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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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收到了您关于涉及诈骗罪的咨询案件。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和情况,我给出如下关于涉嫌诈骗数额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诈骗数额从而决定了该罪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手段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即六百美元)以下,一般应当认定为轻微诈骗,属于轻罪,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本案涉及的诈骗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七百元(即九十美元)以上,该数额已超过了轻微诈骗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

普通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种类比轻微诈骗要更为严重。

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普通诈骗的犯罪行为要求返还财物、支付损失、支付罚金,甚至可以进行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被判定为普通诈骗,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法律适用的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法官将根据案情,在法律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寻找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好运。

此致,[您的名字]法律顾问。

电信诈骗被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电信诈骗被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页眉可删)电信诈骗被骗金额多少可以立案导读:电信诈骗被骗金额没有具体说达到多少就可以立案,只要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都可以报警立案。

至于刑罚标准会按诈骗金额有所不一样。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反之,不予立案。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5、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案件的立案标准都不一样。

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2021年2月第31卷第1期i:洛之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Feb.,2021Vol.31 No.l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朱旭光(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200001 )摘要: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不少问题仍存有争议。

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共识,从而更加有 力地打击此类犯罪。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7039(2021)01-0014-(08) D0l:10.13643/ki.issn2096-7039_2021.01.002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占比最高,是公认的社会毒瘤,是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

®电信网络诈 骗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在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之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引发 次生危害后果的案件日益增多,社会影响恶劣。

为增加对该类罪犯的打击力度,本文试图就相 关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一)线上诈骗手法繁多,事实查明困难传统诈骗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意思 沟通因为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只能通过面对 面的接触进行。

但是在网络诈骗中,行为人与被 害人之间大多是远程的意思沟通,通过即时聊天 工具、网页链接等多种网络媒介进行,发展出了 “一人对多人”“多人对一人”“多人对多人”等沟通模式。

线上接触是网络诈骗活动的主要途 径,线上接触使得行为人可以借助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等技术性犯罪手段来实施犯罪,不仅使欺骗行为更具有迷惑性,也使对犯罪状态的判断、行为性质的认定等增加了难度。

(二)团伙作案较多,共犯结构复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滋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破坏计算机秩序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犯罪等相关上下游犯罪,形成灰色产业 链。

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

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编者按:电信诈骗作为一种“不接触”的新型犯罪,因具有作案过程不接触、作案手段智能化、作案地域分散化、作案目标广泛化、犯罪活动国际化、赃款流动快速化等特点,不仅侦破难度大,而且侦破之后的证据收集固定难度更大,其中,证明难度最大的就是诈骗犯罪金额。

在传统的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指认和陈述通常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之一,而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分散性,公安机关基本无法——核实所有被害人。

即使有些被害人报案,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不掌握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难以通过辨认的方法确定作案者,同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均非本人注册,涉案资金流动迅速,流向复杂,往往很难建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

因此,按照传统的证据证明标准,法院最终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往往远低于实际犯罪数额,极不利于准确惩治此类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裁判要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基本案情】案件来源:(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2016)川01刑终86号在传统的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指认和陈述通常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之一,而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不特定性和广泛分散性,公安机关基本无法——核实所有被害人。

即使有些被害人报案,因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不掌握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难以通过辨认的方法确定作案者,同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均非本人注册,涉案资金流动迅速,流向复杂,往往很难建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

最高法薛美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法薛美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法薛美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薛美琴最高法院来源:人民司法 2017(14)昨天推送了图片版,阅读不方便,网友陈诚提供了word版,特此感谢。

近年来,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且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金额上百万、千万元者不胜枚举,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严重干扰人民群众安全感。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部分条款对电信诈骗犯罪的认定及处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导此类犯罪的司法适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又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比如,电信诈骗逐渐向精准诈骗发展;大量职业的、专业的取款人出现,为不同诈骗团伙提供专业取款服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及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数额等关键性事实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等等。

与此同时,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仍延续了传统刑法理论,导致个别理论研究无法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审理,仍延续了传统诈骗犯罪的定罪处刑理念,导致部分案件罪名认定不统一、缓刑适用比例高、财产刑适用不足等问题。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适应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实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入罪标准、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明知的认定、关联犯罪以及财产刑的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具体细化,明确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坚持依法全面惩处、坚持全力挽赃挽损、坚持依法准确惩处等原则。

下面主要结合《意见》和前述四个案例,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分析。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电信诈骗在刑法中有哪些规定 通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电信诈骗也随之⽽来。

很多⼈被骗了钱之后还不知道,可见电信诈骗的危害有多⼤了。

那么我国法律对待电信诈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吗?电信诈骗的⽴案的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带各位了解⼀下吧!希望各位读者看完会起到⼀定的帮助。

⼀、法律对电信诈骗的规定 电信诈骗⼀般有两种情况,⼀种是以盗接他⼈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电信号码骗取他⼈钱财,⼀种是⽤⾃⼰的通信设备或号码直接拨号或伪装拨号以诈骗⽅式骗取他⼈钱财。

在《刑法》第⼆百六⼗五条的规定中,以牟利为⽬的盗接他⼈通信线路或者复制他⼈电信号码,或明知是盗接他⼈线路、复制他⼈号码的设备、设施⽽使⽤的;第⼆百六⼗六条规定了,以⾮法占有为⽬的,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属于是诈骗罪。

⽽上述的两项规定都适⽤于两种电信诈骗,在刑法规定中,犯电信诈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数额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电信诈骗的⽴案标准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中对电信诈骗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和”数额特别巨⼤“。

各地区的⾼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也就是说,在诈骗达到三千元以上已经构成了电信诈骗的⽴案标准,但是并不意味诈骗⾦额低于三千就不能⽴案。

只要对⽅的⾏为构成了电信诈骗,报警后提供犯罪嫌疑⼈的犯罪情况和其他信息,如银⾏账户、电话号码等,可以证明确实存在诈骗⾏为,或者警⽅接到其他受害者报案的,警⽅就会⽴案侦查。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

排名靠前的五个罪名仍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故意伤害、诈骗等罪名。

对于诈骗罪,我们应该都不陌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天天能听到“某某某被骗了多少多少钱”的消息,甚至我们自己就曾经上过当,被骗过钱。

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跟诈骗数额有密切的关系。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诈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案发前退还的数额能否认定为诈骗数额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下称《电话答复》),该答复内容是: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96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案发前退还数额应不应该认定位诈骗数额再行规定。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根据最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针对来信要求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明确提到,“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

一、诈骗犯罪量刑金额标准(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认定诈骗罪的四条规则规则一:构成诈骗罪必须有核心欺骗行为,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沒有核心欺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二:诈骗罪是没有法律关系基础、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恶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基于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不违背权利人真实意思而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

规则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行为人恶意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虽然恶意占有他人财物,但未逃避返还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规则四: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之后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不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罪能减刑吗诈骗罪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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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犯罪人犯罪数额的认定研究作者:刘丹张亚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电信诈骗是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新型诈骗犯罪。

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方式,使得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准确有效地认定其涉案的犯罪数额,给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带来巨大的影响。

在法律暂无针对性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对现有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解释,通过对数额和情节的双重认定,为有效打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电信诈骗数额通信工具作者简介:刘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张亚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7-02在当今这个离不开手机和网络的高科技时代,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电信诈骗犯罪。

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令广大的手机和网络用户防不甚防。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就公布了多达十八种电信诈骗的手段。

如刷卡消费诈骗、引诱汇款诈骗等①,电信诈骗案件存在侦破难度大的问题,即使破案之后,也难以准确地认定犯罪人的犯罪数额,这为电信诈骗行为实施者定罪量刑,进而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这里所谈及的犯罪数额实际是指诈骗罪的定罪数额,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那种数额,也就是作为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数额②。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电信诈骗犯罪人涉案数额是否达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数额提供认定方法,进而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一、电信诈骗犯罪数额难以准确认定的原因(一)受骗对象众多,案件量巨大电信诈骗所侵害的群体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广泛性,即分布的范围广泛;二是非特定性,即非针对某个或某些人。

河北省警方在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的一年间,共破获电信诈骗案3431起。

③如此大的案件量就导致在破案之后,侦查机关核实犯罪数额的工作量极大,而受骗对象众多则导致难以寻获所有的被害人,存在着较大的“黑数”。

(二)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成员所处地点不一“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空间复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案件发生地、结果地大多不相同,具有不确定性且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

④电信诈骗最早阶段的形式是台湾的不法分子跑到大陆地区针对台湾民众进行诈骗。

但随着近几年的大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的作案形式改变为犯罪的实施者集中在境外地区,犯罪对象则转变为大陆地区民众。

西城检察院总结三年来办理的电信诈骗案件后发现,电信诈骗案件的主犯大多在台湾。

⑤(三)远程非接触式的高科技手段运用,致使受害人难以指认与大部分的普通诈骗行为是面对面的进行口头欺骗不同,电信诈骗充分利用了当今科技发展的成果。

类似虚拟电话、任意显号软件、显号电台等高科技产品的广泛使用,不仅令广大的手机用户更容易上当受骗,而且使得犯罪人可以不再需要正面接触受害者,也令受害人不能直接准确地指认犯罪人,难以有效确认具体参与某笔钱款诈骗的犯罪人。

(四)假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以及无身份证件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购买手机卡实践中,由于银行没有严格履行其审查义务,导致犯罪人使用假身份证或者通过花钱雇佣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仍大量存在且难以有效控制。

而在办理手机号码方面,虽然2010年工信部宣布实施手机实名制,但是审查不严导致使得犯罪人仍然能够通过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者是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

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对追查真正的犯罪人仍然造成巨大的影响。

二、既遂情况下电信诈骗成员的数额认定一般而言,如今较为成熟的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基本上都以分工详细的犯罪集团的形式出现。

其内部各成员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大致可分为“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VOIP技术支撑层”、“网络银行拆分资金层”、“银行提款层”等四个层级⑥。

笔者就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分工为基础,对不同分工的犯罪人的犯罪数额认定逐一分析。

(一)组织、指挥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作為犯罪集团组织者和指挥者,通常情况下,犯罪集团主犯的“组织和拨打诈骗电话层”中的部分犯罪人员,其涉案数额较为容易认定,即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规定,按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所实施的所有的诈骗行为的数额进行认定。

(二)能明确个人涉案数额,且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诈骗活动具体实施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电信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以普通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理论为基础。

刑法理论中诈骗共犯数额如何认定存在着如下的几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责任说”。

第二种观点即“独立责任说”。

第三种观点即“结合责任说⑦。

三种观点中,“综合责任说”较为合理,其充分考虑了在共同犯罪当中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的不同,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对于那些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犯罪实施者而言,即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处罚。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7条就规定到,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看出,对于共同盗窃犯罪案件中的具体实施者,无论其是主犯还是从犯,均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进行处罚。

综合上述学说理论以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在共同诈骗犯罪当中,对于不属于组织、指挥者的犯罪实施者也应该采取该处罚原则,即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诈骗的数额进行处罚。

(三)不能明确其个人涉及的犯罪数额,并非诈骗活动的组织、指挥者,专门从事打电话、取款等某一诈骗环节,对于整个诈骗犯罪的成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实施者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团伙型电信诈骗作为诈骗案件中的一种,查明每起犯罪事实时均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没有參与的,应不予认定,即虽然团伙型的电信诈骗案件不同于普通的诈骗案件,但是不可否认它仍然是诈骗案件的一种,且对于认定任何犯罪,均应做到证据确实,事实清楚。

首先,查不清楚个人涉及的具体犯罪数额,就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整个犯罪团伙的涉案数额进行认定,这样做会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对于不易查清的事实采取回避态度,直接按照全案犯罪数额进行认定。

其次,这种做法会导致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内容转移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身上,加重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和增加其举证难度。

再次,从刑事诉讼过程中“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出发点,在不能清楚认定犯罪人个人涉及的犯罪数额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推定为全案的犯罪金额,从而导致可能加重对犯罪人的处罚。

笔者认为,在不能明确认定犯罪人所有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寻找其他的处罚依据。

从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的法定刑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除了基本法定刑只要求数额因素外,其加重法定刑的前提均包括两种:一是数额;二是情节。

结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犯罪人个人涉案数额没法查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从数额角度首先,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犯罪人涉案的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则按照诈骗罪的基本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其次,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的情况下,但是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再次,在不能够全部查清的情况下,但是能够查出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至少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无法查清的部分不予认定。

2.从情节角度《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又具有所列举的9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该规定之中所涉情形中规定到“(9)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解释的规律,可以认为1-8项规定内容即为266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故笔者认为可以做出以下处理意见,首先,在完全不能认定犯罪人个人涉案金额,但是犯罪人符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9种情节的,属于266条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相应法定刑进行处罚。

其次,在能够认定犯罪人的涉案数额至少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规定的9种严重情节的,属于266条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相应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三、未遂情况下的电信诈骗参与者的数额认定理论中对于诈骗罪个人数额的认定存在“主观说”、“所得说”、“交付说”、“侵害说”、“双重标准说⑧。

电信诈骗未遂案涉及几种疑难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人所发送的信息中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数额,犯罪人所能够诈骗到的数额完全是随机的。

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其主观上所希望骗到的财物数额?如何对其定罪量刑?此情况下虽不能够认定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但是如果发送的对象众多,涉及范围较广,可以认定其达到了情节严重,即构成诈骗罪。

同时因为是未遂犯,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犯罪人可以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则是诈骗信息中存在着明确的数额,此时可以明确每个诈骗信息所涉及的数额,但是由于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诈骗信息所送达的对象众多。

《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双重标准说”,如果某一诈骗团伙即向1000人发送了上述的诈骗信息,其中一起既遂,那么其认定的数额为2000元,仅刚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而如果在全部未遂的情况下,认定其数额就应当是200万,远远超出了司法解释中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在此情况下,适用“双重标准说”是否依旧合理,如何对犯罪人进行处理,才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笔者认为,在该情况下,仍然应当在以犯罪数额为认定基础的同时,以情节作为认定犯罪和选择量刑区间的重要依据。

对于向1000人发送诈骗信息,意图诈骗200万,其中既遂一起的情况,应当以既遂的2000元作为入罪标准,即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同时考虑到犯罪人主观方面意图诈骗的数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应当在该量刑幅度内适当地从重处罚。

而对于向1000人发送诈骗信息,意图诈骗200万,而无一起既遂的情况,应当以犯罪人意图诈骗的200万为入罪标准,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由于犯罪行为属于未遂,所以应当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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