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6.19
•【字号】河府办函〔2024〕35号
•【施行日期】202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
通知
河府办函〔2024〕35号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河府[2010]106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河府〔2010〕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夯实省级统筹实施基础,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10年8月1日起,实行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全市级统筹从2010年8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市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计发办法、统一信息系统。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一)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
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府办〔2007〕8号)的规定执行。
(二)征缴办法。
实行地税部门全责征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征收后由地税部门按现行办法将征缴数据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河府办[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河府办〔2010〕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四日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09〕13号),设立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涉外劳工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河源农村老人养老保险如何购买流程

河源农村老人养老保险如何购买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河源市农村老年人购买养老保险指南河源市的农村老年人现在也能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保障,通过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他们可以在晚年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河府办[2011]1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05【实施日期】2011.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源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到2012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会议精神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工作思路(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数量多,市、县区财政困难、负担重等实际情况,按照分三步走的总体思路推进新农保工作: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用三年的时间实现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全覆盖;第二步,着重组织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参保,实现三年覆盖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第三步,积极引导、鼓励16-44周岁的中青年农民参保。
(二)先行先试,逐步推进。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数量多,市、县区财政困难、负担重等实际,按先行先试、逐步推进的原则,2010年选择财政基础相对较好的东源县、源城区先行开展新农保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于2012年前在其它各县全面实施新农保制度,确保实现我市新农保三年全覆盖的目标。
河源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快戳进来看看~

河源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快戳进来看看~今年3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明确,5月1日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社保。
没有人数限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市民都可以办理。
小编在市社保源城分局获悉,自5月1 日起,我市正式执行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新《通知》将惠及我市万千民众。
省内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实施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具有广东省城镇户籍,才能在本省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而《通知》实施后,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放宽,本省无论城镇或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 周岁、女55 周岁后取得本省户籍的人员),只要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都可在户籍地参保缴费。
新政还进一步打破了省际的区域限制。
根据《通知》,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已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 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费累计满5 年的,可在广东省内最后参保地参保。
此外,本省和外省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通知》还首次明确了符合一定条件的年龄偏大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费。
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 周岁、女年满40 周岁之月至《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保局申请一次性缴纳未参保时段的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最长年限为118 个月(从2006 年7 月1 日起至本通知实施时间即2016 年5 月1 日止)。
河源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河源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河源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根据不同类型的险种和职工的月薪水平有所不同。
以下是河源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1.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4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3232。
3232.01元-4848元6月4848。
4848.01元-6464元11月6464。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7737。
2.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3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1616。
3232.01元-6464元6月3232。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4848。
3.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3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1616。
3232.01元-6464元6月3232。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4848。
4.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
5.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所在企业的总缴费基数而定,一般为5‰-10‰。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府办[2013]4号【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8日河源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努力实现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目标管理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目标管理办)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办公室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具体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社保局不参与市直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由市目标管理办制定当年具体目标管理评分规则,经市目标管理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五条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较大的,经市目标管理办审查确认并报市目标管理小组同意后,对管理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如下: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印发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1〕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缴费为前提条件。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经办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待遇核发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
(三)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四)各县、区民政、残联部门负责辖区内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并与各县、区社保部门做好衔接。
(五)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象的年龄核定。
(六)市、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宣传发动、参保登记、参保人资料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章基金征缴第七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城镇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各界资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费。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第八条缴费和补助标准:(一)个人缴费: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每年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元。
(三)社会捐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努力拓宽资金筹资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困难群体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五保户、重度残疾(即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等经残联评定为一至二级的)等特困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按本办法的最低缴费档次为其缴纳。
退伍军人回城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原军人养老保险的保费记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则上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季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参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各级财政给予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应及时划入市、县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全部转移。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县(区)社会保险部门确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直至终老。
(一)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是否享受补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视为中断缴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也可选择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趸缴当年按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四条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
(一)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
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
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
(二)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即27.50元),省财政负担25%(即13.75元),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2.5%(即6.875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如果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
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五)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等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一)参保人员出境定居申请终止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在国家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原来参加新农保后改为按本办法参保的,原新农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可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统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
县(区)财政部门应给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养老金,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执行。
第二十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常住人口户口本为基本依据,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和发放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养老保险补贴基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东源县、源城区、龙川县、连平县自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紫金县、和平县从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之日一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