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

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正文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2001-2-2 11:9【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二)前项规定以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取得报建证;(三)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七)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初步设计评审

初步设计评审(内审)管理要求参与评审的单位建设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安质部、营销部、运检技术部、调控中心、物资部、信通公司、经研所、设计单位。
评审流程评审计划管理:每月20日前通过e基建2.0平台上报次月的输变电工程初设评审计划。
初步设计审查要点总的部分、电力系统部分、变电一次部分、变电二次部分、线路部分、土建部分、工程造价部分。
一、总的部分审查工程设计依据文件,工程建设规模,设计范围,审查站址条件勘探,线路走廊设计,主要技术方案及设计原则。
建设部1.审查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走廊地方政府支持性文件。
2.审查变电站站址,充分考虑可能涉及相关协调问题,考虑周边环境发展及站址标高,考虑四通一平、防汛、防震要求。
3.审查主要经济指标。
4.审查工程造价分析。
二、电力系统部分审查系统发展规划,变电站负荷、出线,主变压器参数选择、主接线选择、无功补偿、中性点接地方式、系统阻抗、谐波计算内容。
三、变电一次部分审查工程电气主接线、短路电流计算及主设备参数选择、绝缘配合及过电压保护、电气平面总布置及配电装置、站用电及照明、防雷接地、电缆敷设设计。
建设部1.审查设备型式、数量合理,满足施工、生产需求。
2.审查各级电压出线走廊。
3.审查电气总布置是否合理,占地是否优化,扩建工程是否需要征地。
4.审查GIS设备的母线隔离开关设置是否合理,后期扩建对运行设备影响。
5.审查高压配电装置型式选择,明确扩建方向,高压配电装置的间隔配置及远近期结合是否合理。
四、变电二次部分审查工程监控系统、保护及自动装置、二次设备配置、直流系统、对时系统、安全监视系统设计、调度自动化、调度监控系统、工程通信设计。
五、土建部分审查土建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及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建构筑物、暖通空调、水工部分、消防、设备运输部分设计。
建设部1.审查变电站总平面布置规模设计合理,无堵死扩建的可能,节约占地并结合自然地形布置,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2.审查进站道路的引入方向及长度。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1. 引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技术性和可行性,提高建筑物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根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机构和人员。
2.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组织方式2.1 审查小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由由五人以上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每个审查小组由主审人和审查人员组成。
主审人一般由建设单位确定,审查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一般分为两个环节:现场勘察和文件审查。
现场勘察包括对施工现场及周边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文件审查包括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材料说明等进行专业审查。
2.3 审查内容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设计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方案是否与工程特点相符•施工方案是否可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勘察是否合规2.4 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审查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和待完善意见等。
对于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开展施工。
3.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的具体实施细则3.1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的要求,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确认初步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需求和有关规定。
2.协调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将施工方案、材料说明和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设计单位。
3.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现场勘察,整理有关现场和工程交叉地点有关资料,并向审查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
4.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现就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应当继续实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附件: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4.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能力建设及监督管理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住建部《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前言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3. 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由合格的审查人员组成。
4.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初步设计说明书- 结构设计计算书- 施工图纸- 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5. 审查流程(1)受理与分派: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材料是否齐全,如需补充材料,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
完成初步审查后,将申请分派给具体的审查人员。
(2)技术评审:审查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3)专家评审: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需要特殊技术支持的情况,审查机构可组织专家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决策。
6.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 通过: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初步设计继续进行后续工作,但仍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继续审查。
- 不通过:建设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并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7. 保密与公开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资料进行保密。
审查结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8. 后续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仅为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审查机构还需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后续的工程实施、监督等工作,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9. 处罚与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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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
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三)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
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省、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介绍
3、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介绍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组织审查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修改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方式,应根据其建设规模、投资状况、重要程度确定。
(一)本细则第五条(一)、(二)款项目,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二)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形成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从严把关,不得越权、超计划规模审批工程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未经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做出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月24日起施行。
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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