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目 录..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应急能力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省、市、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和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省、市(州)、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办公用房建设以及业务经费。
2、省、市、县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省本级及市(州)、县级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纳入全省规划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及我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给予补助,使各级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以下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项目。
2. 支持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3. 根据省、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1.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需单独编制成册,提供可编辑电子版和盖章版各一份。
2. 申报程序
市属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
各县(市、区)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当地分局申报,由各分局对申报项目及材料进行筛选评审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3. 申报时间
为落实“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请各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前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逾期不安排2024年资金。
三、注意事项
1. 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等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以上是2024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保补助资金申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属直收电厂:为做好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8~2011年)〉的通知》(冀财建[2007]22号,以下简称《指南》)精神,现将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1、重点流域、区域污染减排工程项目;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3、省属直收电厂污染减排工程项目。
上述各类项目,设区市限报2个项目,直管县限报1个项目,省直收电厂限报1个项目,多报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1、各设区市和直管县须按照《指南》要求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项目筛选和申报,并将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环评材料)各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一份报送省环保厅)于2010年8月9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于8月10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封闭式评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省属直收电厂请按照《指南》的要求,认真做好2011年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将纸质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环评材料)各一式两份(一份报送省财政厅、一份报送省环保厅)于2010年8月9日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于8月10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封闭式评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河北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刘运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规财处解立虎************电子地址:*****************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环保局冀财建[2005]57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7年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及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2007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2007年河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新疆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章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计委《关于下发〈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以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企业、民间资本、金融机构、国外资金投入环保,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地州市县财政、环保、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编制本地区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指导本地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一、支持对象(一)基本条件1、申报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即:(1)自治区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防治及清洁生产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包括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污染防治基础性工作,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4)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2、项目已纳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15年远景规划》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计划》、自治区政府批复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物的排放量,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或生态效益。
3、项目申报单位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地、县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地、县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地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对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
4、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专项资金对环保机构为有效防范重点污染源和敏感区域的主要风险源以及重点流域内化工、石化等企业的污染隐患所配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给予补助,以此提高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环保部的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环保部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一、项目准备1.项目立项(1)项目背景分析(2)项目目标设定(3)项目可行性研究2.申报资格确认(1)单位资质审核(2)项目符合性检查二、资金申请材料准备1.必要文件清单(1)项目申请书(2)财务状况说明(3)相关证明材料2.预算编制(1)资金使用计划(2)预算明细表3.环境影响评估(1)环评报告(2)环保措施说明三、在线申报系统操作1.登陆申报系统(1)注册账号(2)身份验证2.填写申报信息(1)项目基本信息(2)资金申请额度3.附件上传(1)上传申请材料(2)上传预算表四、审核流程1.初审(1)材料完整性检查(2)合规性审查2.复审(1)专家评审(2)风险评估3.公示结果(1)申报结果通知(2)公示期管理五、资金拨付1.签订合同(1)资金使用协议(2)项目实施责任说明2.资金拨付申请(1)提交拨款申请(2)附上相关凭证3.资金审核与拨付(1)财务审查(2)划拨资金至项目账户六、项目实施及管理1.项目进展报告(1)定期进度更新(2)现场检查与反馈2.资金使用记录(1)资金使用明细(2)采购凭证管理3.完成项目总结(1)项目效果评估(2)资金使用报告编制七、绩效评估1.绩效指标设定(1)定量指标(2)定性指标2.数据收集与分析(1)现场调查(2)数据整理3.绩效评估报告(1)报告撰写(2)提交评估结果。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06~2010年)一、指导思想以监测、监察和应急能力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严防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染威胁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以削减现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重金属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等保障环境安全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积极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污染防治,力求抓出实效,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支持重点“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内容如下:(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1、市、县(区)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的要求和填平补齐、一次性配齐的原则,通过专项资金对环保系统地、县级城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的常规监测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市、县(区)级环境监测站按标准配置的监测设备及仪器,不含自动站、办公用房建设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业务经费。
2、、市、县(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只支持市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通过专项资金对地级(直辖市县级,下同)以上环保系统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的补助,使其基本具有国家颁布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执法能力。
专项资金仅限于支持环境监察机构的“装备建设”标准中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通讯工具以及应急设备等配置。
3、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专项资金对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配置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专项配置标准中“应急监测”仪器给予补助,使上述重点城市的环境保护局基本具备标准要求的应急监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