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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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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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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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行政诉讼的范围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范围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目的因素、技术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它既有正面的统一规定,又有单行法的个别补充;既有概括式的一般规定,又有列举式的具体规定;既有肯定式的正面列举,又有否定式的反面排除。
二、行政诉讼的肯定范围三、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法律上明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统称为行政诉讼的否定范围,具体可归纳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方式通说认为,行政诉讼范围,又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政治体制、国家机关权力分工与制衡、法律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各国都规定了大小不一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
所以,行政诉讼范围实质上解决的是一个国家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甚至一定的社会组织)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分工。
当然,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诉讼范围意味着其行政活动受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本节重点阐明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影响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和我国现行立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一、确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行政诉讼范围的大小,不是一国立法者随心所欲的选择,它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
从相关的情况分析,决定行政诉讼范围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目的因素。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说明》)指出:制定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2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A.对镇政府的行为,段某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B.县政府为本案第三人 C.如当事人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法院不能以协议书 复印件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D.如段某与王某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协议,可视为本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改变
【例】东方红农场主要面积位于秦皇岛行政区域内, 部分与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接壤,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重新堪定和调整辽宁与河北 两省行政区划的决定》作出了东方红农场土地使用面 积的确认决定,东方红农场认为秦皇岛市政府的决定 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向河北省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国务院 的决定作出了维持秦皇岛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以下关 于本案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原告的起诉。 问题:第14号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4号文件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指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 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 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 响。
【例】段某拥有两块山场的山林权证。林改期间,王 某认为该山场是自家的土改山,要求段某返还。经村 委会协调,段某同意把部分山场给与王某,并签订了 协议。事后,段某反悔,对协议提出异议。王某请镇 政府调处,镇政府依王某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向王 某发放了山林权证。段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在县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 (2009-2-84-多)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 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万元。后由于情况发生 变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被取消,乙公司也无资 金退还甲公司,甲公司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被乙公司法 定代表人王某诈骗3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将王某 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书,并将扣押的乙公司和王的财产移交给甲公司后将 王某释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06/2/90,多选)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B、公民就已决定的行政裁决不服,重新提起处理量申请遭拒绝C、县机械局决定由某下属企业承担一部分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金D、外部交发表的表明我国政府立场的声明5、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A、符合一国政治制度的特点B、符合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C、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适应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D、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三、论述题论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案例题金星彩印服务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97年2月经投票兼并了金山饭店,金山饭店为金星彩印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办理了兼并手续。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者:覃波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案件也变得日益复杂化。
从理论与实践以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可诉仍有诸多不明之处,这不仅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距甚远。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做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33-02时代在发展,人们对行政诉讼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仅会束缚法院和法官的手脚,更会造成公民合法权益在遭受不法行政行为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维护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几经拓展仍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学术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本着开放的态度,着力解决受案范围的立法方式、保护权益的范围及可诉情形等方面的问题,使其能够满足现实与将来的诉讼需求。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是指一国确定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方式和基本制度。
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制定法来明确规定受案范围,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以及概括列举并用的混合式。
概括式是由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对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其优点是简单、全面,不致发生遗漏,但却失之宽泛和不易掌握。
列举式有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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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影响着当事人资格的确 定
❖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约着管辖、证据、程 序以及判决等规定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 况
(二)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三)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体性意识发展的程度 (四)国家的权力架构及运作机制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鉴别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三、法律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第四节 几类不可诉行为
一、国家行为 二、行政规定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四、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国家行为
(一)国家行为的界定
二、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的界定
行政规定指的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 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案例2-1】·张某诉某乡政府案
(二)行政规定不属于受案范围的理由
1.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规定已经设 有其他救济途径。
2.行政规定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侵 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 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 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二)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第一,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第二,国家行为具有整体性。 第三,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 第四,国家行为的监督救济途径具有特殊性。
法律法规的包括扩张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பைடு நூலகம்
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广义上的)。
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 不实施一定法定职责的行为。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拥有国家行政
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二)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
原则上,凡是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 行政行为侵犯的是政治权利,则由单行法律或法规另行规定。 (三)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 第二,我国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目前还不 健全,法院审查有一定困难。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案件 3.行政许可案件 4.自然资源行政确权案件 5.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7.侵犯经营权案件
8.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
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10.行政给付案件
11.行政协议案件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等合法权益案件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 诉讼的其他案件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 (一)正确处理社会进步需求与法治发展程 度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三)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释关于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法律意义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
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 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 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意义
❖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 为的可得性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 (二)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
(三)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 的行为 (四)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 行为
(五)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3.法院的承受能力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一)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界定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 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的理由
■ 【案例2-2】·王某诉某市政府案
(二)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理由
❖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时间不久,经验不足,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纠纷的重点应放在属于外部行政 法律关系的争议上。
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二、《行政诉讼法》(2014)及司法解 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