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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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1.幼儿园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应该公示于幼儿园校内,供家长和监护人参考。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1.幼儿园应该详细列明每个收费项目,例如学费、杂费、午餐费等,并明确收费标准。

2.每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该在幼儿园校内公示,供家长和监护人参考。

三、收费政策的公开和透明1.幼儿园应该向家长和监护人公开所有的收费政策和规定,确保家长和监护人了解收费的原则和流程。

2.幼儿园应该及时向家长和监护人提供有关收费的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等。

四、缴费方式和周期1.幼儿园应该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例如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以方便家长和监护人缴费。

2.幼儿园应该规定收费的缴费周期,例如月缴、季缴或年缴等,并明确缴费的截止日期和逾期缴费的处罚措施。

五、收费凭证和发票的开具1.幼儿园应该为所有缴费的家长和监护人开具收费凭证或收据,以备核对和核实缴费情况。

2.若幼儿园收取了消费税或其他税费,应该及时为家长和监护人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税。

六、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幼儿园应该建立相应的收费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流程的合法合规。

2.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应该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公正合理。

七、退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1.幼儿园应该制定完善的退费政策,明确退费的条件和流程,以方便家长和监护人办理退费手续。

2.幼儿园应该及时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家长和监护人,并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总之,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幼儿园和家长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效的收费管理可以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同时也可以保障家长和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范本

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范本

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范本幼儿园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起点,对于幼儿园的治理与教育乱收费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制度,下面给出一个幼儿园治理教育乱收费制度的范本。

该范本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的公平、公正与可持续发展。

一、收费目的和原则1. 收费目的: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和教育质量提升。

2. 收费原则:a. 公平原则:收费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人。

所有学生应根据统一的标准收取费用。

b. 透明原则:幼儿园对收费标准和项目必须向家长明示,定期公布。

c. 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承受能力。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 基本学杂费:包括教材费、教具费、消费品费等,每学期收取固定额度。

2. 餐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服务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确保食物的质量和营养合理。

3. 住宿费:对于需要住宿的学生,提供住宿条件,根据实际成本合理收取。

4. 特殊活动费:如春游、秋游、实地考察等特殊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合理收费。

5. 考勤卡费:提供电子考勤系统的幼儿园可以收取考勤卡费,但费用应当合理。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1. 收费管理: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收费公示:幼儿园应定期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便于家长了解和核对。

3. 收费核对:家长可以向幼儿园提出收费核对申请,幼儿园应积极主动地与家长进行沟通,解决问题。

4.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设立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接受家长的监督和投诉。

四、违规处罚措施1. 收费违规:若发现幼儿园存在乱收费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幼儿园应退还多收的费用,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2. 信用记录:一旦幼儿园有严重违规行为,应将其列入不信用记录,以警示其他幼儿园。

3. 法律机制:对于严重违规的幼儿园,应追究法律责任,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幼儿园收费改革1. 建立补贴机制:针对经济困难家庭,可以建立一定的补贴机制,减轻家庭负担。

幼儿园收费管理财务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财务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财务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项目1.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杂费以及其他收费项目。

2. 学费按每月收费,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在开学前通知家长。

3. 杂费包括午餐费、午休费、教材费等,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幼儿园制定并公示。

4. 其他收费项目包括校车费、课外活动费等,需提前征得家长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收费管理1. 幼儿园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经验。

2. 学费、杂费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私自调整。

3. 家长需提供完整的付费凭证,包括缴费通知书、收据等。

4. 每个月底进行收费汇总,检查是否有漏交或欠费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

5. 对于拖欠学费的家长,幼儿园要及时采取催费措施,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6.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调整的收费项目,要及时通知家长并退还多收的款项。

四、财务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包括收支核对制度、清单管理制度等。

2. 每月底进行财务清单核对,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3. 每季度进行财务报表编制,提供给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档。

4.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支出,需经过多人审核并报批,确保财务安全。

5. 对幼儿园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确保资产清晰明确。

五、监督与检查1. 幼儿园应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岗位,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定期邀请财务审计机构对幼儿园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3. 对于发现的财务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4. 对于财务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处罚与奖励1.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追究责任。

2. 对于表现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要进行奖励并公示。

3. 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要依法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视幼儿园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云南省教育厅针对幼儿园收费管理发布的一系列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收费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幼儿园收费的基本原则和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幼儿园的收费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保证幼儿的权益。

同时,幼儿园收费项目应当包括学费、杂费和服务费等,在范围方面要适度合理。

其次,在幼儿园收费标准方面,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程序。

幼儿园应当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教学资源、经营成本以及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收费与物价的变化相适应。

第三,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幼儿园收费的公示和报备制度。

幼儿园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以及相关收费政策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这样可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使家长和社会公众能够监督和评价幼儿园的收费行为。

再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幼儿园收费的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

云南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同时,对于家长的投诉,教育厅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事项。

最后,实施细则还对幼儿园收费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对于故意违规收费的幼儿园,教育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可能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这样可以强化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有效管理,旨在维护幼儿园收费秩序的正常运行。

通过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收费公示制度以及强化监管和投诉处理机制,可以保证幼儿园收费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提高了违规收费行为的成本,从而保护了广大幼儿和家长的权益。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常政发〔2011〕139号)、《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3〕16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含中外合作,下同)举办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收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全日制(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保教费、全日制早教费(全日制托儿班)。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各等级类别的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淮安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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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
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
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市直幼儿园和各县区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和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公办幼儿园被评为市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相应类别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0%。

如既是省级十佳幼儿园又是市级十佳幼儿园,只能按照一个上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如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市级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上浮30%,住宿费标准由县区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
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30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1)进行备案并公示。

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

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第十五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含节假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不退(转)园因故缺勤的,根据幼儿入园考勤情况,幼儿在园时间7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在园时间超过7个工作日的,不退费;因幼儿自身原因造成整月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半月收取。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2),报经价格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县区价格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
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以前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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