被告资格
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04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值
保障公民权利
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公民可以针 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 求法院进行审查和纠正,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正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确保公民在受到行 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法律 途径寻求公正的审判和救济,维护社 会公正。
01
02
03
04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他组 织。
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 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汇报人: 2023-12-18 Nhomakorabea 目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 行政诉讼受案程序 •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0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编号:20100908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一、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一)、目的因素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权利标准;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a)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种类;c)《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覃波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

从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明之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做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3-02时代在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仅会束缚法院和法官的手脚,更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维护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几经拓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学术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本着开放的态度,着力解决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保护权益的范围及可诉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够满足现实与将来的诉讼需求。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指一国确定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方式和基本制度。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列举并用的混合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却失之宽泛和不易掌握。

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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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受案范围
案例分析1:什么是 “具体行政行为”
2001年某市公安局以违反社会治安为 由对甲进行行政调查。公安局将甲带 至局内留置盘问48小时,搜查了甲的 住处,扣押了搜出的现金10万元,冻 结了搜出的2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 公安局以甲刊登虚假广告为由,决定 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解除冻结。
• 任课教师故意使大学生一门期末考试成绩 不合格,致使其不能取得毕业证;
• 言论自由:大学生在陈水扁竞选期间,向 学校申请在公告栏张贴“挺扁”竞选海报 被拒。
4、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11年1月释 字684号解释
• 人民于其权利遭受公权力侵害时,得循法定程 序提起行政争讼,俾其权利获得适当之救济, 而此项救济权利,不得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 剥夺。
• 原富康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得知该消息后,认为该 笔补偿资金系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 备的补偿费,要求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云阳 县灰沙砖厂职工,但该要求被县移民局拒绝。( 若其提起诉讼,李某的原告资格问题)
• 中天公司认为,其已经承接了富康公司的全部权 利与义务,应得到增补的该笔移民补偿资金,向 县移民局申请将该笔资金拨付至该公司。因县移 民局一直未拨付,遂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县移民局履行将该笔138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 付给原告的行政职责。
问题:甲可以对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2: 学校教育管理的行政诉讼问题 ——以台湾为例
1、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理论基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重大侵害受教育权的可诉:1995年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82号解释
• 各级公私立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 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 生身分及损害其受教育之机会,此种处分行为应 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并已对人 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
5、遗留的问题 • 中小学生的救济权利问题; • 不适当地“遁入行政诉讼”,通过民事诉
讼途径解决更为恰当; • 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
案例分析3: 交通管理标线划定行为的可诉性 ——以台湾为例
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 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公路或警察 机关于必要时,得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
一、指定某线道路或某线道路区段禁止或限制车 辆、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车 及临时停车。
二、划定行人徒步区。
争议:
属于“法规命令”,还是“行政处分”
法院裁定
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 使用”之决定或措施,纳入一般处分概 念,交通标志、标线有其适用余地,自 此应将交通标志、标线定性为“对个别 路段所为之物之行政处分”。
• 大学为实现研究学术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 维持学校秩序,对学生所为行政处分或其他公 权力措施,如侵害学生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 利,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 仍应许权利受侵害之学生提起行政争讼,无特 别限制之必要。
• 为避免学术自由受国家不当干预,不仅行 政监督应受相当之限制,立法机关亦仅得 在合理范围内对大学事务加以规范,受理 行政争讼之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 讼事件,亦应本于维护大学自治之原则, 对大学之专业判断予以适度之尊重。
• 人民因学生身分受学校之处分,得否提起行政争 讼,应就其处分内容分别论断。如学生所受处分 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 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 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 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3、出现的新案件类型
• 大学生网上选课通过后,被告知他不能选 该门课程;
案例分析4: 会议纪要的司法审查
案情:
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属三峡工程全迁企业。 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富康公司。 2002年富康公司整体资产被整体出售给 中天公司,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 权和全部资产。
2008年,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生产灰 沙砖专用设备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8万 元支付给县移民局。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天公司得知,在县 移民局处理原富康公司职工任中萍等人要 求拨付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 的补偿费的请求过程中,云阳县人民政府 召集县移民局、县经委等部门召开专题会 议,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 》有“对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收 归政府所有,不再补偿给该厂职工和关闭 后重组的新企业”等内容。中天公司遂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 会议纪要》。
县政府认为,《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府信息 公开的范围,拒绝公开。中天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县政府履 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问题:
1、《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拒绝公开《会议纪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
3、中天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4、《会议纪要》是否应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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