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8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1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5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7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投资收益是否计入收入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时,涉及的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执行:(一)投资收益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二)企业从已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鼓励类企业取得的符合《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其它的投资收益不得计入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关于外币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的相关部分外,应准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执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下发前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的技术转让事项可不再作调整。
四、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成都扣税标准

成都扣税标准成都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经济中心和大城市,其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了解成都的扣税标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将对成都的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成都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成都市国税地税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成都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每月3500元。
对于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扣税。
具体的扣税标准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查询,以确保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企业来说,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成都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成都还实行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除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成都还有其他涉及税收的方面,如房产税、车辆购置税等。
对于购房者来说,需要了解成都的房产税政策,以便在购房过程中做好税收规划。
对于购车者来说,要了解成都的车辆购置税政策,以便在购车时考虑到税收因素。
在了解成都的扣税标准时,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成都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同时,成都还对一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总的来说,了解成都的扣税标准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深入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才能够更好地规划个人和企业的财务,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重视成都的税收政策,及时了解最新的扣税标准,做好税收规划,为个人和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4.06
•【字号】川财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川财规〔2022〕6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9983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9.png)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1997年2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入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政策,按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89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0年1月1日起,按8%征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0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95e6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82.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川府发〔2000〕4号)为了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逐步理顺省与市(地、州)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省与市(地、州)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与市(地、州)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省与市(地、州)的财政收入范围,实行税收分享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和“维持既得利益,实行增量调整”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实行省与市(地、州)部分税收分享,并重新确定省与市(地、州)财政收入范围和税收分享比例。
具体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固定收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部分);省级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省级企事业单位参与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投资比例、股份(或协议分利比例)分享的所得税;省级单位缴纳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级单位参与投资组建的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1989年1月1日以后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上述企业、单位转制后重新设立的企业所缴纳和代扣代缴的,除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之外的各项税收;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组建的各类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实行全省行业集中汇缴办法的行业部门集中在成都市汇缴的各项税收及附加收入(不含电力、天然气产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成府发〔2016〕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成府发〔2016〕1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政策精神。
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市)县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区(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7.5%,对于我市留存的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调动区(市)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对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我市32.5%部分的增值税收入,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主要内容(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和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市级固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市国税局委托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继续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市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分享比例为40∶60;市暂不参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和其他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