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供用电,切实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临时用电管理过程中,涉及新装、增容、延期、销户、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作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供电公司及各农村供电所。
第二章业扩管理第四条受理人员在受理临时用电申请时要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的要求,初步审核后受理业务申请。
第五条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必须向供电公司提供有关用电的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用电设备清单第九条约用电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期限管理第十条临时用电期限由客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与供电企业约定。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时间计算:从送电日起至拆表停电日止。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到期前1个月,用电检查员应书面告知客户其临时用电即将到期,应办理拆表销户或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客户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临时用电期限,应在到期日之前到营业厅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不再受理其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客户申请临时用电期限不满4年,可延期一次,累计期限不超过4年。
第十五条用电检查人员应核实客户现场的电力用途和用电范围,确认无误后与客户商议确定延期方案。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按客户延长后的临时用电总期限计算临时用电定金,扣除已交部分,向客户补收差额,并由用电检查员负责与客户签订《临时用电延期补充协议》。
第四章定金管理第十七条按照苏价工[2002]69号文规定:临时用电期限由客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
对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第十八条延期临时用电客户的超期违约金按照客户所交定金总额计算。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临时用电的安全可靠,维护用电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电是指在建筑施工、活动、临时设施搭建等过程中所需用电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临时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用电设备的选择和验收第四条在进行临时用电前,必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向供电部门进行申请接入电源,并按照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备接线。
第五条在选择临时用电设备时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电气设备;2. 具备相应的安全认证和合格证明;3. 有安全可靠的绝缘措施;4. 有明确的额定功率和电压等级;5. 有标识清晰的设备名称、型号和生产厂商信息。
第六条临时用电设备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验收前,要对设备的外观、标识和接线进行检查;2. 将临时用电设备接入电源后,进行电气安全测试;3. 在设备投入使用前,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行。
第三章用电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七条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安装位置要符合消防、安全和电气要求,避免与易燃易爆物品接触;2. 接地措施要合理可靠,确保设备的接地电阻符合要求;3. 设备的绝缘状况要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绝缘阻抗在正常范围内;4. 所有的开关箱和插座应有防尘、防水罩,设备线缆应具有足够的耐火性和耐磨性;5. 设备应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状况不良的设备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在临时用电时应进行电流过载和漏电保护,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在选择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用电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功率,选择合适的额定电流和动作时间。
第四章用电操作和管理第九条在临时用电时,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用电设备的操作和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在用电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 不得随意拔插电源插头;2. 不得在设备损坏、接线不良的情况下使用;3. 不得擅自改变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和参数;4. 不得在高温、高湿、易爆场所使用电气设备。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GB26860-20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解释1.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2.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3.T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PE—保护零线,保护线。
5.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生产技术科职责1.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2.负责临时用电票证的审批。
3.负责临时用电的接入、拆除。
4.负责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检查。
5.负责公司范围检修箱的管理。
第四条设备管理科职责1.负责承包商临时用电方案的审核、验收。
2.负责承包商临时用电的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负责公司内部检修箱的检维修工作。
4.负责内部检修临时用电办理和承包商临时用电具体代办工作。
5.负责临时用电过程安全检查。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职责1.负责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监管。
2.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票证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六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必须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用电部门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
公司内部临时用电项目和承包商临时用电经设备管理科审核,生产技术科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八条凡在生产厂区内接临时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由用电部门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电气运行人员按照临时用电安全措施确认卡逐项审查安全措施(附件1),符合条件的给予接线。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1)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管理,规范用电秩序,确保临时用电客户安全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根据有关电力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所辖的供电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依据。
第二章办理临时用电流程及要求第四条临时用电是指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第五条凡属临时性用电,用电单位或个人应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申请书应写明:1。
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等.2。
个人申请用电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供法人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批文)。
3。
有正式用电需求的基建用户需提供建筑总面积图、红线图、建筑图.4.客户如需开具增值税电费发票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用电工程需报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文件、主要用电设备清单,说明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负荷、保安电源、用电规划等。
第六条现场查勘1.市场营销部大客户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0千瓦及以上临时用电客户受电工程的现场查勘.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5千瓦以上、50千瓦以下的的现场查勘.供电营业所负责5千瓦以下低压居民客户的现场查勘.2。
用电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客户受电查勘工程由营销部、生技部、客户服务中心业扩经理、供电营业所、配网运行管理部门参加。
3.现场勘查时应进一步对用电是否属临时性质进行核查,对不属临时用电性质的现场告知客户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手续。
第七条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1.公司生技部负责10KV、35KV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市场营销部负责供电方案答复.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低压居民客户、非居民临时用电客户业扩报装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工作。
连云港供电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 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 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连云港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
如有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则以上级有关规程、规定为准。
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 , 应按己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 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相关规定。
1.4 施工现场的 10 千伏以上临时用电设施应有设计 , 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敷设 , 竣工后经验收合格 , 才能投运入使用。
1.5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 , 应由专业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备 , 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2.2 电压 35 千伏及以下的施工用电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1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 , 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 米 ; 且整个配变台架应平稳牢固、配变的腰栏距带电部位不得小于 0.2 米。
2.2.2500 干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在不低于 0.5 米的牢固的高台上 , 并在其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 1.7 米的栅栏。
栅栏与变压器及其带电部位的安全净距离为 :10 干伏及以下的应不得小于 1 米。
35 千伏的应不得小于 1.2 米。
而且在栅栏的明显部分应悬挂 " 止步 , 高压危险 !" 的警告牌。
2.2.3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应接触良好 , 连接牢固可靠 ,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欧。
2.3 所采用的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有掉灰露筋 : 不得有坏裂或弯曲 : 纵向裂纹不得超过 0.5 毫米。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2.4 所有的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 , 布线应整齐 , 设备的爆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 , 避开易撞、易碰、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苏价工〔2017〕233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
正文:
----------------------------------------------------------------------------------------------------------------------------------------------------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
苏价工〔2017〕23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用电负担,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临时接电费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
(一)按照国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临时用电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取消居民电力增容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电网企业停止收取居民电力增容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督导电网企业将该通知及时落实到位。
(二)电网企业要在收费项目取消后,完善零散居民新装、增容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电力用户广泛知晓上述政策,主动为电力用户提供方便,让电力用户真正得到好处。
(三)此前政策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20日——结束——。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1]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1]](https://img.taocdn.com/s3/m/e106dc9a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fc.png)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临时用电作业,确保安全、高效地使用临时用电设备,并适用于全部企业及其员工。
二、定义1.临时用电作业:指在企业日常运营中,临时需要使用电力设备的活动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设备维护、办公设备等需要使用电能进行操作的工作。
2.临时用电设备:指为充足临时用电作业需要而设置的电力设备,包括临时电源、配电箱、电缆、插座等。
3.员工:指全部在企业内任职或与企业合作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管理标准1.临时用电设备的选择与购置:–依据作业需求,选择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临时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2.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临时用电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并遵从安全操作规程。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无短路、漏电等异常情况。
3.临时用电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员工在使用临时用电设备前,应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清楚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临时用电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洗、检查、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等。
4.临时用电设备的存放与保管:–临时用电设备应存放在安全、防潮、通风的场所,阔别易燃物和腐蚀性物质。
–临时用电设备应由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和存放条件。
5.临时用电设备的报废:–临时用电设备达到报废标按时,应适时予以报废,并依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理。
–报废的临时用电设备应在确认无法连续使用后立刻停止使用,并封存,以防止误用。
四、考核标准1.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培训的合格率:–考核指标:每年进行安全培训的员工占总员工数的比例。
–合格标准: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临时用电设备问题处理及维护记录:–考核指标:对临时用电设备问题进行适时处理的记录。
–合格标准:问题处理适时率≥80%。
3.临时用电设备存放与保管情况检查记录:–考核指标:对临时用电设备存放与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的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电力公司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供用电,切实规范临时用电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临时用电管理过程中,涉及新装、增容、延期、销户、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要求作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供电公司及各农村供电所。
第二章业扩管理
第四条受理人员在受理临时用电申请时要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的要求,初步审核后受理业务申请。
第五条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必须向供电公司提供有关用电的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用电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时限、用电设备清单等。
第六条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临时用电工程分为内部受电工程与外部接入
工程,分别按照公司有关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外部接入工程必须由主业在营业厅收取有关业务费用,纳入营销系统统一管理,严禁各单位集体和多经企业代收,工程应实施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客户经理在现场勘查时应进一步对用电是否属临时性质进行核查,对不属临时用电性质的现场告知客户到营业厅重新办理正式用电手续。
第九条营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临时用电定金及其他业务费用。
第十条客户经理牵头负责,会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临时用电的图纸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牵头负责,会同相关人员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竣工资料并移交用电检查员,用电检查员负责在营销系统内建立临时用电客户用检档案。
第十二条在装表接电前,供电公司应与客户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临时用电期限、定金收退标准、电力用途、使用范围等条款。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应配置带预付费功能的表计以实现预付费功能。
装表接电人员在现场应对客户说明预付费功能电表使用方法。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对临时用电客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和用途使用电力等违约用电,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客户,应按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用电检查人员应加强对临时用电客户受电设备的运行检查、巡视、故障处理、停电、销户等日常管理工作。
临时用电客户每年巡视不少于一次,合同到期前半年、前一个月应分别特巡一次,准确掌握客户用电情况。
由于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客户违约用电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期限由客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与供电企业约定。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时间计算:从送电日起至拆表停电日止。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到期前1个月,用电检查员应书面告知客户其临时用电即将到期,应办理拆表销户或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客户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临时用电期限,应在到期日之前到营业厅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不再受理其延期申请。
3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临时用电期限不满4年,可延期一次,累计期限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一条用电检查人员应核实客户现场的电力用途和用电范围,确认无误后与客户商议确定延期方案。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按客户延长后的临时用电总期限计算临时用电定金,扣除已交部分,向客户补收差额,并由用电检查员负责与客户签订《临时用电延期补充协议》。
第五章定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苏价工[2002]69号文规定:临时用电期限由客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
对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第二十四条延期临时用电客户的超期违约金按照客户所交定金总额计算。
第六章销户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电客户申请销户,应提前到营业厅办理申请。
第二十六条营业厅受理临时用电客户销户申请后,须
经用电检查人员查验计量装置完好,装表人员才能将计量装置拆除。
待结清相关费用后,营业厅人员方可办理临时用电定金清退手续。
第二十七条用电检查员应在客户临时用电超期满1年的前1个月,书面通知客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对于超过合同约定的用电期限1年不办理手续的临时用电客户,用电检查员提前7个工作日向客户送达《中止供电通知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对该类客户中止供电,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不装表临时用电
第二十八条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
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5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