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事诉讼法必考新法规(一)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
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引法律适用的重要文件。
它对诉讼中的多个环节做出了解释和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起诉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将被告告知该诉讼行为所涉及的全部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强调了起诉的必要条件。
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起诉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起诉书包括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证据、代理人等内容。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诉讼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与保障。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对证据的重要性作出了明确强调,同时规定证据提交的截止时间。
对于虚假证据,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于当事人难以获得的证据的认可方式和证明方法。
这对于一些事实证明较为困难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明方式和选择机会。
三、保全和执行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着财产损失等风险,因此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权利和操作方法。
同时,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对于执行时的强制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司法裁判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独立、公正、本着事实和法律的原则,审慎查证和权衡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权益。
同时,如果判决或者裁定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官应当在详细阐述审理过程和权衡理由后做出判决或者裁定。
总体而言,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指导和保障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益,提高了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
同时,该司法解释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义,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有助于法律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 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解释》)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相比较1992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意见》)第十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新增16条,修改8条,不变或基本不变的6条,删除3条,可以说是全面修订。
笔者在这里对修订的主要条款作一简析。
《民事诉讼法》2015年新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简析:一、增加了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2015《解释》第522条是对1992《意见》第304条的修改,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类型重新作了定义。
其中第522条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情形,也是对第522条第(一)款的补充,即不仅考虑国籍或者注册地因素,还考虑“经常居所地”因素。
这一更改是考虑到全球化趋势下人员及组织的流动,比如一些中国籍公民到国外常住。
这一思路与《民事诉讼法》第21条有关“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区分相似,2015《解释》将其扩展至域外。
此外,增加了第522条第(五)款“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为继续扩展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留出了空间。
二、认可当事方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2015《解释》第531条是对1992《意见》第305条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为增加内容。
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第34条中的“人民法院”改为这里的“外国法院”。
这意味着我国法院认可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审理案件,如有此约定,当一方当事人再向我国法院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
三、对域内外当事人的上诉期重新做了规定2015《解释》第538条是对1992《意见》第3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内容比修改前更全面,不限于当事人为“双方”,可以是“多方”;不限于一方域内另一方域外,可以多方在域内或者多方在域外。
域内当事人对于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于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域外当事人对于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期均为30天。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

最新民诉法全文20152015年2月4日,被称为史上最长篇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正式颁布实施。
下面是分享的新民诉法全文。
供大家参考!新民诉法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

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
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涉及到我国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的重要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法律秩序。
以下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详细探讨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于1991年1月1日生效,是我国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定依据。
该法共计有14章,包括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起诉、答辩、证据、审理程序、判决执行等内容,为我国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全面的规范。
其中,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内容是第三章至第六章,涉及到了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等程序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流程。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行起诉或委托代理人起诉,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状;其次,人民法院根据起诉状的内容,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最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收集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这一系列程序严格规范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对于证据的规定也是民事案件诉讼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对方是否认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无效证据,确保审理的公正、公平。
同时,对于保密和鉴定的规定,也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进行了规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保障了审判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变化:民事诉讼法。
1.新增5个考点:
(1)第十章第四节调解的相关问题;
(2)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扩展为第三节,
(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4)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5)第十七章增加检察建议审查程序。
2.删除6个考点:
包括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等。
3.删除1个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
4.修订1个法律法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5.新增4个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4)《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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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2015年最新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 ⼗⼀、简易程序 第⼆百五⼗六条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案件的是⾮、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原则分歧。
第⼆百五⼗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简易程序: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数众多的; (四)适⽤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百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当事⼈同意继续适⽤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
⼈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员及相关事项书⾯通知双⽅当事⼈。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民法院⽴案之⽇计算。
第⼆百五⼗九条当事⼈双⽅可就开庭⽅式向⼈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双⽅同意,可以采⽤视听传输技术等⽅式开庭。
第⼆百六⼗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第⼆百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可以采取捎⼝信、电话、短信、传真、电⼦邮件等简便⽅式传唤双⽅当事⼈、通知证⼈和送达裁判⽂书以外的诉讼⽂书。
以简便⽅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已经收到的,⼈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百六⼗⼆条⼈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民法院印章,不得⽤⼈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民法院的印章。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九、诉讼费用第一百九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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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民事诉讼法必考新法规(一)
郭翔
第一部分考点概述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
2014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即将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一、通常规定
1.重大的涉外案件
(1)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①争议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即属于重大。
(2)以下任何一个因素涉外:①当事人;②法律事实;③诉讼标的物,即属于涉外。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②例外: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3条
二、最新规定
1.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2条
2.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第1条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第6条
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判决、
裁定的上诉案件。
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通常规定
(一)侵权纠纷通常的管辖法院
(1)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当事人
1.案件中当事人的类型:原告、被告、第三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
①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②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断:
①三个人、两个法律关系;
②原告与被告之外的人。
4共同诉讼人
(1)普通共同诉讼:争议多个法律关系
(2)必要共同诉讼:争议一个法律关系
(三)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侵犯名誉权案件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二、最新规定
(一)地域管辖《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
②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1)可以根据被告要求追加:原告可以仅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时。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①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被告)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②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可以根据原告要求追加: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
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三)执行措施《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概述
1.共35条。
2.包括:(1)案件类型;(2)原告;(3)管辖法院;(4)证据制度;(5)调解制度;(6)审理程序;(7)与私益诉讼的关系;(8)应当移送执行。
二、公益诉讼的通常规定
(一)公益诉讼《民诉》第55条
(1)案件类型: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原告范围: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环保》第58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依法在设区
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消法》第47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二)支持起诉原则
1.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
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一)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1.两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状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二)原告
1.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2.支持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1)支持的主体: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
织、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3.共同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1)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其他内容,下期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