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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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

人员调整通知人员调整通知1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

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上述人员再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2.2%。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4.7%。

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1.高龄人员。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66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工作政策性强,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督促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超项目、超范围收费以及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所(站)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相关发票,实行亮证收费。

同时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税收、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通知》规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将统一实行“银行代收”,在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收缴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暂按现行管理方式进行收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备注:考虑到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大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分别按每人120元和每人150元收取。

附件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注:职业分类栏中的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小类代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绩效工资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实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保障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四川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为做好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6(0)11【摘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总页数】1页(P30-30)【关键词】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缴费年限;户籍;手续;待遇【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相关文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J],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J],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J],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个 月 内开 展 岗前 培 训 的 . 据 培 训 后 继 续 履 行 劳 动合 同情 况 . 根
按 照 当地 确 定 的 职 业 培 训 补 贴标 准 的一 定 比例 .对 企 业 给 予 定 额 培 训 补 贴 高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参 加 创 业 培 训 和创 业 实 训 . 得 创 业 培训 合 格 证 书 的 . 规定 给予 培训 补 贴 。高 取 按 校 毕 业 生 在 毕 业 年 度 内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按 规 定 给 予一 次性 职业 技 能 鉴定 补 贴 各 地 要 高度 重 视 高 校 毕 业 生 职 业 培 训 工 作 .将 这 项 工 作 纳 入 当地 职 业 培 训 规 划 。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培 训 计 划 . 切 制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 实 补 贴 资 金 , 强 资 金 监 管 。 证 职业 培 tI 落 加 保 J l 工 作顺 利 实 施
的 高校 毕 业 生 都 能 享 受 到相 关 政 策 扶 持 。 六 、 供 职 业技 能 鉴 定 服 务 。各 地要 结 合 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 提
两 网化 管 理 工 作 有 助 于 加 强基 层执 法 力 量 推 动 执 法 重 心 下 移 .有 利 于 扩 大 执 法 范 围 促 进 监 管 范 围从 以城 镇 为 主 向统 筹 城 乡转 变 .有 助 于 提 高 执 法 效 率 推 动 监管 模 式 从 被 动 反 应 向 主 动 预 防转 变 . 对及 时有 效 预 防 、 现 、 理 违 法 行 为 , 实 发 处 切 维 护城 乡劳 动者 的合 法 权 益 .维 护 劳 动关 系 和谐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意义 各 级 人 力 资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要 高 度 重 视 . 极 争 取 当 积 地 党 委 政 府 支 持 .将 两 网化 建 设 列 为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点 工 程 . 实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省 厅 将 在 两 网 化管 理 国家 级 、 级 切 省 试 点 的基 础 上 . 定 进 一 步 推进 两 网化 管 理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市 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认真清理,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继续有效文件516件、废止文件32件、失效文件175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附件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三)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工作办理委托手续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14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明电[201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缴纳医保费;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从
2011年7月。

川人发〔2007〕42号

川人发〔2007〕42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发〔2007〕42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符合规定实行检察津贴的在职检察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1)和《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附件2),其中2007年7月1日至单位上报方案期间晋升等级的检察官,按晋升前后的检察官等级分两栏填写《花名册》并分段补发增资;其间退休的检察官,补发至退休当月,并在“备注”栏注明退休时间。

省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花名册》和《审批(汇总)表》报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后兑现,地方各级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的审批办法由各市(州)人事局确定。

各地审批工作结束后,请于2007年11月前将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附件:⒈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审批(汇总)表⒉四川省在职检察官实行检察津贴花名册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检察官。

二、津贴标准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等级每月的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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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28
【实施日期】2015.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素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在总结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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