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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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正文:----------------------------------------------------------------------------------------------------------------------------------------------------关于转发省人社厅办公室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根据文件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优化调解仲裁案件处理流程、推广调解仲裁特色服务、健全办案监督管理机制、改善调解仲裁服务环境等工作,提高调解仲裁服务质量,维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对调解仲裁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各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通知》文件要求推进深化调解仲裁行风建设,并将相关创新机制、特色服务等开展执行情况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局调解仲裁管理处,联系人檀斌锋,*************。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0月9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风建设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0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进一步改进调解仲裁行风建设,提高调解仲裁服务质量,维护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当事人对调解仲裁公平正义的获得感,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提高对调解仲裁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行风建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调解仲裁作风建设,全面提高调解仲裁公共服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1.19•【文号】法办〔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法办〔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法院调解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人社调解平台),通过系统对接与机构、人员入驻相结合的方式,共同推进“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逐步畅通线上线下调解与诉讼对接渠道,指导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

二、“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任务分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统筹推进法院系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法院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宣传等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负责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做好调解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仲委字[2002]12号【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以签收人不是其本人或其指定接收人为由,主张该送达无效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何处理?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要邮寄的地址是被送达人的准确通信地址,且有签收回执证明的,应为有效送达。

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应决定予以驳回。

(二)被诉人否认与申诉人有劳动关系,不做应诉,如何处理?对此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可要求申诉人提供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缺席审理;如不能提供证明或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则驳回申诉请求。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未注销,但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如何完成送达?如不能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其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如何确定管辖?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申诉人已向劳动鉴定部门举报,又就同一内容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受理?为了避免不同部门重复处理的矛盾,申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非确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拖欠职工工资等争议)是否受理?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对于非确定劳动关系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因其处理结果都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有关,所以,对于这类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的精神,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予以驳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

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增强企业自主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

机制 。切 实加 强 人 民法 院 、 会组 织 、 力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部 门 工 人
在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中 的衔 接 配 合 . 成 以 法 院 为 主 导 、 形 以企 业 工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为依 托 . 人 以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2 1 年 底前 . 模 以 上 已建 工 会 的大 中 型企 业 都 应 建立 劳动 争 01 规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 配 备 调 解 人 员 , 障 工 作 经 费 。 挥 调 解 作 并 保 发 用 尚 未建 立 工 会 的 中小 企业 要 将 工会 组 建 与 劳动 争 议 调解 委 员 会 建 设 同 步 推 进 对 有 重 大影 响 和 涉 及 稳 定 的劳 动 争 议 纠 纷 , 积 极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和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组 织 共 同 化 解 : 调 要 对 解 不 成 的 . 导 双 方 当事 人 通 过 法 定 渠 道 反 映诉 求 . 主 动 配 引 并 合相 关 部 门 帮助 其 解 决 问题
3建立 法 院 、 会 、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部 门 方 劳动 争 议 . 工 人 调 解联 动 机 制 . 过 共 同的 努 力 形 成 劳 动 争议 调 解 的长 效 工 作 通
关 于 印发 《 于 建 立 劳 动 加 强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工 作
6各 级人 力资 源 和 社会 保 障 部 门 要进 一 步 加 强 劳 动 争议 仲 .
裁 委 员 会 建 设 . 快 推 进 劳 动 争 议 调解 体 系 的建 立 和 完 善 乡 加 镇 、 道 就业 和社 会 保 障 服 务所 ( 已有 调 解 劳 动 争议 职 能 的 , 街 站1 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 . 高工作水平 : 提 尚未 具 有 调 解 劳 动 争 议职 能 的 . 在 2 1 年 底前 全 部 加 载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要 要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法[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法〔201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事件不断发生,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将做好农民工工作纳入了农业农村工作全局,并作出了相应战略部署。

着眼改善农村民生和推进城镇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全面提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质效的重要体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此项工作与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下大气力,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二、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务必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3、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积极进行调查。

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和距离证据的远近,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农民工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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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123
【实施日期】19941123
【发文号】劳部发〔1994〕46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4〕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扩大了受案范围,建立起劳动仲裁庭和仲裁员办案制度,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直接承担着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的处理,同时还发挥着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积极履行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职责。

对有关劳动争议及处理的情况要注意研究分析,并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二、按照《劳动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各地要按照劳动部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与当地编制办公室进行联系和沟通,对本地区各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
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意见。

没有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专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建立,已撤销的要尽快恢复,已建立的也要对照《条例》做好完善工作。

同时要按《通知》要求,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管理,配备和充实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队伍。

此项工作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完成,以适应《劳动法》贯彻实施的迫切需要。

三、要加强与工会和经贸委的联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三方机制。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主动地与工会、经贸委协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三方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新做法,通过三方代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切实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下降的情况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全面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办案制度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

力争今年年底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率达到85%以上。

同时,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和立案工作,坚决杜绝个别地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及时受理的现象,保证企业和企业职工正常行使申诉权力。

五、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大力气开展调查研究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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