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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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20120629 京建法〔2012〕17号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629  京建法〔2012〕17号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面积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2〕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屋预售和登记面积测算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现将规范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变更测算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1.独立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按组确定面积测算单元,按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计算套内建筑面积。

2.层高在2.20米(含)以上,仅以结构体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开敞空间层,除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按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c)不视为凸窗,当窗体部分层高在2.20米(含)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变更测算已登记发证且未涉及改扩建的房屋,在权属界线变更测算时,除登记面积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面积计算成果。

因权属界线变化新产生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原房屋专有面积范围内新分割的各户进行分摊,或按相关权利人确认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进行计算。

二、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同,出现房屋预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筑面积在3%以内的楼栋,申请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时,应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说明(附件1)。

三、建设单位制定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时,应依据施工图纸的标注确认共有部分名称。

对同一楼层内名称相同但分摊情况不同的共有部分应编号区分。

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说明配套的彩图在申请房屋预售和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时可不再提交。

四、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房产测绘单位绘制用于房屋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及面积变更登记的房产平面图时,应根据《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2009)房产图图式的规定,注记基本图式图例(附件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日2前言编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

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

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

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

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

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

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

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

建管字〔2007〕73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建筑面积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会会议纪要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核算工作,统一掌握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标准,根据局领导指示要求,建管处于2007年11月29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了建筑面积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会(与会人员名单附后)。

会议意见纪要如下:一、通过会议研究,原则同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见附件)中有关规则。

二、遇到本纪要附件中的相关建筑类型,局信息中心和勘测院在核算或测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时,需按照本纪要附件执行。

三、局信息中心和勘察院应及时总结在建筑面积核算或测量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反馈给局建管处,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

与会人员名单:市规划局:钟斌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张鲲、于笑津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兰京中国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冉鸣重庆市设计院:李正春主题词:城乡规划建筑面积核算标准会议纪要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5日印发(共印8份)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补充说明一:地上地下类1、根据渝规发…2005‟89号文,第二条规定: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被掩埋的部分。

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渝规发…2007‟141号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地形高差等原因,建筑地下部分为非全掩埋,地下部分只要露出地面的,除不临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和必要的地下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外,其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补充说明:如图一。

在临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吊层中,若吊层分为临城市道路(外侧部分)和不临城市道路(内侧部分)的两部分,若内侧部分功能为车库及设备用房,则车库及设备用房(内侧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外侧部分计入容积率。

若吊层为临城市道路的车库及设备用房,则该吊层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宁波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宁波市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文号: 甬规字〔2010〕122号发布时间: 2010-10-22各规划分局、市局各处(室):由于原印发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甬规字〔2010〕113号)有误,现将修正后的《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和《宁波市建筑工程部分差异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甬规字〔2010〕113号文件作废。

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相应规定,也可以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Standard measurement for construction area of building2005-04-15发布 2005-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T50353-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本规范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应用本规范,对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条文进行了说明。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主要起草人:●●●●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层高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empty 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corridor 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芜湖市-关于执行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关于执行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1-24 来源:芜湖市城市规划局和芜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点击:350芜规字[2009]136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其空间层高达到2.20m 的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空间的层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敞开式空间不计算面积;用作停车功能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三、建筑入口部分(门斗),建筑物外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或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规划审批时作为室内空间计。

五、阳台进深大于等于2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规划审批时按全面积计算,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七、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或隔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覆盖部分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规划审批时不计算面积。

八、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九、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必须达到0.45米,进深必须不大于0.8米,不计算面积;否则规划审批时计算全部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十、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作以下规定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半地下室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2-2-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2-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3、阳台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

2-3-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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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

2008年10月10日17:09 来源:南京市工程建造师消息网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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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规字〔2006〕133号签发人:张嵩年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2.0.1)
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3.0.4,3.0.6)
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3.0.7)
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11和3.0.16)
七、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3.0.18)
八、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16,3.0.18和3.0.24.4)
九、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雨篷规则计算。

(相关条文3.0.18)
十、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层计面积。

为方便数字报建的操作,此面积可另行计算,不绘入数字报建电子图中,但应在总图中标明“本图尺寸反映外墙或建筑构件结构面层净距离,不含建筑外墙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保温层、粉刷层厚度不超过n厘米”,其中的n值应由设计人员根据情况确定,由此带来的实物与图纸的尺寸和面积误差应在设计中留有余量。

(相关条文3.0.22)
十一、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相关条文3.0.24.6)
十二、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相关条文3.0.24.2条)
十三、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相关条文3.0.5条)十四、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3.0.5条)十五、扣除孔洞时,如果孔洞位置位于建筑物边缘,则外边缘墙体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附: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的有关问题,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执行建筑
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针对目前新出现的情况,现就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 按全面积计算。

二、架空敞开式建筑空间不论其利用与否,层高2.20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算;层高1.20米至2.20米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建筑底层架空用作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住宅建筑的底层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图纸应标注为“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房产测量不计入分摊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仍按现行规范执行。

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测量为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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