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

浅析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摘要:众所周知,《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但仅对此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保护原则进行分析,可以探求一个较系统、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以下四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平等原则;信息披露原则;控股股东诚实信用原则;董事信义义务原则。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保护;原则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因为大股东掌控着大多数股份,并且有着绝对的表决权和发言权,另外,他们对信息的获取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可能在公司收购中利用其自身地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实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同时,因为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份分布极不均匀,造成中小股东缘于成本以及投机因素的考虑,怠于对股东权益的行使,就出现“白搭车”的现象,致使股东大会过于形式化。
最终导致中小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收购的权利,大股东的权利日渐膨胀。
总之,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常常遭到损害。
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原则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上市公司收购法规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根本原则,其余原则都是对这一原则的细化。
在现代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股票中心主义和股东万能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已名存实亡,大股东、董事会以及经理都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因此,各国在公司收购法规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作了详细规定。
有的国家将股东平等原则明确规定为收购的基本原则,并统率整个收购法规。
公司法在法理中的股东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东平等原则。
我们所说的股东平等原则就是指由于股东的资格而产生的公司和股东之间以及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有股东均受到合理、公平地对待,并按股东自身拥有的股份类别和数额落实平等待遇的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

浅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运作对整个经济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却常常成为一个被忽视的问题。
中小股东由于其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决策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表现(一)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通常由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掌握,中小股东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且往往存在时间滞后和内容不完整的情况。
这使得中小股东在做出投资决策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容易受到误导。
(二)分红不公平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倾向于向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倾斜,中小股东所能获得的分红比例较低。
甚至有些公司长期不分红,将利润用于再投资或其他用途,而中小股东却无法参与决策。
(三)关联交易损害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种关联交易往往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小股东难以察觉和阻止。
(四)操纵股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获取非法利益,而中小股东则成为受害者。
股价的大幅波动使得中小股东的资产遭受损失,且难以通过正常的投资策略来规避风险。
(五)股东大会话语权弱在股东大会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有限,难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凭借其持股优势,能够轻易通过对自己有利的议案,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原因(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在许多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这种股权结构使得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乏话语权,难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二)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些机构可能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05 D 2.
一
上 市公 司 中小 股东 权益 保护 的现 状 上 市 公司 的 中小 股 东 由于其 投 资额在 总股 本 中所 占份 额有 限, 使其 作用 亦受 到 很大 的 限制 。相 反 , 大股 东却 恰恰 处于 绝对 优 势 的控 制地 位 。而 也正 是 由于 我 国上市 公 司基本 都采 用 资本 多 数决 定原 则 , 股 东 “ 股独 大 ” 大 一 的形 式使 得 中小股 东 的权益 只 能是任 人 摆布 。 我 国现 状 中, 小股 东权 益受侵 害 的情 况主 在 中 要表 现为 以下几 个方 面 :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 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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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上市公 司 中小股 东权益 的保护
束
摘 要
尤 为重要 。
勃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特别是在股权 高度分散 的上市公 司中, 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显得 对
上 市公 司 中 小股 东 累积投 票 制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 9(0 00.0.1 10.5 22 1)2130 均 受决议 的约束 。 故要 完善 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护 , 立股 东 应建 大会 的股 东法定 最低人 数制 度 , 出席 股东 大会 的股东 应 占全 规定 体股 东人 数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 ( ) 二 调整 大股 东的权 利 义务 1 . 股 东表 决权排 除制 度 设立 股 东表 决权排 除制度 , 当股东 大会表 决 的事项 与公 司 中的 是 股 东存在 切身 利害关 系时 , 这部 分关 联股 东 以及 其代 理人不 能对 该 事项 行 使其表 决 权 的制度 。股 东 表 决权 排除 制度 从 本质 上说 就 是通 过 限制 关联 股东 在关 联事 项 上 的表 决权 以实 现扩 大 中小 股 东权益 的 目的 。 目前在 我 国, 市公 司关 联交 易 的现 象屡 见不 上 鲜, 司法 并没有 股东 表 决权排 除制 度 的法律 规 范 。 实务 中 , 但公 在 对于 股东大 会决 议的事 项 , 公司大 小股 东都 按照“ 一股一 权” 原则 而享 有相 同的投 票权 , 在我 国上 市公 司“ 但 一股 独大 ” 的股权 结构 中, 以分 散 的公众 股为 主体 的 少数股 东 与控 制股 东 的力量 悬殊 , 表面 民主 的 “ 一股 一权 ” 则使 得 中小股 东在 股 东大会 上根 本 无 原 力抗衡 控股 股东 的绝对 控制地 位 , 因而对 于 自己的权 益 的保护 也 只能 是心有 余而 力不 足 。 对现 况 , 国应 当借鉴 并 引进表 决权 面 我 排 除制 度 。 2规定 大股 东 的诚信 义务 . 诚 信义 务 的两 个 内容分 别 是注 意义 务 和忠 实义 务 。大 股东 的注意义 务 说的 是大股 东在 处理 公 司事 务时 的谨慎 义 务, 程度 其 要 求要 尽到 处于 相 同情 况下 同样 一 个谨 慎 的人对 自 己经 营 的事 项所 会 给予 的谨 慎程 度 一样 。大 股 东 的忠 实义 务则 指大 股 东必 须忠 实于 自己的公司 , 不从事 会损 害本 公司 和侵 害公 司中其 他股 东利 益 的行 为 。股 东的诚 信 义务 对 限制 多数 决和 对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保 护至 关重要 , 并且 , 也被认 为是 “ 多数股 东权 力监 督的 它 对 个 合适 的 出发 点。 我 国 《 ” 公司法 》 中只 有一 百 二十三 条 条规 定 了董 事 、 理对 公司 的忠 实义 务 , 是对 大股 东 的诚信 义 务却 是 经 但 立法 空 白。反之 , 证券 市场 发达 的美 国 、 国 以及 日本等 国家 在 英 的法律 中, 定 了大股 东应 承担 的诚 信义 务 。因此 , 国在 《 均规 我 公 司法》 中也应 要求 大股 东承 担 相应 的诚 信义 务 , 好 的保护 中小 更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研究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是指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持有少数股份的股东。
尽管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所占比例较小,但他们的权益保护同样重要。
在中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框架中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但这些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约束作用有限,存在执行难、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此外,很多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落地,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形成阻碍。
2.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础。
然而,上市公司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隐瞒等问题,导致中小股东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3.股东治理权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治理权。
作为少数股东,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有限,很难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干预,权益保护困难重重。
二、完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1.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执行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执行难度。
同时,要加强宏观监管,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2.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平台,方便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
3.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提高其发言权和表决权。
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独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股东集会制度等,确保中小股东能够有效行使治理权,维护自身权益。
4.鼓励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决策的监督和投票权的行使。
可以建立投票平台,提供便利的投票渠道,引导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共同维护自身权益。
5.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中小股东的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股权投资和公司治理的认识,增强他们行使权益保护的能力。
浅谈国内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新 《 司 法》 保护 公
、
国 内上 市 公 司 中 小股 东 权 益 受损 原 因
有 ~ 点 笔者 要 建议 的 是 ,法 官在 做 出 司法 解散 的决 定 之前 ,应 当 穷尽 其 他 救 济 方 法 。而 且 ,市 场 有 自愈 的功 能 。
4 股 东 诉权 。” 济 先于 权 利 ” 救 .这一 法谚 在公 司 法 中 同样 适
首 先 .上 市公 司股权 结构不 合理 。在某 种意 义上 .国 有股 ” 一
股独 大 “是 我 国上 市 公 司 存在 的一 系 列 治 理 问题 的 根 源 。 其 次 .
5 上市 公 司并 购 日趋 活跃 所 带 来的 虚假 、恶 意 收 购行 为。 从 国际 经 用 。新 公 司法 》在保 留股东 原有 诉权 的基 础上 .于 第 1 2条 增 验 看 .兼并 收 购是 最 容 易弓 发个 股 暴 涨暴 跌 的 因 素之 一在 这 沸 沸 加 了派 生诉 讼 及 对董 事 等 高 管直 接 诉讼 的 权利 。 在具 体 制度 的 设 l 扬扬 的炒 作 和 重组 传 闻 中 . 中小投 资 者往 往 是 雾里 看 花 ,真假 难 计 上 .新 《 司法 》第 1 对 股份 有 限公 司 原告 股东 规 定 了连 公 2条 5
2. 设 集 团诉讼 制 度 ,完善 证券 民 事赔 偿诉 讼 制度 。 在 多数 增
大 股东 的绝对 话语权 。 而且 .累积投 票制 .在 某些 场合 .还有 助 票 制 度 能够 降 低 股 东 的投 票成 本 同 时有 利 于 股东 之 间 关 于表 决 2 扩 大中小 股东 的知情 权 。新 ( 司法》 第 3 ( 公 4条 的规 定 ,在 解 委 托 人意 志的 弊 端 , 与其 他 通讯 表决 制 度 如 传真 邮 寄 等 方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股东 有权 查 阅 、复 制公 司章程 、股 东 会 会议记 录 、 董 事会 会 议 决 议 、监 事会 会 议 决 议 和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至 于 查 阅 ”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探析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l期(总第103期)J o ur n a l o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法学研究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探析黄亮,杨健(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上市公司收购会改变股东权益的现状,特别是会给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收购立法的实质就是如何处置各方利益冲突以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在这些利益主体中股东权保护尤显重要,尤其是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常处于不利地位,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有必要从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股东表决权排除、反收购规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股东权益;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61—04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解析上市公司收购有J_“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仅指为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公司的控制权往往表现为控制一定的股份,如取得50%以上的股份为绝对控股,取得不足50%的股份但依然对公司的主要决策起藿大影响的为相对控股。
在各国,有规定取得25%股份或30%股份的为相对控股,我国规定取得30%股份的为相对控股。
广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泛指取得超过5%的公司股权的行为。
笔者认为,I:市公司收购的法律涵义是指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和一致行动人)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投资者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者单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二是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持有.【: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旨在为上市公司提供关于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详细指导。
通过明确公司责任、加强透明度、改进管理结构和加强沟通,上市公司可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一、公司责任1.1 明确股东权益保护的义务及目标上市公司应明确股东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来推动和监督其实施。
此外,公司还应明确股东的权力,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1.2 加强负责任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应主动与中小股东保持沟通,及时向他们提供关键信息,并回应他们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公司应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例如电.化热线、电子或者在线平台,以便中小股东能够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交流。
二、提升透明度2.1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如财务报表、业绩展望和经营计划等。
同时,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易于理解,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满足中小股东的信息需求。
2.2 报告透明度上市公司应编制完整、准确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公司管理结构、子公司情况、股东权益结构等的详细信息。
此外,公司还应定期发布内幕交易信息,以避免内部人员利用信息优势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改进管理结构3.1 董事会建设上市公司应建立一个独立、专业、高效的董事会,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独立决策能力。
公司还应定期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确保他们始终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导向。
3.2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充分尊重中小股东参预决策的权利,鼓励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公司还应确保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公正,并提供给中小股东发言的机会。
四、加强沟通4.1 定期业绩通报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小股东通报经营业绩,包括收入、利润、现金流量等核心指标。
这些信息应准确、明确地传达,以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2 业务解释与沟通上市公司应积极回应中小股东对业务决策的疑问和批评,并解释公司的战略、政策和决策理由。
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浅谈 上市公 司收购 中对 中小 股 东权 益 的保 护
薛 军
( 东省旅 游职 业技 术 学校 , 东 广州 50 1 ) 广 广 1 5 5 摘 要 :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 由于中小投资者股权分散、 信息闭塞, 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弱者地位, 他们的利益处于
极不稳定的高风险状 态, 而我国的《 证券法》 对上市公 司收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足, 司法实践 中产 生了很 多问题。 在 文章先 分 析 上 市佥 司 收购 对 中小 股 东权 益 的影 响 、 护 中小 股 东 权 益 的原 因 , 保 然后 提 出在 上 市公 司 收购 中保 护 中小 股 东权 益 直该 坚持 的基 本原 则 , 后提 出 了几项 具 体措施 来 加 强和 完 善 对 中小 股 东权 益 的 保护 最
关键词 : 上市公司收购; 中小股东权益; 保护措施
上 市 公 - 收 购 概 念 最 早 来 源 于 英 美 法 上 的 “ ae vr一 a 1 Tk O e” 词 ,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或通过其他 合法途径, 以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作为对价 , 单独或 者共 同购 买 某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的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达 到 一 定 比 例 或 程 度, 以取 得 对该 上 市公 司的 管理 权 或控 制 权 , 而 实现 对上 市 公 进 司 的控制 、 或 实现 其 他 产权 性 交 易 的行 为l 上 市公 司 收 购 , 兼并 ” : 伴 随着 资 本 主 义 市 场经 济 的产 生 和 发 展 走 过 了一 个 多世 纪 , 为 资本主 义世界酝酿 了五次购并浪潮 ,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 的发 展 。 在当今 , 上市公司的股权 日益分散 , 其拥有人数众多的小股 东。 小股东人数分散 , 力量小 。 因此, 在很 多时候都不能决定公司 的经营决策 ; 而大股东掌握 着公司的多数股份, 操纵着公司的经 营管理决策 ,为 r 追求利润最大化 ,很可能损害众多小股东权 益 。上市 公 司 收购 虽表 现 为 收 购者 与 目标 公 司 经 营管 理 者 之 间 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 , 而实际上 , 这种行 为却掩盖了大股东利用 其 合 法地 位 和 权力 对其 他 中 小股 东 的 逼迫 与 排挤 ; 目标 公 司 采 取 的 反 收购措 施 也 常常 依 少 数 大股 东 的意 志 而 定 ,使 得 中 小 股 东 的 利益 处 于极 不 稳定 的高 风 险状 态 。 另外 , 在现 代公 司制 度 下 公司经营管理层职权越来越大,而众多分散的小 股东难以参与 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管理层在上市公 司收购中为了保住 自己 的工作地位及商业信誉 , 可能弃众多小股东的利益 于不顾。 也 因 此 , 上 市公 司 收购 中 , 取 有效 措 施切 实 保 护 中小 股 东 的 合 法 在 采 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所以, 各国纷纷立法来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权 益 。 观各 国有关 立 法 , 形 式 各 异 , 其 宗 旨却基 本 一致 , 纵 尽管 但 即 主要 通过 对要 约 人 与 目标 公 司管 理 部 门 的规 范 ,来保 护 中小 股 东的 利益 。 1 上 市 公 司收 购 对 中小 股 东权 益 的影 响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经济效益低下往往会成为现实或潜在 的被 收购 目标 。公 司 收 购与 反 收购 实 上是 为 了获 取 和保 持 目标 公 司 的控 制 权 而 在 收购 者 和 目标 公 司 之 间 展 开 的一 场 争 夺 战 。 在 这 场争 夺 战 中 , 由于 交易 的股 票 数 量很 大 ,且 交 易 的时 间 有 限 , 然 对股 市 价 格 冲击 较 大 。在 上市 公 司 收购 中 , 必 目标 公 司 的 中小 股东 由于缺 乏 充 分 的信 息 和雄 厚 的财 力 ,在 很 大程 度 处 于 被 剥削 的 弱者 地 位 ,他 们 在 面对 收 购者 的逼 迫 与掠 夺 时 无 力 讨 价还 价 ,在股 份 的 出售 与 否上 很 难做 出维 护 自身合 法 权 益 的 明智选择 ,而且小股东也无法享受到收购者给予大股东的优惠 待 遇 。在 收 购 战 中 , 正 获益 的 是 目标 公 司 的大 股 东 与 收购 者 , 真 因为 如果 收 购成 功 , 购 者则 以较低 的收 购价 , 收 换取 了 目标 公 司 巨额 的财 产 利益 。 即使 收 购失 败 , 购者 也 能通 过 高 价 向 目标公 收 司出售 其 已有 的该 公 司股 票 的方 式 获取 高 额 收 益 ,而 中小 股 东 则 是身 不 由己地 处 于被 剥 削 的地 位 。 2 在 上市 公 司收 购 中 保护 中小股 东权 益 的原 因 在 整 个上 市公 司 收购 过程 中 , 收购 者 为一 方 , 目标 公 司经 以 营管理者为另一方 ,围绕着 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展开 了一场激烈 的争夺战。在这场争夺战中 , 会涉及到收购者、 目标公司的管理 层、 股东, 甚至雇员和债权人等等 , 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相互交叉 , 错综 复 杂 , 易背 后 往 往存 在 着诸 多不 公平 , 交 牺牲 的是 目标公 司 中小 股 东 的利 益 , 析 其原 因主要 有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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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 息 充 分 披 露 原 则 证券市场中任何收购信息都可能对相关公司股价和交易量产 生影响,乃至波及市场 的 稳 定。 充 分 披 露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相 关 信 息,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维护,另一方面,也是营 造 公 开、公 正市场的需要。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应真实、及时 并 且 充 分, 有利于股东尤其是在信息的获取上处于劣势的中小股东对收购作 出 正 确 的 分 析 和 决 策 ,同 时 还 可 避 免 内 幕 交 易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 (三 )目 标 公 司 管 理 层 遵 守 忠 实 义 务 的 原 则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 方 通 常 是 通 过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掌 握 控股权后更换上市公司管理层以达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对此采取反收购措施可能会危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目标公司的管理层 必 须 遵 守 忠 实 义 务,从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利 益 出发,采取审慎态度对 待 收 购,而 反 收 购 措 施 的 实 施 需 程 序 合 法, 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执行。 四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具 体 措 施 (一 )完 善 强 制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我国证券法目前的规定是,通过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 或 与 他 人共同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 30% 后 继 续 进 行 收 购 的,必 须 依 法 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设立强制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主 要 就 是 为 了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为 中 小 股 东 以 合理的价格卖出股份退出公司提供选择,但同时,强制要约 收 购 制 度 又 加 大 了 投 资 方 的 收 购 难 度 和 收 购 成 本 ,中 小 股 东 能 否 顺 利 退 出与投资方能否圆满 完 成 收 购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因 此,不 能 单 方 面 地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而置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于不顾,如 何 平 衡 收购方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节约收购成本、减小收购过程中 的 资 源 浪 费 ,强 制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还 有 待 完 善 。 (二 )规 范 目 标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反 收 购 措 施 规范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反收购措施归根结底是要建立完善的 反收购法律制度。对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来 说,被 收 购 可 能 意 味 着 资 源的整合和重组,给公 司 注 入 新 的 血 液 和 发 展 机 遇。 然 而 在 对 公 司 有 利 的 敌 意 收 购 发 生 时 ,管 理 层 很 可 能 为 避 免 投 资 者 掌 握 控 股 权而展开一系列反收 购 措 施,此 时 就 会 危 及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利。 随 着证券市场的 日 渐 发 展 和 活 跃 ,完 善 反 收 购 法 律 制 度 十 分 必 要 。 在 是 否 采 取 反 收 购 措 施 的 决 策 、以 及 反 收 购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上 都 应有规可循,施行反收购措施的决策权应交由股东大会掌 握,而 不 应由董事会独自决定。 (三 )完 善 股 东 表 决 权 排 除 制 度 股东表决排除制度追 求 的 是 股 东 之 间 实 质 上 的 平 等 ,对 大 股 东 或 关 联 股 东 权 利 行 使 的 限 制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而 言 就 是 对 其 他 股 东权利行使的保护。目前我国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主要体现在 公司法中,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有 关 联 关 系的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而在证券交易活动和上市公司收购领 域并未见相关的制度 设 计。 因 此,有 必 要 扩 大 股 东 表 决 权 排 除 制 度的适用情形,在立法中加以确定,并且对限制股东行使表 决 权 的 程序具体化。 【参 考 文 献】 [1]李 伟 .论 我 国 证 券 法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收 购[J].政 法 论 坛 ,1999.29. [2]肖 筱 刚 .强 制 要 约 收 购 制 度 的 价 值 研 究[J].中 顾 法 律 网 . [3]黄 亮 ,杨 健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的 股 东 权 益 保 护 探 析 [N].中 共 郑 州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2010.61.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在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行为或 其他手段获得上市公 司 股 权,以 达 成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上 市 公 司收购有要约收购、协 议 收 购、竞 价 收 购、换 股 收 购 以 及 现 金 收 购 等方式,目前为止我国证券市场中多数的收购事件都是善 意 收 购, 但是善意收购也会存在许多法律问题。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很可 能 直 接 成 为 大 股 东 的 工 具 ,忽 视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甚 至 以 牺 牲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为 代 价 换 取 大 股 东 利 益 ,因 此 在 该 过 程 中 如 何 维 护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保 障 公 正 的 交 易 秩 序 值 得 法 律 关 注 。
企 业 论 坛 Enterprises Forum
浅谈上市公司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尚玲玉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400031)
【摘 要】上市公司收购关系多方主体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 收购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如何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值得关 注。本文将分析中小股东在此过程中受到的影响,这些影响的诱发因素,进 而提出在立法中有待完善的若干内容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关 键 词】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公 平 原 则
一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影 响 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 司 收 购 主 要 规 定 了 要 约 收 购、协 议 收 购 两种方式,而对竞价收购等其他收购方式并未直接规定,下 面 主 要 对 要 约 收 购 和 协 议 收 购 情 形 下 ,中 小 股 东 受 到 的 影 响 略 作 分 析 。 (一 )要 约 收 购 情 形 下 对 中 小 股 东 的 影 响 要约收购指收购者向 全 体 股 东 发 出 购 买 股 份 的 意 思 表 示 ,不 能附加其他条 件,因 而 其 对 象 是 全 体 股 东 ,要 约 的 发 出 也 是 公 开 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这种情 况 下,对 中 小股东而言无疑是较为公平的,他们同大股东一样,对自己 所 持 的 股份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收购信息也是公开、为中小股 东 所 知 晓的。 (二 )协 议 收 购 时 中 小 股 东 可 能 受 到 的 影 响 协议收购一般是由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通过达成协议的方 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收购方可以选择性地同 目标公司股东接触,协商购入股份的数量和价款,而协议收 购 的 股 份数量较大,因 此 收 购 方 的 协 商 对 象 通 常 是 占 股 比 例 大 的 股 东 。 相对而言,中小股东此时难以得到同等机会,在信息的获取 上 同 样 也 处 于 劣 势 。 此 种 情 形 下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被 侵 害 的 风 险 明 显 增 大 。 二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需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权 益 的 原 因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之所以强调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归 结 于 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保护弱者也是为了维护证 券 市 场 的公平及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秩序。中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中易受 大户和机构的影响,资金力量和信息的获取上都处于天然 的 弱 势, 尤其是在我国证券市场相关交易机制和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 下,中 小 股 东 易 权 益 的 受 损 害 性 注 定 了 对 他 们 的 权 利 保 护 需 投 入 更多的关注。此外,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公司内部的地 位 悬 殊,公 司管理层还可能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证券市场奉行三 公原则,主旨就在于使证券市场的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公 平 竞 争 与 交 易,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在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是 三 公 原 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时 应 当 遵 守 的 规 则 在具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中,为 了 保 护 中 小 股 东 利 益,维 护 收 购 的 公正环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几方主体,应当遵守必要的具体规则。 (一 )目 标 公 司 股 东 平 等 原 则 此种平等并非绝对平 等,毕 竟 各 股 东 所 占 份 额 的 差 异 不 可 否 认。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是在公司成立之初就 已 确 立 的, 公司的股东不论其所 占 份 额 如 何,待 遇 应 平 等。 股 东 待 遇 平 等 指 股权的行使、义务的履行或其他利益或不利益的供与,应予 平 等 的 待遇。目标公司的股东 均 应 平 等 参 与 收 购 活 动,中 小 股 东 与 大 股 东同等享有接受要约的权利。收购方向目标公司股东提出的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