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大热点法律问题
【法律】2023年新法律解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法律 2023年新法律解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引言嗨,大家好!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读一些即将在2023年实施的新法律,并关注当前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因此了解新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准备好了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新法律及其对社会的影响吧!1. 数字隐私保护法修订1.1 为什么需要修订?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到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的数字隐私,2023年将修订数字隐私保护法,以适应技术和社会的发展。
1.2 修订内容及影响修订后的数字隐私保护法将更加严格规范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时的行为。
同时,新法律还将加大对侵犯个人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这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数字隐私,增强公众对信息安全的信心。
2. 网络安全法更新2.1 针对网络犯罪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障公民的网络安全,2023年将更新网络安全法。
2.2 更新内容及影响新的网络安全法将加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并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的能力。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避免网络攻击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这将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感,并维护国家的信息安全和稳定。
3. 数据保护法初次推行3.1 平衡数据使用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在数字化时代,数据的使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同样重要。
为了平衡数据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2023年将首次推行数据保护法。
3.2 新法对企业和公民的影响数据保护法将规范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时的行为。
同时,该法将赋予公民更多的权利,例如可以请求删除个人数据或了解数据的使用情况。
这将增强公民对个人数据的掌控感,减少数据滥用的风险。
4. 垃圾分类法推行4.1 带来的环境效益垃圾分类是解决当今城市面临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2023年将实施垃圾分类法。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

以新《公司法》为视角论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摘要:公司社会责任近年来受到普遍关注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于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定义务,这就要求公司在承担其相应职责的同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本文对新《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并对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建议,对于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社会责任;责任制度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在管理学里面的描述是:企业承担着诸如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对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支持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等等责任。
除了这些,从外部关系的角度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还承担着对社区、政府、媒介以及股东、交易伙伴、消费者等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特定社会责任。
具体说来:企业对于股东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做好对股东投资的保护,以及保障股东投资能得到合理的收益;企业对于新闻媒介的责任就是要做到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维护新闻传播的真实、客观和时效性,同时还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企业对于社区的责任就是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并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公益活动以及保障社区生活环境;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认真遵守政府的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或管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就是满足消费者需要,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担负起教育和引导消费者的职责。
二、中国推行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从目前的社会状况和立法现状来看,承认和推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在我国是非常有必要并可行的。
[3]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
它能为企业吸引、留住并激励员工,提高企业工作的效率;通过降低能耗,在保护环境的同时降低成本;通过不断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在满足社会发展与人民需要的同时,为企业带来创新;能够为企业树立品牌并提高声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从社会广泛的利益来看。
企业社会责任文献综述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献综述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21世纪以来经济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热点问题。
国际社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已经从号召转变为一种具体的行动。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本文主要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观点、内容及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文献进行整理归纳。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Olive Sheldon,1924)在其著作《管理的哲学》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基于当时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矛盾与西方经济活动的问题, 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尤其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研究焦点之一。
然而,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关于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一)国外主要观点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都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不同的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具体包括什么,具体责任之间是否有层级关系等持有不同的观点。
而在此只提出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观点。
1、同级观。
在这种观点下,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应履行的具体社会责任没有主次之分,是并列关系。
Eells & Walton(196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当企业在与社会领域发生互动而产生的问题以及治理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原则”。
麦克奎尔(Mc Guire,1963)认为,“社会责任的观点假定企业不仅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有超越这些义务的社会责任”。
阿齐•卡罗尔(Carroll,197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还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
而J.J.Brummer(1991)又进一步把企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道德和社会四种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为法律规定的企业义务;道德责任则包括企业就其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对人类福利具有重大影响力及有能力对行为及其后果加以控制;社会责任是企业行为低于社会要求的标准,及引起的后果,应受到惩罚。
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消费者、环境、社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员工的责任1.1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福利、培训等。
1.2 保障员工权益:企业应该尊重员工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言论自由、劳动权益等,不得歧视、欺压员工。
1.3 提供职业发展机会: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培训、晋升、职业规划等,匡助员工实现自身发展。
二、对消费者的责任2.1 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应该确保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2.2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企业应该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2.3 关注消费者权益:企业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三、对环境的责任3.1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3.2 推动可持续发展:企业应该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保护生态环境。
3.3 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应该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参预环境保护活动。
四、对社会的责任4.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企业应该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2 履行公民责任:企业应该履行公民责任,积极参预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推动社会发展。
4.3 参预社会管理:企业应该参预社会管理,积极配合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五、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5.1 捐赠慈悲事业:企业应该积极捐赠资金、物资支持慈悲事业,匡助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
5.2 支持教育和文化事业:企业应该支持教育和文化事业,投资教育项目、文化活动,促进社会进步。
5.3 参预社会公益活动:企业应该积极参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为社会贡献力量。
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把履行慈善责任等同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做法不是个别 现象,而是相当普遍。中国很多企业把其进行的慈善活动 进行大肆宣扬,不由得不让人怀疑其进行慈善活动的动机, 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企业进行慈善活动而大肆宣扬的做 法是不允许的,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应有的商业道德,慈 善就是慈善,没有必要和市场及品牌形象塑造联系在一起。 而在中国恰恰相反,汶川大地震后,在网络上出现了“铁公 鸡”排行榜,公布了很多外资企业的捐款数额,三星、诺基 亚、LV、麦当劳、肯德基等跨国企业都名列其中。很多网 民骂声连连,声称它们没有捐款或者说捐款数额与其身份 不相符合。这些做法遭到了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质疑。个人 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允。
6.企业管理者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1)当前,我国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体制方面还很不健 全,有些企业一提到企业社会责任感觉是非常陌生,根本 不知其内容是什么。而许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认为只 要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就是承担责任,没有认识到企业处 在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与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些非契约性的 关系(譬如保护环境、慈善事业),这些关系虽然不像与股 东的契约关系那样具有刚性,但企业同样应该考虑其行为 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协调有关利益关系。尤其在 一些加工型生产企业里,老板们把产品、利润看得很重, 而不把工人的生产安全当一回事.在他们眼里,产品和利 润远远高于工人的价值和人身安全。
•8.承担发展科技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 • 当前,就总的情况看,我国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较差的,资源 投入产出率也十分低。为解决效益低下问题,必须要重视科技 创新。通过科技创新,降低煤、电、油、运的消耗,进一步提 高企业效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尽快改变技术落后状况, 实行了拿来主义,使经济发展走了捷径。但时至今日,我们的 引进风依然越刮越大,越刮越严重,很多工厂几乎都成了外国 生产线的博览会,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没有引起注意。因 此,企业要高度重视引进技术的的消化吸收和科技研发,加大 资金与人员的投入,努力做到创新以企业为主体。
我国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路径选择

我国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路径选择提要:关于民营企业的发展问题成为各方热点关注的问题,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争议也在逐渐增多。
在探讨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演化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民营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对社会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对顾客等利益相关者关注不够,不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以及缺少各方面的监督等,并从提高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意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有提倡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分析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连续保持8%以上的年平均增长率,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民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对我国GDP 总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但是缺乏科学的发展观、追求成本最低、缺乏社会责任感,是很多民营企业的通病。
这逐渐引起了人们对民营企业行为外部性的关注,民营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趋高涨,仅仅遵纪守法和关注股东价值的创造显然已经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来自社会责任方面的压力。
因此平衡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利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也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最终目标。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责任观念落后,责任意识不强;第二,资源利用耗费大、效率低和污染严重:第三,社会公益心和信用缺乏,社会公益心不强。
和谐杜会的构建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和努力,尤其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一方面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前进的动力。
承担着创造社会财富、满足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责任;另一方面其自身的活动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在日益扩大,产生了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信用缺失、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与企业的社会责任背道而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不允许的。
因此,在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并且也直接影响到企业长远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设计一套既符合民营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又满足社会需要的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承担机制,着手解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对于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

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CSR作为企业行为范式的底线,旨在通过强化企业和社会之间的联系,为社会做出贡献。
然而,在CSR的实践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伦理和法律问题,有时其影响甚至超过了CSR目标本身。
本文将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问题CSR奉行的是商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强调企业行为应当具备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忽视道德和社会责任。
比如,一些企业存在滥用劳动力、环境污染、不公平商业竞争等问题,其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也对社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伤害。
此外,在CSR实践中,一些企业存在标榜CSR,实则只是为了赢得消费者的好感,这种轻薄的伦理行为同样不值得赞扬。
如何解决CSR实践中的伦理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强化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强企业内部伦理规范建设,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确保公司整体行为符合社会伦理标准。
此外,加强外部舆论监督也是必要的,对于违反社会伦理的企业应加大处罚力度,对好处明显的企业应给予激励,以建设更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CSR的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尤其是在跨国企业的CSR实践对沿海国家的经济以及人权等问题的影响较为明显。
这些企业通常在政府的红利支持下,允许不良环境、劳动人权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此外,一些企业在实践CSR时未严格遵守当地法规,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当地政府与公众对企业行为的信任。
如何解决CSR实践中的法律问题?首先,政府应建立完善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企业本身也应加强内部监管,建立企业内部的规范体系与审核机制,推动行为符合当地法律。
最后,企业应与当地政府以及社会团体等相关方面进行沟通,提高社会对企业责任的认知,增强企业在当地社会的信任。
对社会热点法律案件思考(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愈发凸显。
近年来,我国社会热点法律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些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一、社会热点法律案件概述1. 李锦莲故意杀人案2019年,李锦莲因故意杀人案被判无期徒刑。
然而,在服刑过程中,李锦莲坚称自己无罪。
经过反复调查,最终证实李锦莲确实被冤枉。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2. 刘洪伟“嫖娼”案2018年,刘洪伟因嫖娼被警方抓获。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刘洪伟的行为构成嫖娼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嫖娼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3. 张志超强奸案2015年,张志超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过程中,张志超坚称自己无罪。
经过调查,最终证实张志超被冤枉。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冤假错案的反思。
4.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2018年,张扣扣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扣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死刑适用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1. 司法公正问题上述案件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公正问题。
在李锦莲和张志超案件中,冤假错案的发生暴露出司法系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漏洞。
在刘洪伟案件中,嫖娼罪的适用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公正性的质疑。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刘洪伟案件中,嫖娼罪的适用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公正性的质疑。
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还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死刑适用问题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对死刑适用问题的讨论。
一方面,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对犯罪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死刑的适用也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损害司法公正。
4. 公众参与问题上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然而,公众参与法律案件的程度和方式仍需探讨,以避免过度干预司法公正。
三、思考与建议1.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水平针对司法公正问题,应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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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通常发生在两方主体之间,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而言,这两方主体一般是企业法人和企业利益相关者。
企业利益相关者不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会呈现不同的特征。
依据利益相关者的属性,我们可以把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法律问题分为内部法律问题和外部法律问题。
内部法律问题发生在企业法人与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外部法律问题则发生在企业法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
内部法律问题相对单一,主要是劳工问题,即企业法人(或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
它包括平等雇佣、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多数都是传统劳动法领域研究的范畴。
对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式的公司,他们还面临着另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委托代理关系下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他们应当如何处理对所有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此类问题的焦点。
外部法律问题则相对复杂,因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有许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债权人等,也包括法律主体相对模糊的社区、社会、自然环境等。
企业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纠纷,从而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
如果是一家化工厂由于管理不慎,造成当地的水源污染,危害当地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这家公司也需要对损害的发生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与社区、自然环境之间的法律问题。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
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热点法律问题。
热点一:公司利益服从于股东,还是服从于利益相关者?这恐怕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最早也是最激烈的争论了。
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谋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错误的。
公司法理论也据此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信托责任,如果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有违信托责任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不道德的、有违公司法精神的。
一百年前,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准备在福特汽车公司中推行较高的员工福利标准,却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然而福特决定一意孤行,终于被其他股东推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福特提高员工福利必然会削减企业利润,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违背了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
最终,法庭判决股东胜诉,福特无权实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损害股东利益的政策,其依据的就是企业性质的理论。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一信条,因为它不但要企业符合伦理道德,还要求企业运营公开透明、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员工福利,这些看起来都与企业盈利的性质相违背。
于是,围绕“公司利益是为了股东还是为了利益相关者”这一话题,法学教授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这场论战从上世纪三十年代开始,始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之间。
一个教授认为公司只应该为股东服务,另一个教授认为,公司既应当为股东服务,也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
这场持续了几十年的论战最后还是没有达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直到现在,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没有停止。
只是有一些新的声音认为,公司的确只需要对股东负责任,然而如果不兼顾利益相关者,公司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化股东利益,所以公司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即使对于那些赞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教授来说,仍有不少问题让他们困扰。
譬如,既然他们认同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公司法的基础是否需要改写?如果是,如何改写?另外,如果公司要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话,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哪些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哪些不需要关注?关注到何种程度?其优先次序又是如何?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仅能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对股东如此,对债权人如此,对利益相关者也应如此。
因此,如何清晰界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衡量其优先次序和大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热点二:商业与人权问题。
人权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当政治色彩的词汇,它从一开始便与法律、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通常,人权问题会发生在一个自然人和一个主权政府之间,指的是自然人作为公民甚至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一个主权政府所剥夺或削弱。
人权与商业发生联系,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
自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推动后,商业人权的问题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最早的商业与人权问题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
当时,非洲种族冲突、政府腐败问题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设立工厂的美国公司在国内遭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公众要求美国公司从非洲撤资,一方面避免参与损害人权的活动或在经济上间接支持此类活动,另一方面给当地政府施压,迫使其改进国内人权状况。
在公众压力下,一大批美国公司终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八十年代非洲种族问题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国家继续经营。
此后,商业与人权便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下,商业与人权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尤其是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延伸。
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人权不在仅仅存在于自然人与主权国家之间,而且存在于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考察的是企业是否尊重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从这一新的人权定义出发,商业与人权就囊括了很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当利益相关者是员工的时候,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招聘过程是否存在歧视,劳动过程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否存在负债劳动现象,员工的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员工是否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等;当利益相关者是社区民众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社区民众土地是否被侵占、社区的物质和文化遗产或专利权是否被侵犯;当利益相关者是政府官员、供应商或客户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企业商业行为中是否存在贪污与贿赂,使用者是否被充分告知产品的安全特性等。
为此,国外不少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公司的人权准则,并将其作为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内容。
而一些人权研究或行动机构也将工作对象从主权国家转移到知名跨国公司,专门研究跨国公司的人权政策。
这可能成为未来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商业与人权理念的时候通常会遭遇不少阻力。
因为人权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较敏感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问题。
因此,有人建议用其他词语代替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人权问题,如改为商业与人的尊严。
热点三:如何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产品责任的问题由来已久,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之间,有许多为人们所熟知的判例。
如一位美国老太太因为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而向麦当劳索赔,并最终获得了48万美元的赔偿。
此类案件与企业、顾客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比较热门的法律问题。
此类案件的焦点,通常在责任认定上,即到底是商家应该为事故负责,还是顾客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要明确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清晰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但这往往十分困难。
产品责任还有一个延伸边界的问题。
几乎没有一个公司会生产产品所有零部件,多数公司都是通过外包生产或订单采购的形式获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组装和贴牌销售。
这时候,产品责任就散落于产品生产的整条供应链上,由于一级供应商下面可能还有二级、三级供应商,这样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
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品牌厂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呢?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结论。
然而,最近欧盟所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则将产品责任全都推给了品牌生产商,即品牌生产商需要对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负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全球报告组织GRI推行的新标准G3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则进行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对供应链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国内,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最近的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都属于这一类。
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晰产品责任的边界将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热点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要向利益相关者负责,必须制定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便向利益相关者说明企业运营的情况,说明是否遵守了企业的各种社会承诺。
而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因而,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也可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公司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称企业公民报告、企业社会报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中会说明企业经营与环境、社会的关系,以及企业通过实施怎样的社会责任战略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表现等。
关于该报告的撰写,目前国际上有一些比较通行的标准,例如全球报告组织GRI 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
根据该指南,企业不但需要披露企业的环境、社会表现,还需要说明公司有怎样的管理手段和制度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
国际上其他一些机构也开始鼓励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发展。
譬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与纽约证交所联合发布责任投资原则,呼吁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资者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伦敦证交所也发布公告,称将逐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环境、社会信息;最近,深圳证交所也发布了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指南,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有关的信息。
然而,关于“要不要强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强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
毕马威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将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结合才会产生较好的综合效果。
此外,采取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尤其是企业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也可能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个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解析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最初是要求企业追求“好”的东西,而这种所谓“好”的东西是具有极大的价值取向的,包含了企业所在的社区或者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偏好。
譬如某地方可能认为企业捐资助学就是好的企业,而另一个地方则可能认为企业要不涉足罪恶产业才是好企业。
这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的。
因此,最早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其实和法律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依靠的是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后来,企业社会责任得益于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获得逐步发展,这种变迁使得最初的、局部的价值取向变为广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价值取向。
例如,本来一家公司雇佣多少男职员和多少女职员并不是要紧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女权主义兴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够将女职员一视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他公司则被人们批评;种族问题、环境问题亦是如此。
如此一来,人们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关于企业价值取向的假设系统,全社会在公平招聘、企业环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识。
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得以大行其道。
因为这些理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公认是“正确”的,凡是违背这些理念的则被认为是“错误”的,会遭到唾弃和惩罚。
这个时候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社区、宗教这样的小团体,纯粹依靠伦理和道德力量显然已经不足以唾弃和惩罚这样的“错误”,于是便出现法律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