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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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篇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引言
本文档为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编制指导,
旨在指导相关单位对烟尘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以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

下面列出了该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

1. 烟尘排放口净化设备要求
1.1. 烟尘排放口净化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环保部门的认可。

1.2. 设备应具备高效的颗粒物净化能力,能够有效减少烟尘排放。

1.3. 净化设备应定期检测、维护和清洁,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2. 烟尘排放口监测要求
2.1. 烟尘排放口应配备可靠的在线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和其他污染物的含量。

2.2. 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设备应定期校准和维护。

2.3.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给环保部门,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3. 烟尘排放口维护管理要求
3.1. 烟尘排放口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2. 巡查和维护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及时上报给环保部门。

3.3. 定期进行设备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结论
本文档所列的烟尘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为相关单位进行烟尘排放治理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治,以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烟尘排放口的监管和检测,确保要求的有效实施和达到预期效果。

注:本文档为试行版,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23•【文号】环发[1999]24号•【施行日期】199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修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4号)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是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是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门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新)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新)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废物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废物排放的工业、商业和居民区域。

2. 废物排放口的要求废物排放口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2.1 废物处理设施废物排放口应建设适当的废物处理设施,以确保废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并避免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2.2 安全防护设施废物排放口周围应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安全标识和安全警示灯等,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2.3 废物监测与记录废物排放口应配备废物监测设备,并定期进行废物监测。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妥善保存,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评估。

2.4 废物处理与处置废物排放口应建立废物处理与处置机制。

废物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分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 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应符合以下要求:3.1 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废物排放口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3.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应采取必要的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检测和整改要求等,以确保废物排放口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监督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实施与培训为了有效推进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落实,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意识。

5. 结论废物排放口的整治技术要求对于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方应积极予以执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为废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文档内容。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本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以整治列入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按照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废气排放口的整治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第一章总则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

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

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第三章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3.1 污水排放口的整治3.1.1 合理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

3.1.2 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3.1.3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3.1.4 列入重点整治的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

3.1.5 一般污水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doc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在全国部分省市开展的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经过参加试点的省市的努力,试点工作已取得成效。

试点经验表明,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对污染源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2000年"一控双达标"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到2000年全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直辖市、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法制化、定量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环境监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的任务。

二、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排放口,并作为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项目验收的内容之一。

三、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流域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酸雨控制区和北京市范围内,2000年限期达标排放的污染源的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整治以适应达标工作的需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也应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编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计划并填报计划表,逐级上报备案。

要把督促排污单位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完成情况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并组织检查。

五、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要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进行。

六、污染源排放口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污染物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排放口标志牌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实施监测采样和监督管理的法定标志。

七、排放口标志牌由我局实行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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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 环境监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本要求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总量控制12种污染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污染治理设施记录仪,并创造条件建立微机监控网络。

暂时没有安装的,在排放口的建设或整治时应预留安装位置。

一般排污单位的规范化排放口可安装简单的计量和记录装置。

一、污水排放口的整治
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要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
流段和采样点。

二、废气排放口的整治
有组织排放的废气。

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整治。

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便于采样监测。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其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标明采样点。

三、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的整治
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喷洒等防治措施。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设置专用堆放场地,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也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整治。

四、固定噪声排放源的整治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的,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并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五、排放口立标要求
排污单位经过规范化整治和建设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规定的排放口标志牌。

排放口标志牌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定点监制,有专用的防伪标志。

标志牌设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监测点附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在地面设置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应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组织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总体协调。

六、排放口建档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登记证与排放口标志牌配套使用,具有防伪标志。

登记证的一览表中的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的编号应与标志牌子辅助标志上的编号相一致。

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 WS-X X X X X 噪声 ZS-X X X X X
废气 FQ-X X X X X 固体废物 GF-X X X X X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规定。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如: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七、管理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排污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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