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范本模板】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所 有 级收费。 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标
幼儿 园 , 应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办 教 公 办 幼 儿 园 的 保 育 教 育 费应 主 要 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四十四条 、 用于幼 儿活动及 学 习 、 第 第四 生活用 品等支 出 。
十 五条 和 第 四十六 条 的相 关 规 定 确定 民办幼儿 园. 的保育 教育 费应 主要用 于教
习生 活用 品费 、 书设 备购 置费 、 图 房 民办 非 企 业 法 人 的幼 儿 园 收 取 的 展 改 革 委 关 于全 面 实 行 收 费 公 示
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 保育教育费、 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 制度 的通知 》发 改价格 [ 0 ] 7 ( 2 4 9 0 2 办园经费支 出。 门统一 印制 的票据 。 办幼 儿 园收 号) 公 要求 , 采取多种形式 , 对收费项 第 九条 幼儿园 B L  ̄举办 取 的保 育 教育 费 . 按 政 府非 税 收 目、 费 标 准 、 费 依 据 、 费 范 J g) 应 收 收 收 食堂 、 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 入 管 理 的有 关 规 定 . 行 “ 支 两 围、 费单位 、 实 收 计 投诉 电话 等向家长 管理 。伙食 费 不属 政府 非 税 和社 会进 行公 示 。 食 费 。 食 费按 实 际成本 核算 并 每 条线 ” 伙 收入 , 应直 接 留归 幼儿 园按 有关 规 幼儿 园的 招生 简 章和 广 告 。 应 月结 算 , 多退 少 补 。 第十条 除保育教育费 、伙食 定 管理 和使 用 。 当报 教育 行政 部 门审查 备 案 。 第 十六 条 加强 对幼 儿 园收 费 费 外 ,幼 儿 园不得 收 取其 他 费 用 。 笫 十三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 幼 儿 园 在规 定 的 在 园时 间 内( 体 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 , 具 任何部 门 的监 督和管 理 。各级 教育 、 物价 、 财 在 园时 间 由各 省 辖 市 规 定) ,不得 和单位不得截留、 占、 挤 挪用。 公办 政 部 门要 建 立 和健 全 幼 儿 园 收 费 加强 对 幼儿 园 收 费行 为 以开办实验班 、 特色班和兴趣班等 幼儿 园 收 支情 况 应 当 每 年 向 同级 管 理制 度 , 物价 、 财政部 门报告 , 民办幼 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 为 由另外 收取 费用 。 不得 收取 与入 教育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浙价费[2012]368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12年12月28日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按规定登记注册、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
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包括民办公助幼儿园和其他民办幼儿园。
民办公助幼儿园是指民办幼儿园中享受部分政府财政补助的幼儿园、由民办幼儿园承办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各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及补贴或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其他政府优惠政策。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教育.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江苏教育.附件: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各省辖市可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细则之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细则之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仅供参考!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 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 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住宿费, 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 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 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 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 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 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 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分级管理. 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第七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 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八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 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九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十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 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 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 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 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 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 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 确需变动的, 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 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 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第十四条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 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 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 30%.第十五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 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 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 定期发布, 多退少补”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 收费必须单独立帐,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1、延时托管费.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 幼儿园受家长委托, 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 可收取延时托管费.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2、校车费. 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 可收取校车费.(二)幼儿园代收费.1、餐费(含营养餐点). 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 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幼儿园应于次月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 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2、体检费. 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3、外出活动费. 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 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 不得进行差别对待.第十七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九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二十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 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 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 超过半个月的, 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第二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 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 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 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 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 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 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七条各市、管县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幼儿园收费具体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2月20日起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幼儿活动和生活用品及所需设备设施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幼儿园等级确定最高标准(如表),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下浮。
收费标准及地区幼儿园等级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月)长春市其他八个中心城市县(市)省级示范 750 600 450市级示范 650 500 350其他 450 350 200注:城区所辖乡镇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县(市)标准掌握。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收费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其家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所有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收费项目、标准应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和教育行业特点;(二)公开透明原则:收费项目、标准、退费流程等应向家长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自愿选择原则:幼儿家长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项目,幼儿园不得强制收费;(四)收支两条线原则:收费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幼儿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本园收费项目包括:(一)保育教育费: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活动等服务的费用;(二)住宿费:仅限于寄宿制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住宿服务的费用;(三)伙食费:为幼儿提供膳食服务的费用;(四)教材费:为幼儿提供教材、教辅等学习资料的费用;(五)代收费:为幼儿提供校车、保险等服务的费用。
第五条收费标准:(一)保育教育费:根据幼儿年龄、班级、园舍条件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二)住宿费:根据幼儿住宿条件、园舍设施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三)伙食费:根据幼儿膳食营养需求、食材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园方提出,物价部门核定;(四)教材费:根据教材、教辅等资料的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五)代收费: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园方提出,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六条收费管理职责:(一)园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幼儿园收费工作;(二)财务部门负责收费核算、票据管理、资金结算等工作;(三)班主任负责收费宣传、收费通知、费用收取等工作;(四)家长负责按照收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收费流程:(一)园方制定收费方案,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二)班主任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告知收费项目、标准及缴纳方式;(三)家长按照收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四)财务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核算,并向家长出具收费票据;(五)班主任定期向家长公示收费情况,接受家长监督。
2021年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包管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增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以后成长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国家成长变革委、教育部、财务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夜力成长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修改。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含: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办事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办事并包管幼儿的平安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性为所产生的用度。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办法,增进幼儿智力成长,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产生的用度。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用度。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产生的用度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便利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办事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用度。
办事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依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办事而收取的用度。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便利,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用度。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doc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下文仅供参考!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
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另一方面,要针对幼儿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