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平安、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平安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方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需仔细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便利生产,保障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平安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状况的发生。
其次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肯定平安。
其次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方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平安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方案、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状况及平安责任制落实状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平安措施。
4、召开平安委员会会议,讨论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阅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平安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打算。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方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把握民爆物品平安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布置。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平安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建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储存管理:确定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明确储存环境要求,要求储存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爆炸物品存储期限内的安全性。
3. 运输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 销售管理:要求销售企业对爆炸物品的销售要做到明码标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对于需要特殊许可证的爆炸物品实行核查和备案制度。
5. 监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安全。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导言近年来,由于各种因素,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已经变得普遍起来,而这也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确保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中国政府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存储和运输,并确立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制度,以此保障公众的安全。
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检验、监督和管理等环节,包括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危险品等。
生产、销售在生产、销售环节,生产者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标准化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销售商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销售产品,不得在无资质的地点销售和存储。
同时,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在经营场所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牌,告知消费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企业应主动召回并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存储、运输在存储、运输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确保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存储场所应使用专门的存储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
存储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并严格限制存储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运输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运输过程中要注意运输容器的防护和稳定性,以及避免与其他物品的碰撞等事故。
使用、检验在使用、检验环节,必须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定进行。
使用者应已经具备使用资质,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并遵守使用所需的安全规定。
检验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作出相应的检验结果和报告。
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环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办法》的有序实施。
负责监管和管理的各部门应加强普及和宣传,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加强对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行业的管理体系建设,逐步推动行业标准和规范化建设,推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实践,制定了以下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礼花、照明弹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建立健全销售服务体系。
第八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告知和教育,指导顾客正确使用和存储民用爆炸物品。
第九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数量、日期、顾客信息等,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存储、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建立明确的存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间距,将存储场所与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十三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爆炸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场所使用,遵守使用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式或篡改爆炸物品结构。
第十五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保护周围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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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以下简称民爆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和工作职责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及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对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部门对民爆物品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储存、运输、使用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从事民爆物品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等有关人员应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涉爆人员在上岗前,所在单位应加强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涉爆作业。
第八条民爆物品的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实行许可制度,企业(单位)应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九条企业在生产、购销、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过程中应建立操作
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爆物品。
禁止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发现民爆物品丢失或遇有抢劫、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逐级上报,并积极查找。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产品的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民爆物品产品应在外包装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编号及爆炸品标志。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购销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的购销应实行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购销程序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双方应互相验证资质和手续,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有安全条款。
严禁私自购销民爆物品和用民爆物品以物易物。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购销合同副本应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章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运输,应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
民爆物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运载、装卸民爆物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范的安全要求。
车辆应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
用汽车运输时应用专用运输车辆,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货舱内。
装载爆炸器材的车厢、货舱内,禁止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装卸应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进行。
装卸民爆物品的车站、码头,应经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审批;
(四)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
装卸人员应事先经过安全教育。
装卸时按规定搬运,轻拿轻放。
装卸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公路运输时,应按规定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六)运输民爆物品在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民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用民爆物品应分类装运,装入专用箱内,加锁,专车运送。
第二十条运载爆炸物品的车、船在运输爆炸物品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
第六章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二十二条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看管。
第二十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
(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
(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
(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
第二十六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
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
(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
第七章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民爆物品,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民爆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陆上作业时,现场设专人指挥,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确认危险区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爆破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从事水上爆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及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
区和重要工程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应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条使用民爆物品,应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应经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作业用量,剩余部分应按规定时间退回,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应对涉爆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可能导致在民爆物品使用中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告知有关人员和相关方。
第三十二条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鞋。
操作控制仪器设备和执行装拆爆炸器材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在雷雨、沙暴、尘暴、浓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一般应在白天进行。
特殊情况下需要夜间作业时,应经上级批准。
第三十五条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理。
第八章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三十六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注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在县、市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按规定妥善销毁。
第三十七条销毁民爆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周围应设置警戒,专人监护。
第三十八条民爆物品销毁后,应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确认全部销毁后,做好记录,负责人签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