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骗捐法律问题
王石捐款门案例法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王石捐款门是指我国著名企业家王石在2015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向灾区捐款100万元,却因捐款金额较低而引发的社会舆论风波。
事件发生后,王石被网友质疑其慈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王石捐款门案例进行分析。
二、法律分析1. 王石捐款行为的性质王石捐款行为属于个人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的行为。
王石向灾区捐款的行为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的定义。
2. 王石捐款金额的合法性关于王石捐款金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可以自行决定捐赠的财产数额。
因此,王石有权自行决定捐款金额,其捐款金额的合法性不受质疑。
3. 王石捐款行为的社会责任王石作为企业家和公众人物,其捐款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
虽然捐款金额较低,但王石在捐款时已尽其所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合理确定捐赠的财产数额。
王石在捐款时已考虑到自身经济状况,并无违法行为。
4. 网友质疑王石捐款行为的法律依据网友质疑王石捐款行为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应当如实报告捐赠财产的来源、数额和用途。
然而,该规定并未要求捐赠人必须达到一定的捐款金额。
因此,网友质疑王石捐款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5. 王石捐款门事件的法律责任在王石捐款门事件中,王石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因此,王石本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部分网友的言论涉嫌侵犯王石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涉嫌侵犯王石名誉权的网友,王石可以依法维权。
王石捐款门事件引发了社会对慈善捐赠的关注和讨论。
从法律角度分析,王石捐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捐款金额的合法性不受质疑。
网友质疑王石捐款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虚假捐款的看法范文

关于虚假捐款的看法范文说唱歌手“孩子王”为河南郑州捐款,随后被网友发现是虚假捐款,本人也发微博承认自己P图假捐。
之后该说唱歌手进行补捐。
这件事情引发让我们思考,爱心捐款本是一件正能量的事情,何时变成虚假之人作秀之地。
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虚假捐款的看法范文”,供您参考。
关于虚假捐款的看法范文(一)近年来,盖茨、巴菲特来华劝捐,陈广标“高调慈善”甚至“暴力慈善”,众明星“诈捐”事件将”慈善“二字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使这原本清净温暖的二字蒙上一层尴尬的尘封。
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我们该以怎样的标准衡量慈善?今年新出炉的“中国慈善排行榜”似乎给了我们一种误导。
且不说又仅凭捐款发票评定企业家是否慈善客观与否,仅是凭金钱数额多少来衡量慈善便已经不是一种完全科学的导向。
犹记得2007年美国一场慈善晚宴,捐出25美分的小女孩说的那句“慈善不是钱,是心”,猛然敲醒了无数为慈善问题而迷茫的人。
是的,“心”,才是衡量慈善的真正标准。
细观当下,我们不难发现,“慈善”在“金钱至上”的观念中,竟逐渐变了味道,甚至向病态发展。
层出不穷的“诈捐门”和质疑“炒作”的声音所折射出的并非只有社会信用的缺失,归根结底,还是慈善心理的扭曲。
这些人把慈善看做噱头,看做炫富的工具,甚至看做满足虚荣心的“秀”以及获取道德优越感的途径,这样的慈善、毫无高尚可言。
正如前几日微博上盛传的那张照片:病房中的女孩苍白的脸与镜头着重表现的“好心人”手中醒目的几十万现金,强烈对比之下,女孩无奈地眼神正式对这种以牺牲他人尊严为代价的“伪慈善”行为的最好控诉。
真正的慈善应当从心出发,真正的慈善不是施舍,而是内心的关怀与给予。
如今的中国乃至世界,需要的就是一种渗透了真切人文关怀的健康的慈善观。
金钱的多少绝不能用来衡量心灵的重量。
去年被美国总统授予“公民奖章”的关惠群,每天两点起床曲接济各地的流浪者,在他看来,并不富裕的自己在行善中最关键的不是钱。
而是真诚与尊重。
网络募捐诈骗频发请认准合法途径

网络募捐诈骗频发请认准合法途径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募捐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然而,伴随而来的却是一系列涉及诈骗的令人担忧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公众的信任,也给合法的募捐活动蒙上了阴影。
为了保护善意捐赠者的权益,我们必须认清网络募捐的合法渠道,谨慎行事,共同维护公众利益。
我们要了解合法的网络募捐平台。
目前国内较为知名的平台包括公益宝、壹基金、阿里公益等,它们都拥有相关资质,运营规范,实行透明化管理,为公众提供可靠的捐赠服务。
相比之下,一些不知名的个人发起的募捐活动,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管,很容易沦为诈骗的温床。
因此,在进行网络捐赠时,务必仔细甄别募捐主体的身份和资质,避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我们要注意捐赠信息的真实性。
一些骗子会利用他人的名义或者虚构受助对象,编造触动人心的故事来诱骗善良的人。
在捐款前,我们应该主动询问相关情况,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捐赠行为是出于自愿,而非被蒙骗。
也要关注募捐款项的用途和管理,确保捐款真正用于公益事业,而非个人牟利。
再者,我们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
现在不法分子手段越来越翔实,有些诈骗行为难以轻易识破。
因此,我们要保持谨慎和警惕的态度,不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呼吁,也不轻易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对于可疑的网络募捐活动,不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德。
网络募捐作为一种新兴的公益形式,为社会发展贡献了积极的力量。
但同时也衍生出诈骗问题,给善意捐赠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我们应该提高警惕,明确合法途径,共同保护公众利益,让更多人享受到网络公益的温暖。
诈捐的法律治理探析

的感 人事 迹 , 表现 出 了全 国人 民万众 一 心 、 同心 同
是遇到较真的媒体追究 , 便会使 出各种障眼法来 百般 逃避从 自己的腰 包 里掏 出真金 白银 。
人感到义愤填膺 的是 , 正 当大多数 国人亲身践行
*[ 收稿 日期] 2 o 1 3 一o 4 —2 o
[ 基 金项 目] 本文为 2 0 1 1年度中 国政法大学校级人 文社 科研究项 目—— “ 中国慈善立 法 的困境与 出路 研究” 的阶
段性成果 。
[ 作者简介] 李
响 ( 1 9 8 0 一) , 男, 江苏南京人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 博士 , 研究方 向为民商 法与民事诉讼 法。
当诺 而不 捐 或诺 而 少 捐 的情况 最 早 出现 时 ,
德 的强大 凝 聚力 ; 而且 也 是 因为 随 着 物质 文 明与
人 们 还善 意 的理解 为 当事人 一时疏 忽大 意或囊 中 羞涩 , 但 当最 近几 年 这种 现象 变 得 愈 演 愈烈 的时 候, 人 们才恍 然 大悟 原来 其 中作 秀的成分 居 多 , 于 是便 把像 这样 说起 来 豪 气 干 云 , 捐 起 来 吝啬 抠 门 的行 为 戏 称 为 “ 诈捐” , 以 及 把 此 类 丑 闻 冠 之 以 “ 门” 的称谓 。近几 年 来 , 落入 诈 捐 门里 的名 人 大 腕 有 如过 江之 鲫 : 先 有 章 子怡 面对 捐 款 到账 与 否
・
1 3 2 ・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4 5卷
其 裸 捐承诺 到底 能否 兑现 引发 疑窦重 重 ] ……凡 此种 种 , 不 胜枚 举 , 新 闻媒 体上 每隔一 阵便 会上 演
提醒千万别上当区分真诈捐

提醒千万别上当区分真诈捐在如今的社会中,慈善活动日益增多,人们的爱心和善意也在不断传递。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分子却利用人们的善良,进行诈捐活动,让爱心蒙尘,让公众的信任受到伤害。
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区分真诈捐,以免上当受骗。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诈捐。
诈捐,简单来说,就是某些人或组织声称要进行捐款或慈善活动,但实际上并没有兑现承诺,或者是故意夸大捐赠的数额和范围,以获取个人的名利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那么,如何区分真诈捐呢?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看捐赠的承诺是否有明确的计划和时间表。
真正的捐赠者通常会在公开场合或者相关的文件中,详细说明捐赠的金额、用途、实施的时间节点等。
如果只是口头上含糊其辞地说要捐款,却没有具体的规划,这就很可能是诈捐。
我们还要关注捐赠者的动机和背景。
有些人为了出名或者提升自己的形象,突然宣布要进行巨额捐赠,但他们过往的行为并没有显示出对慈善事业的持续关注和投入。
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保持警惕。
真正的慈善家往往是长期致力于公益事业,他们的行动是出于真心想要帮助他人,改善社会。
另外,透明度也是判断的关键。
真捐赠在实施过程中会保持较高的透明度,比如定期公布捐款的使用情况、项目的进展等,接受公众的监督。
而诈捐者则会尽量回避这些问题,对捐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遮遮掩掩。
在现实生活中,曾经有过不少诈捐的案例。
比如,某些明星在公众面前高调宣布捐款,但事后却没有兑现承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批评。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公众的感情,也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带来了损失。
还有一些企业,在遇到危机时,宣称要进行大规模的慈善捐赠来挽回形象,但最终只是一场空。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也可能触犯法律。
为了避免落入诈捐的陷阱,我们作为普通民众,在面对各种捐赠呼吁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
不要被一时的情感冲动所左右,盲目地相信和参与。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对捐赠行为的监管。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对捐赠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公益募捐存在的问题

公益募捐存在的问题公益募捐是一种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筹集资金的行为,然而,这一做法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完美。
以下是公益募捐存在的一些问题:1. 信息不透明:在一些公益募捐活动中,捐赠者难以获得捐款的详细信息,如具体用途、资金的分配以及管理情况等。
缺乏透明的信息和报告制度使得公众对捐款的使用产生怀疑,降低了公众的捐赠积极性。
2. 信任危机:一些公益机构和个人滥用公益募捐的方式,将募得的善款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公益事业上。
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对公益募捐的信任度,导致人们对公益事业产生质疑,甚至不愿再次捐款。
3. 缺乏监管:公益募捐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监管措施的薄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或机构可以随意从事欺诈行为,伪造救援事件来骗取捐款。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众的权益,也伤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4. 损耗与滥竽充数:一些公益项目管理不善,造成了资金的浪费和损耗。
此外,一些不真实的公益项目也在市场上出现,滥竽充数,使得公益募捐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公益机构应该定期公开募捐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资金的明细以及相关报告,使捐赠者能够清楚地知道资金的流向,增加透明度。
同时,政府和社会监督机构也应加强对公益募捐活动的监管,确保公益善款的安全使用。
2. 建立信任机制:公益机构和个人应通过诚信、责任和透明的行为来恢复和增强公众的信任。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保善款的合理使用。
3.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应制定并实施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公益募捐的监管力度。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维护公益募捐领域的秩序和公正。
4. 提升公益项目的管理水平:公益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捐款用在真正需要的地方,并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互相监督,减少损耗和滥竽充数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公益募捐存在着信息不透明、信任危机、缺乏监管以及损耗与滥竽充数等问题。
网络募捐的弊病与法律规制探析
2018年5月4日,“爱心妈妈”李利娟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李利娟福利爱心村”被取缔,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众所周知,“爱心妈妈”李利娟21年来不断收养孤儿,还创办了福利爱心村,为孤儿的衣食住行、教育、户口等忙前忙后。
现如今,夸大收养事实和利用孤儿作为“敲门砖”进行敲诈勒索扭转了剧情发展,“爱心妈妈”李利娟的真实面目被社会公众揭开,这无疑给长期以来对慈善事业进行募捐的公众浇了一盆冷水,也让我们不禁反思慈善活动应该何去何从。
网络的便捷与普及使得募捐信息如潮水般蜂拥而至,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微信朋友圈、新闻资讯里看到“脑瘫患者”“先天心脏病”“山区儿童午餐”等各类募捐求助信息。
互联网拓宽了慈善募捐的途径,使更多人的视线投入到慈善捐助领域,但以网络募捐之名、行诈骗之实的事件越来越多。
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募捐的作用,对基于互联网的慈善捐助进行规范化研究,剖析其问题并给予相应对策,对慈善公益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募捐发展现状分析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使得网络募捐快速走入大众视野,网络募捐平台丛生,募捐事实真假难辨,出现了众多募捐平台“拿钱跑路”“虚假捐助”“侵吞善款”等现象,更是出现了诸如“罗一笑”“知乎童谣”等个人诈捐案件的存在,打击了网民对慈善捐助的热情,制约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网络募捐途径多种多样,根据募捐效果和影响力来看,现在网络的主要募捐途径为微信募捐、微博募捐、民政部指定网站募捐、论坛发帖募捐等。
值得肯定的是,募捐平台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便捷,2016年9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首批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进行网络募捐指引了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了遏制了募捐乱像的存在。
根据《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7.31亿,32.5%的网民在互联网上进行过慈善行为。
互联网为慈善活动带来了便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到慈善募捐、帮困救助中。
在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中,腾讯公益、蚂蚁金服、淘宝公益三家网络公益平台在2016年获得慈善募捐12.89亿元,比2015年上涨了37.79%,其中,腾讯公益平台募集资金达到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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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骗捐法律问题李林芳(443000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湖北 宜昌)摘 要:骗捐的出现源于信息发布无门槛,求助信息实情难辨;善款使用不公开,余款处置不规范;监管环节缺失,仅靠道德自律。
对于骗捐的防治,可采取的措施有完善与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由第三方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与管理捐款账户,以及使骗捐事件各主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关键词:骗捐;网络募捐;社会救助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3月,李小璐称自己捐款遭骗,“网络骗捐”再次引发关注。
骗捐并非“新闻”:2015年9月,安徽女子李娟见义勇为被狗咬伤,获得网友捐款逾80万元,后爆出李娟在自家养狗场被咬,并无救人情节;2016年1月,“知乎女神”童瑶被起底,不仅心脏病、复旦学霸等经历系伪造,就连“童瑶”本人都为虚构……在“互联网+慈善”的背景下,个人常在网上求助,但伴随而生的骗捐事件却引发了极大的信任危机,《慈善法》未明文禁止个人募捐,也未对此行为予以肯定。
根据阚珂的解读,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因此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个人可以公开求助。
①通过区分“求助”和“募捐”而给予个人网络求助一线生机,其初衷值得鼓励,但解释方法未免牵强。
根据商务印书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解释,募捐是指“募集捐款或物品”,本是中性动词,不内含“利他”的要求,反倒是“慈善”与“公益”的内涵不能等同。
慈善反映人们以仁慈、同情和慷慨为基础的互助意识,主要目的是“安老助孤,济贫解困”,即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而公益更强调“博爱”,其目的是致力于提升社会大众福利和解决关系人类未来发展的根本问题。
②因此,从“慈善”含义出发可获得更佳解释。
《慈善法》将“慈善活动”定性为“公益活动”,个人利用网络为自己及亲友募集捐款的行为是一种私益募捐,《慈善法》要求公开募捐须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针对的仅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募捐,而不调整私益募捐,不能视为禁止个人公开求助并以募捐方式获得帮助。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私益募捐的管理规范,个人网络求助中的失范行为愈演愈烈,骗捐即是其一。
本文将以此为起点,探究骗捐事件的产生原因,分析相关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提出初步的解决思路。
二、骗捐的产生骗捐是通过发布不实信息,利用他人的同情心骗取财物的行为。
骗捐在当前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通过编造、夸大事实骗取捐款;二是种通过“移花接木”利用他人真实困境骗取捐款。
即通过欺骗手段使捐款人陷于错误认识之中,诱发其同情心,骗得其捐款。
骗捐频现,原因有三。
第一,信息发布无门槛,求助信息实情难辨。
骗捐信息几乎都从自媒体和开放的网络平台上流散出来。
如李小璐一案中,骗捐者通过微博散布消息;“知乎女神”童瑶则诞生于问答类网络社区。
在网络上,求助者可以极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游说能力,唤起人们的同情心与道德感,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以极快的速度蔓延,扩大受害者的数量。
没有专人或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事前审查,发文者的个人陈述是求助信息的唯一来源,公众没有得到谨慎对待求助信息的提醒,也无法对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与核实,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等。
第二,善款使用不公开,余款处置不规范。
2015年7月,江苏一女生遇车祸遭截肢,民众捐款约90万元,后网友发现该女生家属为其购买iPhone5S,尽管家属一再澄清买手机未动用捐款,还是引起质疑声一片,其症结就在于网友们无从获知捐款的使用细节,不能确定捐款的合理使用。
余款的处置更是一大难题。
求助者解决当前困境需要多少钱,没有机构进行核算,更没有人对捐款进行管理,“按需分配”给求助者。
因此时常出现募得捐款总额大于求助者的实际需要,而留下了余款处置的问题。
正是由于巨额的捐款由求助者自己掌管,使用不公开,余款处置在当前又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才使得“私益募捐”似乎成为一个可以暗中操作、有利可图的事情,因而诱发骗捐事件不断出现。
第三,监管环节缺失,仅靠道德自律。
个人求助款项直接汇入个人账户,没有利益无涉第三方的介入与监管。
在少量的由医院、电视台等发起的为特定个人的募捐之中,善款使用与余款处理也最终由受助者个人决定。
在这种没有第三方或者专门机构监管的捐款使用过程中,直接获得捐款的募集人的道德水准成为不辜负爱心、不消费善良的唯一制约因素。
道德主要通过主体的内心信念和社会的舆论评价来发挥作用,属于主体社会自治的范畴。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道德的自律并不是说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具体主体都已达到了自律境界。
至今为止的道德史都证明单凭主体的道德自律不足以保证所有人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能自觉履行社会道德义务。
③骗捐者面对骗捐成功带来的诱惑,难以实现道德自律,第三方监管的缺失则未能及时以外界的他律补足主体自律的不足,给骗捐者以可乘之机,成为滋生骗捐的养分之一。
三、骗捐的防治美国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逐步确立了慈善募捐的言论自由保护方法,否定了募捐行为“事先抑制”的许可制,但对自由的合理限制与对其的保护一样必要。
预防诈骗等“低价值言论”就是限制的合理理由之一,如《模范慈善募捐法》的首要限制对象就是“诈骗”。
④笔者认为对个人求助应予认可,但对骗捐则要进行全面的防治,避免其干扰正常的私益募捐秩序。
(1)救助制度的完善与对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但是申请过程复杂,而且获得的救助金额对于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来说杯水车薪,难解燃眉之急。
在现代社会救助立法中,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救助责任并重理念,构建“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救助责任主体,对于实现各救助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功能互补具有重要作用。
⑤我国政府救助与民间救助即慈善组织救助还未形成良好的对接机制,主要体现在救助主体有待整合,救助资源尚未实现互补,救助形式单一和救助合作机制空缺。
⑥在将来的救助事业发展中,不断完善、健全政府救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并积极促成二者的对接,为遇到紧急情况的家庭与个人提供充分的救助,进而规制个人求助乱象丛生。
(2)第三方提供平台与管理账户。
建设规范(下转第101页)(上接第99页)化求助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建立第三方接收、管理善款制度是解决骗捐问题的关键措施。
在以往的社会救助中,求助信息的收集和救助财物的发放常由政府民政部门完成。
但是,慈善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它与政府之间应是彼此独立、相互支持的伙伴关系。
保持慈善的独立性和自愿特色是慈善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慈善界的共识。
⑦因此,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背景下,不应再将平台建设与第三方监管的重任寄望于政府,而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组织与调节能力。
在建设有准入门槛的信息平台方面,可以鼓励有实力的网络服务者建立专门的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对求助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真实性审核,并通过大数据对有骗捐历史与明显倾向的账号予以限制,也可鼓励个人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增加求助信息的可信度。
对于求助获得的财物,则可由医院、慈善组织等第三方进行接收并管理,对捐款的使用和结余状态据实公布、接受监督。
(3)骗捐的责任承担。
骗捐本质上是诈骗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应谴责,更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骗捐的责任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募集人亦即骗捐者、作为传播媒介的网络平台和新闻媒体以及信息转发者。
骗捐者责任。
主动发布信息、诱导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骗捐者是最主要的责任人,按其欺骗所得的多寡可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欺骗手段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骗捐数额较大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平台的责任。
对一般性的网络平台而言,应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知道相关信息侵犯他人权益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有专门业务的网站,其责任则大于一般网站。
如“轻松筹”,该网站设有微爱通道“大病救助”项目,在此发布众筹信息网站会进行项目验证,审核通过后才向公众开放筹款通道,且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营利,它的注意义务应该上升至事前审查保证信息真实的程度,在因骗捐导致的损失发生后,“轻松筹”一类的网络平台应承担连带或补充的民事赔偿责任。
转发者的责任。
一般转发者行为的危害后果较小,但公众人物的转发行为不仅加剧了骗捐信息的扩散,且对一般公众而言有该名人为信息背书、作证的误导效果。
因此,公众人物的对于所转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普通人。
但过高的注意义务会使公众人物基于风险、成本与收益的考量而选择对所有求助信息视而不见,这又会与促进社会互助的起点背道而驰,因此笔者认为,公众人物只应对求助信息明显虚假和明知虚假仍予以转发的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让其承担连带或补充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作为诈骗罪共犯均属不妥。
参考文献:[1]《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详解慈善法》,新浪网,/c/2016-03-21/doc-ifxqnsty474958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10日.[2]刘迎霜.《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一种正本清源与直面当下的思考》,《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3]程秀波.《道德的法律强制探析》,《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5期.[4]吕鑫.《慈善募捐的自由与限制——美国经验的启示》,《浙江学刊》,2011年第4期.[5]蒋悟真.《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兼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法学家》,2013年第6期.[6]乜琪:《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衔接: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3期.[7]张奇林.《美国的慈善立法及其启示》,《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懒、散、慢等工作现状,促使司法警察具有“招之即战、战之必胜”的队伍,只有通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科学管理,必须坚持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队伍必须从事司法警察业务工作,不能出现“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等继续存在,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归队管理,定期召开司法警察会议和工作任务的分工和安排,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能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7]。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处置突发事件、传唤、拘传、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执行押解、提押工作,送法法律文书,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以及维护群众来访秩序等一些列职责;另外检察院职务侦查部门在办案环节中出现超时、超期、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和不规范的执法情况,司法警察发现可以采取监督作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性,所以司法警察自身要熟悉自己的法定工作职责,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