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含)的公共建筑;(二)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1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三)跨度大于30m且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工业厂房;(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地下工程或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五)大型市政建设项目;(六)市政府投资的中型建设项目。
其它中型规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体面积超过8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省发改委立项的大中型市政项目等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活动,保证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规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活动。
第三条【审查机构】1. 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2. 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聘用具备相应职称和专业背景的工程技术人员,并进行人员备案。
第四条【审查流程】1.初步设计审查应在设计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进行。
2.初步设计审查应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个阶段。
3.资料审查主要包括对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技术要求的符合性以及设计方案的创新性等方面的审核。
4.现场审查主要包括对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核实,并与设计文件进行对比评估。
5.初步设计审查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设计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反馈。
第五条【审查标准】1.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2.初步设计应考虑工程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满足实际使用的需求。
3.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六条【责任与义务】1.初步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并保证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业主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协助。
4.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妥善保存初步设计审查记录和相关文件,方便日后的查询和追溯。
第七条【处罚与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初步设计人员和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以及吊销资质等,同时有关部门也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以鼓励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初步设计审查中来。
第八条【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现就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应当继续实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附件: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4.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7日。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凡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工程概算等。
3、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4、工程概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5、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组织和程序(一)审查组织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等专业。
(二)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3、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设计单位的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其他项目。
(二)审查内容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准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功能要求和使用需求,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3、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是否先进、合理、可靠。
4、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
5、消防、抗震、防雷、人防等专项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
三、审查程序(一)申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审查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查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审查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专家或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批复审查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对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复;对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并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审查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
(三)审查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一、引言初步设计是工程建设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质量直接影响到后期施工、使用阶段的工作进展和效果。
为了确保初步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完整性,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初步设计的审核和审批过程。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初步设计审核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审核原则1.科学性原则:初审应基于科学性、可行性、经济性等原则,保证设计方案符合工程要求。
2.合理性原则:初审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3.完整性原则:初审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齐全、相互矛盾性等问题。
四、审核程序1.提交审核: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查单位,并同时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2.初步审查:审查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现场踏勘:如有需要,审查单位可组织现场踏勘,以进一步评估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4.评审意见:审查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指出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
5.设计修改: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方案。
6.复审:审查单位对修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复审,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7.出具审核报告:审查单位出具审核报告,确认设计方案通过初审或未通过,并说明原因。
五、审核标准1.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经济标准:设计方案应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符合预算要求。
3.安全标准: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确保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六、监督管理审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初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
七、总结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初审流程,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查,才能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效运行。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内容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内容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护环境,依法规划工程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审查标准。
二、审查范围1. 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位置、总平面布置、结构及布局、主要工程量、主要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建设工程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
2. 在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范围内,应审核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景观、绿化、强弱电、通风等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
3. 审查范围还应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环评等相关文件的审查,确保工程建设与地方规划、环保要求及法规相适应。
4. 审查还应着重关注节能环保要求是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三、审查程序1. 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审图文件及资料2. 报建审查机构进行初步审查3. 报建审查机构组织专家会审4. 报建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四、审查内容1. 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应首先审查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包括土地出让手续、规划许可手续、环保审批手续等。
2. 施工图预留数据:审查是否留出适当预留数据。
3. 整体规划:审查规划布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满足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安全疏散等要求。
4. 结构安全:审查建筑物结构主要构件的尺寸、截面、配筋、楼层荷载、地基承载力、环境振动和风荷载等是否符合规范,达到结构安全要求。
5. 功能布局:审查房间功能布局是否合理,设备设施布置是否规范。
6. 节能环保:审查是否采用了节能环保措施,如采光、自然通风、能源利用等。
7. 地基基础:审查基坑及基础处理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工程要求。
8. 强弱电:审查强弱电系统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工程要求。
9. 给排水:审查给排水系统设计是否合理,排水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10. 绿化景观:审查绿化景观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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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附件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含)的公共建筑;
(二)20层以上居住建筑或1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和工厂生活区;
(三)跨度大于30m且建筑面积超过3万㎡的工业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的地下工程或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
(五)大型市政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投资的中型建设项目。
其它中型规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管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单体面积超过8万㎡、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工程和省发改委立项的大中型市政项目等需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上报。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2)。
(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分开装订)。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
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艺、技术特点从初设专家委员会中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
专家组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至少在召开审查会议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
成人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场地;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情况;
4、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会议确认;
7、会议总结。
(四)设计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资质印章后,一式两份报组织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初设审查意见回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其它项目以初步设计会议审查意见作为依据,印发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全面进行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其中,涉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调整,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主要建筑和结构型式等内容修改的,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与本细则不符的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附件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建筑行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2: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建设单位名称(盖章):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