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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川财采〔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2〕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询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四条询价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询价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六条采购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二)现货货源充足;(三)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虽有国家、行业标准,但市场上的具体生产标准未统一的;(二)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或者虽不采取订单形式生产、销售,但市场上货源渠道有限,无法随时提供的;(三)同类产品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四)其他不能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川财综〔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财综〔2021〕28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部署,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基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部署要求,围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机制,探索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着力提升基层政府治理效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明确,整合各方资源。

健全管理和服务机制,进一步厘清部门与乡镇的职责边界,明确基层公共服务事项责任主体,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

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整合现有各级各类资源,形成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坚持依法行政,鼓励改革创新。

坚持以法治思维推动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乡镇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合法合规。

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历年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乡镇特点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机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川财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基〔2014〕4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4年12月25日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资金(以下简称综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具体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含一事一议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奖励资金,以及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农村综合改革相关工作资金。

第三条综改资金安排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依据各地人口情况、筹资筹劳额、财政困难程度、生产建设成本等客观因素,参考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财政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财政补助比例: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省财政全额补助;扩权试点县(市)省财政补助70%;其他县(市、区)省财政补助50%,市(州)财政补助20%。

在筹资筹劳限额内,政府按照农民实际筹资筹劳额100%的比例予以奖补。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可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际,在不低于规定奖补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五条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补助资金按行政村个数等因素定额补助。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川财采〔2012〕5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2〕5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以及质疑投诉评审复议等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下同)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的过程。

第四条政府采购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

采购人成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采购执行机构)应当提供保障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投诉评审复议有关的监督职责。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29•【字号】川办发[1999]23号•【施行日期】199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29日川办发〔1999〕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第六条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八)预算外资金利息;(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川委办[2000]88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

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川办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2]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调整方案根据我省新时期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委托省投资促进局代管的10个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主要职责和布局进行调整。

一、主要职责(一)促进经济合作。

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我省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组织实施充分开放合作战略,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与所联系区域的重点企业的联系,加强投资意向的收集、分析、对接,开展投资促进工作;配合我省投资促进重大活动,搭建专业化合作平台,为省级部门、市(州)和重点园区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提供服务。

(二)开展政务和信息服务。

开展专题调研和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向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提供联系区域政治、经济、社会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负责与联系区域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区域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省与联系区域之间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协助联系区域党组织对我省流动党员的管理和党建工作;指导我省驻外机构、商(协)会工作。

(三)承担劳务服务工作。

承担劳务调研和服务、川籍农民工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维护我省各类组织机构和人员在联系区域的合法权益,协助调解劳务纠纷;参与劳务输出和结构性劳动力回流有关工作。

(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布局及工作联系区域(一)布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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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办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收入政策;负责管理政府性基金;审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制定收费标准;承担彩
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税法规制度处
研究提出财税立法计划和建议;协调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
权限管理全省税政事项。

(四)预算处
研究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
建议;负责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年度省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批及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及执行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省级支出绩效评价牵头工作;承担省对市(州)、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增收节支相关工作;办理财政结算事宜。

(五)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扩权强县(市)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参与涉农补贴政策研究;负责县(市)、乡(镇)财政考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改革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制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和省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
批复省级部门决算。

(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监缴工作;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罚没物资监管及有关工
作。

(八)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定行政、政法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负责拟订全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省级机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机关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财政专户管理工作;制定省级行政单位资
产配置标准。

(九)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有关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负责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制订省级事业单位资产配
置标准。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工业、交通、粮食、环境保护、质监、安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经济建设、商贸流通、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财政政策,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
关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财政支农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支农专项资金和农口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对以生产资料为补助对象的有关补贴兑付及监管工作;审核部门
(单位)决算。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指导编制并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三)企业处
研究拟订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省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及相关专项资金;拟订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投资管理处
承担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能源、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和支出政策;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财政政策;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制订基本建设
投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建设投资项目决算监督;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审核部门(单位)决算。

(十五)金融处
承担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我省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负责监缴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负责实施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
管;管理全省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六)外事外债处(省外国政府贷款办公室)负责全省非贸易外汇管理;制订外事财务制度,承担省级涉外部门预算的有关工作;参与省级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全省涉外、商务发展财政财务政策及财务制度,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我省国际金融组织(含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和外国政府贷(赠)款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建立偿债机制;负责厅机关外事接待和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
工作。

(十七)会计处(行政审批处)
管理全省会计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提出全省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管理全省会计人员的考试和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负责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厅机关有
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规;拟订全省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管理评审专家、供应商信息库;负责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核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十九)四川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统筹安排和管理全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对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的管理。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

承办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
财政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驻厅监察室
在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财政行政监
察两种职能。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等。

直属单位:
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四川省世界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财政信息中心
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中心
四川省财政厅预算编审中心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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