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张云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思想: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
对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的启示,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问题启示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0-02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和经营模式转变,加之各国在银行监管标准方面的冲突,逐步促成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努力。
1975年2月,由当时十国集团的成员国比利时、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12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组建了“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发布的被统称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其中,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1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所谓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一)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该协议全称为《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的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偿债能力,通过对资本水平和衡量标准的规定,可以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从而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监管部门体制单一,监管职能重叠,监管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采用的是“三部分理论”,即央行、银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但是这种监管体制的下,监管职责不够明确,重叠盲区较多,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二、监管手段不够灵活多样化。
目前监管手段主要是以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为主,在一定程度上没有针对性,没有灵活性,对监管对象的企业运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不能及时、全面、准确的反映和评估。
三、监管技术手段不足,监管能力有限。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监管机构应该大力发展监管技术和手段,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目前有关监管技术和手段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面对以上问题,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采取一些应对措施,如下:一、加强对监管部门和监管政策的了解和应对能力的提升。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了解监管部门和监管政策非常重要,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的风险控制和合规修订可以通过完善内部制度和完备的监管制度推行。
二、积极引进最新的监管技术和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的推广,金融领域监管技术也得以提高,可以依据实际场景和监管需要,采用智能化、自动化的监管手段,加强监管网关和风险预测预警,严防不法行为和风险增加。
三、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提高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可以结合实际场景,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可以通过合理地进行风险分散和风险规避、加强贷后跟踪和监管,提高资产质量,从而为下一步的扩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在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和监管手段、在加强监管效力的同时,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简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

简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引言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安全。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框架。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概述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组成。
其中,央行是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的宏观调控;银保监会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日常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的日常监管;外汇局则负责外汇管理。
三、央行央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简称,是我国最高的金融管理机构。
央行主要职责包括:实施货币政策,维护货币稳定;发行货币和管理流通中的货币;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
央行还具有其他特殊职能,比如管理外汇储备、领导金融市场开放等。
四、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我国负责银行和保险业日常监管的机构。
银保监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银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颁布相关规章制度;对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检查;处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五、证监会证监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是我国负责证券市场日常监管的机构。
证监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证券;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
六、外汇局外汇局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外汇管理政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外汇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外汇管理政策;管理境内外汇交易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处理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
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始于2018年,旨在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改革后,央行将承担更多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将成为银行和保险业的统一监管机构;证监会将负责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的日常监管。
外汇管理也将进行重大调整。
八、结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多个部门组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配合。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革,银行业监管体制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在新形势下,银行监管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1. 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监管责任不够清晰等。
银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而监管制度的体系并没有随之完善。
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导致监管的缺失和不足。
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
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依靠法规、政策等硬性手段,而在市场化、国际化的趋势下,这些手段往往不够灵活和适应性,导致监管效果有限。
监管责任不够清晰。
在银行监管中,存在多部门、多层级的交叉监管,监管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责任不清晰和监管漏洞。
2. 完善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银行监管体制。
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
需要完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环境,从而使监管制度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银行业务的复杂化和多元化。
多元化监管手段。
加强金融科技、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可以引入市场化、自律性等监管手段,增加监管的灵活性和综合性。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
在监管责任方面,需要明确各部门、各级别的监管责任,建立统一的、协调的监管体系,减少监管冗余和监管漏洞,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还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制度和经验,使监管更加国际化、开放化,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监管标准不统一。
中国目前有多个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监管效果不一致。
2. 监管手段不完善。
目前的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借助内部审核、外部审计以及定期报告等手段,但这些手段无法及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3. 监管力量不足。
当前的商业银行数量众多,但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有限,无法对所有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监管,导致监管工作的片面性和不足。
4. 监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存在一些制度漏洞,规定不详细,容易给商业银行以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统一监管标准。
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指导意见,确保监管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2. 加强监管手段。
引入新的监管技术和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及时监测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3. 增加监管力量。
增加监管机构的人力资源投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监管团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覆盖。
4. 完善监管制度。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风险。
5. 强化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对监管工作中的不力和不作为进行严肃追责,提高监管工作的执行力和效果。
加强商业银行监管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策略,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制度,才能确保我国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简述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

简述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摘要: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应对措施四、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正文: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为主要组成部分。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分别对银行业和证券期货业进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辅助性的监管机构,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1.金融监管体系层次分明,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监管格局。
2.注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3.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与应对措施1.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难题:金融科技创新层出不穷,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监管部门需不断更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
2.跨境金融监管压力: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境金融业务日益复杂,如何有效防控跨境金融风险成为监管面临的挑战。
3.金融机构监管套利问题:金融机构可能通过监管空白或监管套利行为,导致金融风险传导。
监管部门需加强协同监管,消除监管盲点。
应对措施:1.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2.完善跨境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
3.优化金融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未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方向1.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2.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
3.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4.强化跨境金融监管协作,共同防范全球金融风险。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

构也都从各 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 有存款保险保护, 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得到联 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 但与 为避免通过 2 、监管模式。美国实行的是伞型监管模 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 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 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向非银行分支机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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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强化风险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厦门市商业银行林萍我国要加快金融业发展,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首要任务是风险防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月十日在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要有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要加快金融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安全事关全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风险、市场风险的概念我们都知道风险是什么,就是将风险与未预测到及不希望发生的事联系起来,描述了损益结局具有不确定性的活动,具有全面的渗透性。
用英语Venture或Risk来诠释,Risk指一般的危险,与损失紧密相联,不定有利益可言。
Venture用来描述商业冒险或投机,具有不确定的损益结局,风险活动若成功则会获得高利益,失败的话将遭到重大损失,而我们预先难于断定。
因此,控制风险是每个经营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金融风险是对暴露在风险中的任何金融实体在财务经营方面所造成的冲击。
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一样,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1996 年初巴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定义了市场风险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
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商业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
按照国际标准,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应不少于8%。
即商业银行营运资金的92%都来自存款和借入资金。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离,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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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作者:李梅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0期[提要]本文在总结国外银行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总结,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监管模式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一、国外银行监管体制概况(一)美国银行监管体制概况1、监管体制的特征。
美国实行的是双元多头(也称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对银行都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
联邦制国家因地方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管,从而形成双元多头的银行管理体制。
在联邦这一元上,有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负责管理在州注册的、属于非会员银行的商业银行);联邦货币监管局(负责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
在州这一元上,50个州各有各的金融法规,各有各的银行监督管理官员和管理机构。
美国的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的多头重复监管。
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督办公室、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联邦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伞型监管模式。
对应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伞状结构,美联储被赋予伞型监管者职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并且与财政部一起认定金融公司允许经营的金融业务范围。
在伞型监管模式下仍实行分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类分支机构和非银行类分支机构仍分别保持原有的监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由银行监管者的监管,而后者中的证券部分仍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保险部分仍由州保险署监管(SIC)等,SEC和SIC被统称为功能监管者。
3、监管的重点内容第一,设立银行时严格审查开办者的个人信用。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新设银行董事会成员个人信用的审查。
除了美联储等基本监管者的考察以外,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参与审查董事会成员的个人信用,为每个银行董事建立信用档案,并根据情况的不同决定是否对某些董事进行面谈。
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之下,有劣迹的或不合格的人很难混入商业银行董事会。
第二,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
监管人员主要检查五个方面:(1)资本金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抽逃资本行为;(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是否符合要求;贷款期限搭配情况。
在每个方面,检查人员对银行进行由一级至五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评出综合级别,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加以改进。
第三,采用法人监管机制,即只对银行法人一级的机构实施监管。
如,花旗集团下设的花旗银行总部设在纽约,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是花旗银行(包括其在纽约地区内的分行)的直接监管者,而花旗银行在其他地区的分行并不受该地区储备银行的监管。
第四,对金融公司设立防火墙。
由于银行有存款保险保护,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得到联储的救助,所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倾向于将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
为避免通过内部交易增加银行风险,需要尽量限制资金由银行向非银行分支机构流动。
4、美国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
在双元多头的监管模式下,即使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州非会员银行,也要接受至少两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州银行管理当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至于花旗银行这样的大机构,监管者更是来自各个方面,美联储、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多达50个州的监管部门都对其实施监管。
为了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各银行监管机构开始注意加强协调。
由于联邦监管部门与州监管当局在监管目标和监管重点等方面有所差别,前者注重的是金融安全,以保证银行的安全运行为目标;而后者则更多地考虑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倾向于放宽对银行的监管。
两者之间在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主要依靠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来解决,有时以联邦的意见为主,有时以州的意见为主。
(二)日本银行监管体制概况1、监管体制的特征。
日本实行的是单元多头(也称单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即银行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这一层次上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
2、监管模式。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经过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之后,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财务省(地方财务局)等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其权力来源于双方最初签订的交易合同,这与商业银行有权对贷款对象企业进行查账的性质基本相同;但与金融厅的监管权力来源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日本金融厅的监管模式是以职能监管为主,及各职能部门按照监管的性质进行设置和分工。
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再按照行业细分设置课室,对不同性质类别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监管。
同时,各局下设的总务课专门对检查与监督的协调工作与信息沟通等负责。
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3、监管的重点内容。
大型银行由金融厅直接负责监管,重点监管的内容是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和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另外,除按照行业划分进行检查外,还成立机动灵活的专业检查组,针对市场关联风险和体制风险等专业难度较大的领域进行深入的检查。
地方银行由金融厅和财务局共同负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地方银行遵守法律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等。
4、日本各银行监管机构相互关系和协调。
2001年日本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原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全部移交至金融厅,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
该监管业务的具体联系方式是:金融厅直接授权地方财务局长,并在地方财务局的理财部设立检查监理官,由检查监理官及其下属检查担当课具体实施监管工作,并由检查监理官向金融厅直接负责。
金融厅是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负责颁发营业许可执照,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下达指令。
而日本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依据合同对交易对象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服务。
两者检查重点明显不同,“各行其道”而又交流合作。
二、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一)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即在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应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
中央银行应独立于财政部,但又在资金和业务上发生联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互相配合和互相协调上,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本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并保持其独立性是非常重要。
(二)中外金融监管原则的差别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试比较一下中美两国的金融监管原则,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
美国的监管原则是尽量减少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
可以说这一原则是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金融活动最为活跃而金融监管又最为严格和深入的国家的重要原因。
反观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国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图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
同时,受种种因素制约,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监管工作比较粗放。
概言之是堵有余而疏不足。
正由于长期限制金融领域真正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相当迟滞,竞争力严重缺乏,潜在金融风险巨大。
因此,有必要对现行金融监管原则和思路加以反思及调整,以推动金融市场竞争,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如日本,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内设置总务课,专门负责局内各业态监管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提高统一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在职能监管局外设置总务局,负责各职能局和各金融相关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工作,以增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三、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建议(一)各银行监管机构应相互协调。
在我国,人民银行与银行监管局应是行政上互不隶属的关系,为了使金融监管局的非现场监管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便于人民银行分析货币政策的执行效应,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局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和相互通报制度,在其他方面例如法规的出台等应密切合作并进行磋商,并且应当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摩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
从现实来看,要避免银监会在行使监管职责时受到政府部门的影响,银监会应尽量加强其监管的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入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二)细化银行监管,使银行监管的完善与金融业务发展相互促进。
与国外许多国家比起来,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较为粗放,并且由于监管工作多数采用了强化管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业务活动自由度的监管原则,试图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活动来预防风险,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而美国等经济发达且银行监管进行较为顺利的国家则是尽量减少对发展金融业务的限制,但金融监管一定要细化,做到了堵疏有机结合。
在这一点上,我国应当借鉴。
我国监管当局应该合理地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创新是对银行监管的主动规避,同时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增加银行业监管复杂性和新的难点。
但也应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商业银行摆脱经营管理困境的重要手段和路径,特别是我国银行业经营管理薄弱、竞争能力低下,更需要金融创新。
因此,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在大力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
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既能有效配置资本资源,又能保持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
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扭力,使银行自发地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其具体做法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内部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但是辅以严格的事前检查和事后惩罚措施,同时要求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强市场利益相关者在促使银行拥有充足资本方面的作用。
我国银行监管也应该从这个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银行选择与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适合的方法来确定资本金,而不是规定银行必须选择什么方法来确定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