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营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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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

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

疫证 明 、检 疫 标志 的 ,由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责令 改 正 , 同类 检疫 合格 动物 、 处 动物 产品货 值金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百分 之 五十 以下罚 款 。”因为 当事人 违反 了
《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 书》 适 用一 般案 件 ) 行 ( ,拟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决定 : 收 剩 余 的动 物 产 品 2 k ; 收非 法 没 5g没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 物防疫 法》 二十 五条第 三款 之 第
规 定 ( 依 法应 当 检疫 而未 经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
的”。所 以本所 执法人员 一开始认 为应依照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七十八条 之规定进行如 下行 第 政 处罚 :没收剩余 的动物 产品 2 k ;没 收非 法所 得 5g
文 章 编 号 :0 3 4 8 (0 2 0 — 0 10 l0 — 8 92 1 )10 2— 2
书》并 在《 达 回证》 , 送 上签字 确认 。当事人 在 3日内
21 0 1年 5月 2 5日, 犁州 奎 屯市 经 贸委 、 林 伊 农 水牧 局 、动物 卫生 监督 所等 部 门联合对 奎 屯市 区各 农 贸市场 禽 、 畜产 品进行 检查 。 奎屯 市 中心农 贸市 在 场检 查 中 ,发 现个 体经 营户 胡某 涉嫌经 营未 经检 疫
作 者 简 介 : 豫 新 (9 2 )女 , 族 , 专 , 要 从 事动 物 卫 朱 17 - , 汉 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
生监 督 案 件 的 办理 , 政 执 法 文 书的 制 作 。 行
9 0元 ;并 处 以剩 余 货 值 金 额 5%( 9 0 下转 第 1 3页 )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一起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案例的评析
构 出具非封 锁 区证 明来处 理 , 该 活猪 为本 地猪 场 若 的猪 , 而本 地若 是 非 封锁 区 的 , 主可 以要 求 当地 货 动物 卫生监 督机 构 出具 该 猪 为来 自非 封 锁 区 的证 明 , 肉的外观 检 查无 病 变 、 猪 无腐 败 变质 的及 农 业 部规 定需要 进 行实验 室疫 病检 测 的 , 测 结果符 合 检 要求 的。被保存 的猪 肉应 当在 处 罚后 经补 检放 行 。 结合 实 际工作 , 此类 案件 认定 上应 采纳 自治 区动物 卫生 监督所 领 导点评 的 , 定 为依 法应 当检 疫 而未 认
作现 场笔 录 、 问笔 录 去当地 屠宰 场查 验检 疫记 录 询 或 向 当地 动物 检疫 部 门查 实后 初 步认定 , 请示 单 经 位领 导 同意立案 查处 和 同意进 行 证据保 存 后 , 按规
条件 , 应当定性为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案。相应 的应 当依照《 动物 防疫法》 第七十六 条 ¨进 行处 罚 , 违 反 本 法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宰 、 即 屠 经营 、 运输 动 物或 者生 产 、 经营 、 加工 、 藏 、 输动 贮 运
单位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 J 。 () 2 笔者对 于执 法人员仅凭所剩余 猪 肉无检
疫验 讫 印章和 当场 不 能 提 供 有效 检 疫 证 明就 查 封 无 害 化处理 当事人 的动 物 产 品不 认 可 。应 该 先 制
因该 案件 认 定 当 事 人 经 营 的猪 肉不 具 备补 检
决定书,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七 第
十八 条第 一 款 之 规 定 … , 令 当 事 人 立 即 改 正 违 责
最后 , 当事人 出具 了广 西 动物卫 生监 督无 害化 处 向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案例:动物经纪人文某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案情摘要:2022年3月22日,宜昌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在高新区高速路口收费站,货主文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E75XXX的货运汽车,车上装载生猪36头,接受检查时不能出示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即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文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2年3月22日,从Y市的M养殖场购买36头生猪,货值40000元,在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准备贩运至Z市的T养殖场出售,车辆在驶出A市高速收费站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执法人员分别赴两地养殖场取证,相关证据材料互相印证了当事人文某经营生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文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四

动物防疫执法案例四

案例四、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猪产品案一、案件简介2008年1月22日,A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XX商场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进口冻猪蹄0.64吨,每公斤11.6元、猪腰子0.25吨,每公斤7元;猪产品10吨,每公斤9元。

该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贮藏、经营无检疫标志的猪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22日下发了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40%、即3668元的罚款处罚。

同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10%、即917元的罚款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项目页次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A动卫监立字[2008]第10号案件来源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案时间 2008年1月22日案由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的猪产品当事人个人姓名李某性别男年龄35岁住址C市和平市场xx肉食店联系电话xxxxxxxx 单位名称xx肉食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地址C市和平市场联系电话xxxxxxxx 简要案情2008年1月22日,在对XX商城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有一部分是进口的猪产品。

一起经营病死动物案的调查处理与体会

一起经营病死动物案的调查处理与体会

执 法人 员立 即 向新 乐 市动 物 卫生 监 督所 领 导汇 报 , 乐市动 物卫 生监督所 立 即 向新 乐市 畜牧局 领 导 新
与此 同时 , 新乐市 公安局 以“ 扰乱 国家工作人 员执 行 公务 , 并非法强行将 扣 留封存 的车辆 转移 ” 的违法犯
式使其 收购 的生 猪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就本 案而 言 , 补
检 的结 果与案件 处理有 密切联 系 ,补检 是必经 程序 ,
否 则监 督所 怠于 行使职 权 , 可能会 引起 行 政诉讼 。执 法人 员根据 《 动物 防疫法》 5 第 9条第 3项 , 以及 《 动物
《 动物 防 疫法》 2 第 5条 第 3项 , 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即“
未 经 检疫 ” 的规 定 , 根据 第 7 6条“ 中依法 应 当检 疫 其 而未 检疫 的, 照本 法 第 7 的规 定 处 罚 ” 因此 经 依 8条 ;
营 该部 分生猪 的行 为依照第 7 8条 的规 定处 罚 。可 以
检 疫管理 办法》 4 第 0条 第 2款 的规 定 , 定采取 补检 决 措施 。需要 注意 的是 , 里规 定 的补检 是 一种行 政 强 这 制措 施而非 行政许 可 。经过补 检 , 中 3头 公猪 、 其 8头
看 出, 动 物 防疫法》 经 营 未经 检 疫 的动物 ( 《 对 动物 产
中图分类号:8 13 ¥5.3
1 案由
汇 报 , 乐市 畜牧局 领导班 子会议研 究 以书面 形势 向 新
2 0 年 2月 2 08 9日上 午, 新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 到群众举报 : 大岳镇沙井村 张某家正 在交易病死猪 。 在 接到举报后 ,新乐市动物卫生 监督所立 即派五名执法 人员 , 前往大 岳镇沙井村 张某家 。在 张某家 门口停有一 辆红色五菱面包 车,院 内有两 个人正在给两 头死猪过 秤 。执法人 员上前 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 、 明来 意后 , 说 正 在交易死猪 的两个人 慌忙逃离现场 。随 即执 法人员对 张某家 院 内、 院外进 行 了检 查 , 现 院内有死 猪两 头 、 发 杆秤一 件 , 红色 长安面 包车 一辆 , 车上有 猪毛 、 粪便 和 血迹 , 院外 门口面包车 内有死猪 1 、 4头 死狗 4只 。

一起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的查处与思考

一起运输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的查处与思考

王某联系,也未能提供该批 白条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存根复印 进 入 ,否则 不得 进 入 ,未经 指定 通道 检查 并 取得 检查 签章 而 运人 件 或传 真件 ,因此 执法 人员 认 为 当事人 李某 未 附有 检疫 证 明运 输 的动物产 品 ,任 何单 位 和个 人不 得接受 。 白条 鸡 的违 法事 实 清楚 ,证 据确 凿 充分 ,有 现 场检 查笔 录 、询 问 5 . 5 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事实认定不清
4 案件结果
件 的调查 仅 限 于动物 产 品粘 贴 了检疫 标 志和运 输 的过 程 中不能 提 当事 人 李某 立 即 改正 了违法 行 为并 在 法 定期 限 内向A 县 建行 供合 法 有效 的检 疫合 格 证 明等基 本事 实 的初 步 阶段 ,不够 深入 , 不 但 应 调 查认 定 运 输 前 货 主 是 否 向输 出地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报 缴纳4 5 0 元 罚款 ,本案 执行 完毕 已结案 。 检 ,是 否 经过 检疫 ;是 否具 有 动物 检疫 合格 证 明等认 定 违法 事 实 5 思考与分析 的关键 要 素 。而且 应对 少数 经 营户 进一 步进 行 调查 取得 确实 未见 5 . 1 当事 人 的主 体 资 格 认 定 不 准确
2 0 1 2 年3 月2 6 日 ,A 县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所 执 法人 员 执 行 监 督检 前还 有 少数 经 营户不 能 严格 凭动 物检 疫合 格证 明 购进 动物 产 品 。
查任 务 时 ,在 某农 贸市 场北 门 口发现 有 人正 在从 一 辆 车牌 号 为x 这 就需 要我 们继 续加 大 对市 场经 营动 物 产品 的监 管力 度 ,不 断规 ( 外 省 )的货 车上 给 肉品经 营 户卸 载 白条鸡 ,经初 步调 查得 知 : 范经 营 户 的经 营行 为 ,从而 更有 效地 杜绝 经 营和 运输 动物 产 品未 该 批 白条鸡 均 加施 检疫 验讫 标 志 ,但 当事人 李 某未 能 提供 动物 检 附检疫证 明 的违法 行为 。 疫合 格证 明 。 5 . 4 当 事人 运 输 动 物 产 品 的 监 管措 施 不 完 善 从 本 案 中看 出 ,当事 人 李 某跨 省运 输 白条鸡 到 达 A 县 ,途经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经A 县 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领导 批准 立案 后 ,3 名 动 物卫 生监督 执 的某 某动 物卫 生监 督 检查 站未 签章 ,说 明李 某 没有 履行 主动 接 受 法 人员 向当事 人 出示 执法 证件 ,表 明身份 后 ,经 现场 检查 发 现 , 监督 检查 的任 务 之外 ,某 动物 卫生 防疫 监督 检查 站 未能 履行 岗位 李 某 的货车 上装 有2 0 2 只 白条 鸡 ,均加 施检疫 验讫 标志 ,但 当动物 职责 ;还 有 的违 法行 为人 为 逃避 检查 ,选 择行 驶 高速公 路 。 因此 卫 生监 督 执法 人 员索 要 动物 检疫 合格 证 明时 ,李 某 陈述 运输 时货 加大 动物 防 疫监 督检 查站 监督 检查 力 度之 外 ,建议 一方 面 可在 高 主王 某 曾提供 动 物检 疫合 格证 明 ,因本 人在 运输 途 中保 管不 慎丢 速路 收费 站 派驻 动物 卫生 监督 执 法人 员对 运输 动物 产 品 的车辆 进 失 ,并 自 述 承运 该批 白条 鸡的运 输费 用为 1 5 0 元 ,经动 物卫 生监督 行监 督 检查 ,另 一方 面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应 当及 时 准确 指定 并 向社 执法 人 员现 场称 重 白条 鸡 共 3 0 6 k g 。执 法 人员 当 场要 求其 与 货 主 会公 布运 输 动物 产 品 的通 道 ,跨 省运 输动 物 产 品应 当从指 定通 道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

交流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产品处理案例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1案件概述1.1案件来源2017年3月2日上午,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 对巴图营集市监督检查时发现,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检 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2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执法人员到集市上对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 意。

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某经营的鲜牛肉未有 检疫印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做了现场 笔录,询问笔录,并且拍照取证,对其牛肉进行先行登记保 存等相关证据提取,认定为是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 疫的动物产品的案件。

1.3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依据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认定当事人王某某的 行为违反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院(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先 行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 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 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据《XX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 准》当事人违法行为较重,处以动物金额50%罚款,当事人 经营的牛肉金额为肆仟元(4000元),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 人王某某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决定。

1.4案件结果当事人王某某的牛肉不符合补检条件,做了没收,销毁 处理。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各项义务,并且缴纳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冤。

2思考与分析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说此牛肉是从锦州市 进来的,只承认是别人送来的,并不能提供送肉人的具体情 况信息,办案人员曾怀疑过此牛肉是在家私自屠宰的,是否 属于非法屠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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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上 五份 证据 共 同证 明:孙 某 运 输 的 牛 没 有 附检 疫证 明 ,涉 案 水 牛共 计 2 5头 、重 量 约 l 5 0公
斤/ 头 、价 值 约 3 0 0 0 ~ 4 0 0 0元 / 头 ,货 主 杨 某 、 承运 人 孙某 ,约定运 费 1 2 0 0元 且 尚未 支付 ,车 辆 的基 本情 制作规范方面存在的 问题,并提 出一些应 采取 的措施 。
关键词 : 经营 ; 动物 ; 未 附检疫证 明 ; 查处 ; 措 施 中图分 类号 : ¥ 8 5 1 . 3 3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 号 :1 0 0 5 . 9 4 4 X ( 2 0 1 7 )0 2 . 0 0 7 6 . 0 3 D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5 ・ 9 4 4 X. 2 0 1 7 . 0 2 . 0 2 2
原 本 是在 A 县 境 内买 来 自 己饲 养 的 ,但 由于 资 金
证据 2 :当事 人杨 某 的 《 询 问笔 录 》 。 证据 3 :驾驶 员孙 某 的 《 询 问笔 录 》 。
证据 4 : 《 现 场勘 验笔 录 》 。
证据 5 :李某 、杨 某 、孙 某 的身份 证 复 印件 , 孙某 的驾驶证 复 印件 。
An a l y s i s o n a Ca s e I n v o l v i n g An i ma l s wi t h o u t Qu a r a n t i n e Ce r t i i f c a t e
Y a n g Ho n g j u a n ,L i J i e ,L i L i n
国 锄蝎 j } 幺 瘦

起经营未附检疫 证明动物案 的分析
杨 洪娟 ,李 洁 ,李 霖
6 7 8 4 0 0 ) ( 云 南省德 宏 州动物 卫生监 督 所 ,云 南芒市

要 : 本 文介 绍 了一起工商部 门移送 的由动 物卫生监 督所查处 的经 营未附检 疫证 明动物案 。通过对查处过程
1 案 情概 况 1 . 1 案情 简介 2 0 1 4年 l 0月 2 4日,A 县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接 到县 工商 局移送 的一起经 营 未 附检 疫证 明动 物案 , 立 即组织 执法 人 员立案 调查 。 经 查 ,2 0 1 4年 1 0月 2 3日凌 晨 , 公 安 机 关 在 A 县 B镇 截 获 一 车 水 牛 ,共 计 2 5头 、重 量 约 1 5 0 公斤 / 头、价值 约 3 0 0 0  ̄ 4 0 0 0元 / 头 。货 主 杨 某 和李 某 ,驾驶 员孙 某 ,均 不 能提供 该批 水牛 的检 疫 证 明和 车 辆 的消毒 证 明。据 货 主 交代 ,该 2 5头 牛
证据 6 : 《 监督检 查记 录 》 。 ・
周转 困难 、放 牧场 地减 少 、饲 料储 备 不足等 原 因 ,
证据 7 : 《 证据 登记保 存清 单 》 。
证据 8 : 《 案件 处理 意见 书》 。 以上三份 证据 证 明 :该 车水 牛异地 保存 在 另一 涉 案 当 事人 李 某 家 ,保存 时 间 1 5天 ,期 间要 求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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