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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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银行金融产品销售的监管要点

2024版银行金融产品销售的监管要点
消费者教育普及
未来监管将更加注重消费者教育普及,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 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
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融合,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 共同应对跨国金融产品销售中的风险和挑战。
持续改进计划安排部署
完善监管制度
继续完善银行金融产品销售的监管制度,关注市场变化和创新发 展,及时调整监管策略。
04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市场风险识别与评估
市场价格波动
密切关注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等,以 及时识别潜在的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因素
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政策变化,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 等,以评估其对金融产品销售的影响。
市场情绪与投资者行为
关注市场情绪和投资者行为的变化,如恐慌情绪、羊群效应等,以 预测市场波动和潜在风险。
内部控制原则和要求
合法性原则 银行金融产品销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合规。
完整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覆盖金融产品销售的全流 程,包括产品设计、宣传、销售、售 后等环节。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根据银行自身业务特点、 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动态调整。
制衡性原则
在业务流程中应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避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
内部审计机制
银行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监督检查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金融产品销售业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确保银行业务合规。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应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 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的监管体系目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为CAMELS,其五项指标为: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状况(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取英文首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

从1991年开始,美联储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价体系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

增加评估内容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英国为ARROW体系,2003年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金融机构风险评估框架》(The Firm Risk Assessment Frame work),详细阐述了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方法——ARROW(Advanced Ri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

1.“ARROW"是一种对风险过程进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不是简单就经营结果进行评级;2.它关注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对监管目标构成威胁的风险,其风险的大小由对风险的关注程度(Priority)来表示;3.关注程度(Priority)取决于风险的影响程度(1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即Priority=ImpactXProbability;4.它设置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估,进而科学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Impact)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Probability);5.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具体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 还特别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 即在 经济上行时期, 银行应额外计提02 %的逆周期监管资本, —. 5
以防止信 贷 过度 扩 张, 同时在 经 济下 行 时帮助 吸 收资 产损
失, 部 分资 本必 须 由普 通 股 和 其他可完 全 吸收 亏损 的 资 这
能力 和 ( 《 流动性风险计量、 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 两个 文件达成一致。 按照习惯, 人们将这两个核心文件和其他相
产 业经 济
巴塞尔协议 Ⅲ与我 国银行业 皿 目刁 , 监管新框架 I I
● 尹 继 志 [ 内容提要] 21年 《 00 巴塞尔 协议 m 颁布 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发生了 》 后, 很大变 。 化 在银行资本质量、 流
动I 陛管理 要 求 、 杆率 控 制和 动态损 失拨 备制 度等方 面都 提 出了 高的要 求。 据 这一 情况 , 杠 更 根 中国银 监会 于2 1 01 年提 出了 监管标 准更 高、 实施 和 达 标 时间更早 的中国银 行业 监管标 准, 步形成 了 来中国银 行业 监管新 框 架 , 初 未
关 文件称为 巴塞尔协 议Ⅲ ( aem) 2 1年 1Y1日 B sl 。 00 2]6 , B B 发布 了 巴塞 尔 协议 I》的正 式 文本 , C S I I 要求 国际银行
本构成 。 在 巴塞 尔协议 Ⅲ … 中, 核心 资本要 求被 提 升, 斯 资本 充足, 资本 吸收 风险损 失的实质作用得 到加强 。

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是指一级资本对总资产的比例。 对
于给定一级资本, 杠杆率越低, 银行 的资产规模越大, 虽然
可获得更多盈利, 但蕴含的风险也大; 杠杆率越高, 银行的
资产规模越小, 虽然盈利会受到影响, 但银行的稳健性较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1104工程”工作小组:由各监管部门、统计部门、信息中心抽调 若干名业务骨干组成“1104工程”工作小组,进行《“1104工程”非 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设计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1104工程”概述 二、“1104工程”组织结构 三、“1104工程”总体框架 (一)总体框架 (二)网络系统 (三)数据中心 (四)安全保障系统 (五)数据处理流程 四、“1104工程”实施计划 五、“1104工程”一期工程介绍 六、非现场监管系统业务需求编制情况
● 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召开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主席办公会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决定启动 “1104工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 ● 确定了 “周密论证、统一规划、急用先行、分段实施”指导思 想 ● 确定了 “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系统建 设原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建设原则(续3)
“1104工程”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的原则来建设。
资源共享
● 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 ● 充分发现人才,集中优势力量就系统建设过程中 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攻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1104工程”概述 二、“1104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系统维 权限 安全 银行机构 高管 许可证 知识 监管动态 风险预警 非现场监 现场检查 评级模 报表管 其他
护模块 管理 认证 管理
管理 管理 管理 分析模块 模块库 管模块库 模块库 块库 理模块 模块

行业组件
服务组件

04-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04-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一张图读懂中国金融监管体系2018-09-06 14:212018 年,“两会”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一委一行两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与证监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式亮相。

目前财富管理属于新兴行业,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但是财富管理机构的各项业务通常都有对应的监管部门。

本文将介绍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同时梳理各项业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对应关系。

▲ 点击可查看大图想要理解改革方案的逻辑,让我们先关注方案中的一段话: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这句话前部分表示将银保监会合并,后一部分表示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央行,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

先来说说后半部分。

在现实生活中,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往往是不理性的(比如早年海南的房地产市场泡沫),若宏观经济政策缺乏微观基础,则会导致两者割裂,宏观政策并不能有效地引导微观经济行为,引发经济危机。

原先“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虽有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会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空白等问题,宏观与微观之间、微观监管部门之间均不协调。

为缓解协调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稳会”)于 2017 年成立。

除此以外,我国央行肩负着“双支柱”职责,即货币政策及宏观审慎政策。

但在我国的“二级银行制度”下,截止 2017 年末,以 M2 衡量全部货币总额为167.68 万亿元,其中居民的存款金额在商业银行中总数为 160.61 万亿元,占比95.79%,银行存款成了构成货币的主体。

因此,想控制货币、让货币政策有效,就必须控制银行的微观行为。

所以,让央行也加入部分微观的审慎监管工作,是让宏观与微观监管规则更加紧密,缓解了宏观与微观监管割裂的局面,并在金稳会的统一指导下,使政策传导更加有效,利于“双支柱”的最终落实。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
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金融管理局、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工作。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如下:
1.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 金融管理局金融监管:金融管理局负责规范金融机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证券监管机构金融监管: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4. 保险监管机构金融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保险业,规范保险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5. 其他监管机构金融监管: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监管机构,如金融交易所、金融机构自律组织等,负责监管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行为。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密切,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环境。

同时,中国金融监管也坚持开放、透明、公正的原则,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

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成立于xx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xx年2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银行业发展自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中国银监会成立的八年,是我国银行业在实体经济带动下快速发展的八年,是中国银监会各项制度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业监管理念框架体系得以构建的八年。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在制度上与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对接是关键内容。

对接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在全面评估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有效性与效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根据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基础架构和新发展趋势,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制度化水平。

对接也并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对接这一过程,促进国际社会对我国银行监管的认识和认同的深入,更好地将我国银行业发展融入到国际金融发展的浪潮中,用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我国银行业金融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和整体竞争优势的培育。

本文《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管》在银行监管理论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两条主线展开。

第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监管框架的发展。

这一主线主要描述国际银行监管框架变化的历史进程,勾勒国际银行监管当前发展的主要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银行监管实践发展与银行监管理论研究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中国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与现状分析。

这一主线主要描述我国银行监管发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银行监管当前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银行监管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需要进行的变革。

论文包括六个部分。

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导言,简要介绍论文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主要观点、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研究所涉及的关键词汇第二部分,银行监管理论基础探讨。

在简要回顾银行监管的发展历程之后,讨论其理论演进脉络,分析为什么要对银行监管,由谁来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要达到什么目的,监管的收益与成本等基本理论问题。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银行监管体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新形势下,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规则的不完善、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清、监管手段的单一、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监管规则不完善在新形势下,银行业务形式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监管规则也面临着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规则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监管规则的制定不够及时、监管规则的适应性不足、监管规则的执行力度不够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监管规则:一是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跟踪金融市场的动向和风险变化,及时制定和更新监管规则;二是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评估和审查,提高监管规则的适应性和针对性,约束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和经营行为;三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监管规则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二、监管机构功能定位不清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中存在多家监管机构并行的情况,监管机构之间的功能定位不清。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监管职责分散、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监管效果打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对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和优化,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和效果。

可以通过建立“金融委员会”等综合性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三、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手段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监管手段比较单一,缺乏多样化和灵活性。

在新形势下,监管手段的单一已经不能满足金融市场的监管需求,也难以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复杂变化和风险挑战。

为了完善监管手段,可以考虑引入市场化监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的自律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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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管新框架体系解读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

在我国,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强调“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应该说,巴塞尔协议Ⅲ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全面提升银行业风险控制水平。

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提出需要对金融危机的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推进全面改革,在金融监管国际场所,银监会也强调监管改革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并在资本定义、反周期超额资本、流动性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我国的明确观点。

而在国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划分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进行差异化监管。

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形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大而不倒”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建立起事前和事后的一整套解决措施。

为此,国际监管界引入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要求将其放到国际的平台上监管,由国际组织进行运行稳定性评估、同行评议。

目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银监会正在研究对“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具体的监管方法。

这项工作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银监会将改变目前按照资产规模划分银行为大中小型银行的做法,转而在银行资产规模的基础上,再考虑复杂性和内外关联性等,将银行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针对两类银行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如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实施新监管工具要求、过渡期要求等将会实行更严格的监管。

此前业界传闻各国有大型银行、中信、招商银行等被划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严等,虽然这一消息随后被否认,但银监会统筹考虑,将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思路已然确立。

实际上这些工作一直在进行。

如从2010年起,银监会对大型银行新增了附加资本的要求,高于小银行;另外,未
来新的监管规定,如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面等,将首先在大行上推进,大行的时间表要先于小银行;以及对大银行设立控股子公司,对大银行组织架构和业务结构过分复杂进行监管等等。

这些监管举措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大而不倒”机构的监管思路和安排,将对不同规模和类型银行的经营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提升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全新的资本监管制度。

应该说,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资本协议确定8%的资本充足率,并不是基于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计算的结果。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显示,银行按照8%计提的资本远远不能覆盖吸收危机期间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充分反映银行被动地应对外部冲击带来的社会成本,包括倾销资产的连锁反应、信贷收缩阻碍经济复苏等。

金融危机后提高银行资本监管标准已成为国际共识。

目前,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资本充足率标准提高至12%~16%。

“十二五”期间,我国银
行监管部门拟实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对于银行资本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银行业核心一级资本要求不能低于75%,发行债务工具补充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这些规定相比其他国家已经更为审慎。

“十二五”期间,银行业将实施更为审慎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具体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资本比例为6%,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8%,总资本最低要求为10%。

此外,新的规定还对所有银行设置抵御经济周期波动的超额资本,比例为0~4%。

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上述底线要求,监管部门还另行设置了1%的附加资本要求。

按照监管部门的部署,新的资本监管制度从2011年底实施,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2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延迟到2016年底前达标。

巴塞尔协议Ⅲ将银行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限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

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

在拨备覆盖率的基础上,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控制经营风险。

目前,我国银行监管规定中,实行对于不良资产计提拨备的措施。

相应对于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是100%,实际上大型银行该比率已经明确为150%。

“十二五”期间,监管部门将拨备覆盖率统一明确为150%,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监管部门将引入新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作为拨备覆盖率的补充,并将按照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孰高的原则进行监管。

具体而言,动态拨备率为拨备与信贷余额之间的比率,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

动态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区别是前者覆盖更为全面,无论银行是否出现不良资产,只要投放信贷就必须计提拨备,对于银行的约束更强。

按照安排,监管部门将通过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执行不同的实施过渡期,以使各银行的经营活动得到合理的平滑。

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控制银行表内外业务的过度扩张。

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际监管改革的成果,为有效约束银行过度的资本扩张,防止银行过高负债,我国监管当局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在计算确定方式上,该指标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

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

其中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

按照监管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4%。

按照监管部门的理解,如果发现银行不审慎、信贷分类不准确、不良贷款计算不准确、迁徙度较差,杠杆率的要求还要逐渐提高。

有关杠杆率的规定要求从2011年开始实施,部署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于2012年和2016年底达标。

杠杆率的监管要求,同时考虑对于银行表内外业务计提核心资本,将有效约束一些交易类衍生品业务的过度无序扩展。

在现有流动性比率监管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

目前我国对于银行业流动性比率的监管,已经存在一些较为明确的指标要求,如要求存贷比不能超过75%,流动性比例大于25%,核心负债依存度大于60%,流动性缺口率大于-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
比,超额存款准备金制度等,这些指标对于监控银行业的流动性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业的流动性提出了新的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指标,我国将在“十二五”期间引入这两个新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这两项指标,银行监管标准均设定为100%,监管时限上从2011年底开始实施,要求所有银行均要达标。

涉及到这两项指标的具体含义,流动性覆盖率为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与压力情景下30日内净现金流出量之比,此处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包括现金、央行存款准备金、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等。

净稳定融资比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之比,此处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各类资本、存借款和有关权益,按照不同项目所能提供的稳定资金情况设定不同的风险系数进行加权汇总。

可以预期,未来银行的流动性监管将因为这两项新指标的引入而愈发细致,愈发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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