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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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中文名颁布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文号颁布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实施日期当前版本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目录.1法规历程.2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法规历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

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

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

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

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

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

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

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提升城市的市容形象和环境卫生水平。

本文将从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等角度探讨这一重要法规的意义和作用。

一、市容管理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手段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建筑物、道路、绿化、交通等方面进行管理和规划,旨在创造城市美观、整洁、有序的环境。

市容形象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和吸引力,对于吸引投资、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建筑物管理方面来看,市容管理要求建筑物设计和外立面装饰与城市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出现破旧、杂乱无章、粗制滥造等情况。

同时,还要求对于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和修复,以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道路管理是市容管理的重要方面之一。

要求道路宽敞、干净整洁,并配备完善的交通设施,以提供安全舒适的行车环境。

此外,还要求对于道路沿线的建筑、广告牌等进行规范管理,避免乱贴乱画、乱设广告牌等现象,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绿化管理也是市容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求城市公园、绿地、街头花坛等进行科学规划和精心设计,使之成为城市的绿肺和景观,增加城市的生态美和人文气息。

二、环境卫生管理是保障居民健康的重要措施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和维护,旨在创造洁净、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良好的环境卫生不仅能提升人们的居住舒适度,还能预防疾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

垃圾处理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

规范垃圾分类、垃圾收集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此外,还要求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污水处理也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

对于城市的排水系统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和海洋,造成水体污染。

空气质量管理是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

通过加强工业排污治理、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减少机动车污染等措施,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保护居民的呼吸健康。

三、条例执行是确保市容环境的关键环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执行是落实管理要求的关键环节。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台、集装桶、垃圾车或指定地点内。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炭灰、建设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委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单位、科研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废弃的放射性物质等,不准混入生活垃圾,不准进入生活垃圾场。特种固体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等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的放射性物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第三十八条 偷盗、毁坏各类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因失职造成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物品,应当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发行职务。

二、主旨:本条规定了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的目的要求。

还规定了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三、条文释义: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这对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培养良好卫生习惯,移风易谷,树立一代新风有重要作用,过去各城市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环境卫生宣传:宣传环境卫生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宣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则;宣传环卫工作的艰辛劳动与奉献精神;宣传环境卫生要从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这些宣传得到各界的支持,增加环卫工作的透明度,也对舆论起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对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起了促进作用。

在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继续坚持下去。

但由于指导思想上重清、扫、运、轻宣、教、管,在宣传方针中偏重于让社会了解、理解、支持环卫工作,忽视增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大环境观念的教育、宣传,还缺乏系统性,计划性。

环卫科学知识的宣传仍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

目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对外开放和人民对于提高环境质量的要求仍不尽人意,其中,很重要的因素是市民的环境意识薄弱,卫生行为自控能力差。

因而,未能形成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大气候,有的还薄环境卫生工作,轻视环卫工作,甚至阻绕环卫工作,打骂环卫工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环卫工作成年累月,栉风沐雨,在非常艰苦的条件下,同粪便垃圾打交通,这是一种默默无闻的无私奉献。

城市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市民都应当爱护自己的环境,尊重他人的劳动,支持环卫工人的工作和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公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良好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美好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服务市民、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公平公正、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第五条本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协调机制,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

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依法采取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动态管控和风险防范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坚持规章制度和自律相结合,运用科技手段,创新市容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城市市容品位。

第八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城市用途、城市区域、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安排各类市容设施设备;(二)坚持实施综合整治,依据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对城市市容和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整治和维护;(三)坚持实施现代化管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市容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细化水平;(四)坚持实施严格执法,并加强社会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公示。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一)实施垃圾分类投放,推行垃圾分类处理、转运、清运等工作;(二)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各类问题;(三)健全城市道路绿化和美化管理体系,维护城市树木、草坪、花坛和花境等市容环境,强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四)规范建筑物立面和窗户物品、房屋外立面广告牌的布设管理,保持建筑外部景观整洁、美观;(五)开展拆违整治,加强城市建筑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六)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严格执行交通标线、标志、隔离设施标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文明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色彩、装饰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第十一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篷(棚)、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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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

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

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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