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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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

央行与银监会的分工与协作2003年银监会建立以来,央行与银监会摩擦、权利之争、政策差异化等问题接连不断的发生,许多人对央行监管职能的剥离与银监会的成立提出了质疑。

但是,我个人认为,从长远角度出发,成立银监会专门对银行也进行监管是正确的决策。

央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同时履行银行监管的职责,就难免会出现中央银行更多的从防范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而不是整个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制定货币政策,从而导致央行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大大降低,而的独立性恰恰是经济在低通胀下快速增长的必要条件。

而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协调机机制、信息沟通渠道和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好的货币政策有利于保持币值的稳定从而为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我国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货币政策的传导往往要依赖银行体系,因此银行监管下稳定的金融环境也是政策实行的有力保障。

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在明确分工的同时,也要注重彼此的合作。

关于分工,从总体来看,央行政策注重宏观层面,而银监会的监管则主要针对微观金融个体。

出于专业化程度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日常的监督检查应由银监会进行负责,但是由于银行监管者倾向于从微观层面上考虑监管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和监管手段运用上的宏观层面考虑不足。

因此应设立紧急条例,即当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转变或银行陷入危机等情况时,银监会需要根据央行的政策对监管要求做出适度的调整,并配合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性管理。

要解决分工的问题,最有效的措施是完善相关的立法。

由于央行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我国的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如汇金公司),导致中央银行必须保有一定的监督权。

而央行也恰恰被赋予了建议检查权,但是由没有于配套的法律法规对这一权利进行细化,而导致其无法得到有效地行使。

因此对于特殊环境下的监管策略及双方交叉的权利问题,经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细则进行更加明确细致的规定。

至于协作,则应主要其中在两个方面: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与完善。

中国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中国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中国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摘要: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金融行业乃至国家经济的稳定。

中国银行作为我国四大银行之一,在我国经济发展,金融领域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持续经营超过百年的中国银行在管理体制上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中国银行的稳定发展,对我国金融领域以及经济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本论文将针对中国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中国银行;管理体制;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世界各国逐渐放松对金融领域的管制,金融发展环境的放松,使银行发展面临着更多的挑战,而银行发展出现危机将直接影响到金融领域,与此同时,将直接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领域的相关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为了确保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优化改革中国银行管理体制,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稳定。

1中国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1.1不利于我国经济健康发展银行拥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十分重要的,拥有健全管理体系的银行可以将相关金融资源运用得更好,从而使银行发展更加稳定,这样做,更加有利于收获人民群众的信任,使人民群众更加愿意进行储蓄,在金融资源的运用与储蓄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一般情况下,银行如果可以吸收资金并将资金贷款给具有生产潜力的借贷人,那么将有效提高经济增长速度。

与此同时,有效地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将有效地降低利率差,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中介成本。

而银行的管理水平较低则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信誉下降,储蓄额下降,进而无法带动国家经济发展。

因此,银行需要拥有健全的管理体系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影响金融业的发展很多时候,银行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引发资金流动问题,使银行经营出现问题,造成银行发展的不稳定,严重时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使银行倒闭,使银行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誉不断下降,将让银行陷入更危险的境地,银行系统的崩溃将直接影响到金融领域的发展,有时甚至可能触发金融危机。

一文读懂中央银行与银监部门存款统计口径的差异 (1)

一文读懂中央银行与银监部门存款统计口径的差异 (1)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受到中央银行与银监部门(银监会、银保监会或金监总局)的管理!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讲究逆周期调节,以维护宏观金融稳定;而银监部门侧重于微观金融机构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具有顺周期属性。

两部门出于各自职能的需要,都有一套独立的存款统计口径。

央行的统计口径主要反映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这里的金融机构分为三类:1、央行自身,即中国人民银行;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3、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其实,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属于银行业,也分为三类:1、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2、信用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财务公司。

中央银行也属于存款类金融机构,但由于其地位十分重要,通常都会单列。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都属于银行业、还有证券业和保险业。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理财公司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否则就是非存款金融机构:1、可以接受公众存款。

2、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

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交存法定存款保证金。

此外,还有两种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也有存款业务,需要交存相应的法定存款准备金。

1、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属于保证金存款。

2、汽车金融公司有两项存款业务: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以上两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存款业务属于特定客户的契约型存款,而非来自公众的自愿存款,并且占资金来源的比例较低,因此未被划入存款类金融机构。

除了流通中的现金M0,其他人民币都以存款的形式在中央银行的结算系统内流动,可以分为境内存款和境外存款两大类。

其中,境内存款是主要部分,按照客户性质可以分为5类,统称各项存款,俗称一般性存款。

1、住户存款住户是国民经济核算中使用的概念,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无法归属于企业部门的经营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

题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定位与关系协调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我国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在职责上都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在职责上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行使职责的手段不同、行使职责的范畴不同以及二者行使职责侧重点不同等三方面。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职责分工关系协调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职能概述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于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一直行使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职能。

然而,直到1983年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它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传统上包揽的监管中国金融体系的职责涵盖了证券监管、保险业监管和对银行业的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央行的职责越来越得以专业化,即它已不再像以前那样负责金融业的方方面面,而是将监管职责逐步剥离开来:使其更关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1992年证监会的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从人民银行中剥离;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也从其中剥离;及至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其职责再次得以细化。

2003年3月,我国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

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成立后,开始履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由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开创了新格局。

二、银监会性质与职能概述银监会即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思考

完善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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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目前 我 国 银 行 监 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笔 者 认 为 , 当 前 我 们 应 该 从 监 管 模 式 、监 管 理
( ) 管 体 系上 存 在 缺 陷 。 先 , 行 监 管 机 构 一 监 首 银 的监管 职 责方 面 , 区分 行成 立 后三 年 多的 时 间里 , 大 人 民 银行 的分 行 、 会 中心 支行 、 管 办 事处 的职 责 省 监
行 监 管 的 一 些 具 体 操 作 缺 乏 专 门 的 法 律 法 规 ,往 往
两 步 走 : 先 , 人 民 银 行 内 部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银 பைடு நூலகம் 首 在
局 , 省 、 、 治 区设 监管 分局 , 、 设 监 管 支局 , 各 市 自 地 市 证 监会 、 监 会保 持 不变 ; 银 监局 、 监会 、 监会 保 但 证 保 三大 监 管 当局之 间 要 尽快 建 立 有效 的 政 策协 调 和信
总 体 仍然 停 留在 行政 式 监 管阶 段 ,带有 浓 厚 的行 政
色 彩 。监管 当局 注重 行政 式 审批 管 理 , 量 的人 力 、 大 物 力 、 力 集 中在 合规 性 监管方 面 , 至把 本 属 商业 财 甚
主 要依 靠 现场 检 查 , 时 费 力 。 费 ( )监 管人 员 的数 量 和 素质 都 有 待 进 一 步提 四 高 。 管 这 几 年 央 行 大 力 充 实 了 监 管 队 伍 , 目前 人 尽 但 民 银 行 监 管 的 人 员 占 比 仍 不 足 2 %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o 作经 验 仍有 欠 缺 , 质 有待 进 一 步提 高 。 素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飞速发展,近几年经济危机全球蔓延,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也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本文针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银行监管;存在问题;对策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银行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安全、稳定、盈利的制度性安排。

银行监管是应对银行危机,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

现在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

(一)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最近几年虽然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比较笼统,缺乏实用性。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银行监管上也很不规范,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有的规定条文与当今社会发展很不适应,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

(二)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机构一般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银行的现场检查一般比较重视合规性问题的检查,而忽视了风险性问题的检查,这样很难发现各种风险隐患,而且有限的几次检查,对银行的业务活动难以进行全程跟踪;非现场检查主要是凭借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稽查,资料多半是零散的二手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系统性会受到影响。

银行的非现场检查重视对信贷资产的监测,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测,重视对即时风险的监测,忽视对潜在风险的监测,这样不能全面的反应风险的状况。

此外,不管是现场还是非现场检查,监管当局对监管尺度把握模糊不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运作的现象偶有发生,且对其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极大的影响监管工作的长期进行,动摇了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性。

(三)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度不够银行对信息披露认识的缺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银行自身对信息披露不够重视。

中央银行于2002年向全社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在标准、内容、方式上都作了规定,但目前只有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按时对社会公众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银行没有充分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作为高级管理层对监管要求做了一些简单的回应;另一方面银行对社会公众应享有的信息权利不够重视。

第十三章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中央银行学王广谦

第十三章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中央银行学王广谦
3.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相关部 门发给相应的证件和执照。
4.开业和公告。
三、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在商业银行章程 中予以明确。
★实行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 务活动的限制较少;实行分离型银行业务 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较多。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银 行业务的传统界限逐渐被打破。
★我国的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
第二节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一、制定审慎监管政策 二、现场稽核与检察 三、非现场稽核与检查
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 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主要包括:
★制定并发布审慎监管政策
★实施稽核与检查监督
一、制定审慎监管政策
(一)审慎监管政策的基本内容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通行的国际标准形成于1988年巴塞尔
★非现场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银行财务报
表、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分析: 1. 检查银行执行审慎监管政策的情况; 2. 评估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3. 发现银行的潜在问题并督促解决; 4. 确定需优先考虑进行现场稽核与检查
的银行; 5. 了解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非现场稽核与检查的步骤
我国的非现场稽核分为以下5个步骤:
2. 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计提和冲销有3种办法:
(1)直接冲销法; (2)普通准备法; (3)特别准备法。
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5级分类方法”,该方法将银行的贷款资产分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
各类贷款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并无统一 标准。表13-5(见下页)是美联储和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建议计提比率。
(二)我国对危机银行的处理

对中央银行监管创新的思考—把公司治理因素引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

对中央银行监管创新的思考—把公司治理因素引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
排 公 司 控 制 权 和 监 督 权 .另 一 方 面 设计 和 实 施 有 效
准 ;20 0 0年 下 半 年 , 标 准 普 尔 公 司 开 始 向 市 场 提
供 一 项 新 的 商 业 服 务 — — 公 司 治 理 评 分 。 为 进 一
激 励 , 最 终 在 公 司 形 成 有 效 的 制 衡 机 制 。 我 国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仍 然 实 行 行 长 负 责 制 ,还 没 有 采 用 董 事 会 等 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按 照 《 业 银 行 法 》 第 商 十 八 条 规 定 , “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设 立 监 事 会 监 国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的 论 述 , 尚 不 多 见 。 本 文 拟 从 以 下
事 会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代 表 、有 关
专 家 和 本 行 工 作 人 员 的 代 表 组 成 。 监 事 会 的 产 生 办 法 由 国务 院 规 定 。” 但 是 ,在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中 ,仍 然存 在着 内部人 控制 与 国有股股 东代表 “ 位 ” 和 缺 政 府 官 员 的 行 政 干 预 问 题 ;存 在 着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结 构 。 ”这 是 落 实 全 国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的 重 要 举
可 以 从 外 部 环 境 上 确 保 商 业 银 行 治 理 结 构 的 改 进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所 要 解 决 的 是 由 所 有 权 与 经 营
的 国 有 控 股 形 式 ,实 现 规 范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中 央 银行 要进 行 “ 管 金 融 企 业 规 范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加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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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作者:-----------------------日期:更多资料请访问.(.....)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并从法律上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后这一话题更引起人们重视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融资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的体制粘连为好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公共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置工作”(即给谁布置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会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行政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统一、小分设;(2)综合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职能在省(市、区)设立银行监管分局实施辖区管辖管理组织现场检查;(3)大致在现中心支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办事处具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在分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分局机构和人员从分行分离管理范围为本省(市、区)下属地市设立监管办事处;(5)调整明确地(市)中心支行管辖范围上属分行下辖县(市)支行避免多重领导;(6)建立人民银行各地后勤服务中心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管分局(办事处)共同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支出的目的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在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1)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2)尽快改变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3)减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党政事务的机会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强其企业意识;(4)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综合改革尝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因为从根本上说不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设置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是一句空话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4.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二大浪潮中金融监管被推到高潮重中之重就是一个代名词中央银行为此也投入了大量精力如进行真实性大检查等等笔者认为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途径除了改革完善银行体制建立自律机制以外还必须搞清楚金融监管的宗旨和准则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宗旨就是对存款人负责预防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这里的基本准则就是法人监管其它监管均是为法人监管服务所有信息都是为法人监管而做各级监管分支机构的任务是对监管对象检查通告向上级法人监管主体报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也有利于节省人、财、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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