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

合集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泸市府办函[2016]175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1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赋予农民群众更多财产权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做好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原则。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一村(组)一策,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2.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改革全过程,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坚持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把握关键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力求周密、细致和稳妥,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在总结江阳区分水岭镇董永坝村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在全市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

江阳区作为全市首个试点县区,2017年6月底前,完成分水岭镇各村(组)试点任务,其余每个镇(街道办事处)至少完成1个村(组)的试点任务;其余区县在2017年6月底前至少选择2—3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村集体资产较多、改革愿望较强、村(组)干部领导有力的村(组)完成试点。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番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番府〔2016〕19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问题及建议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做法、问题及建议李哲(平邑县丰阳镇财经服务中心,山东平邑273300)[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6)12-0033-01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13年启动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多次召开调度会、推进会、现场会,做出工作安排,明确了目标任务,要求严格政策,规范运行,确保质量,快速推进。

截止目前,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1主要做法1.1会议推动。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确权登记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成立14个督导组进行督导工作进度,实行一天一调度,一周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召开现场会进行推动,会上,观摩了平邑街道的颁证、流峪镇的村级工作底图标注、郑城镇的测绘公示图解集中会审纠错现场。

县委副书记武传成同志分析了全县存在的问题,就推进全县的整体工作和完成时间节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县委丰书记根据督导组督导问题情况,结合这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各镇(街)、开发区、城北指挥部、农业部门务必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财力,确保按期完成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登记颁证工作的各项任务。

同时,要求盯紧测绘公司、精准会审纠错,制定奖补措施,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1.2精准会审。

为减少测绘公司和村级纠错时间上的浪费,我县采取以镇为单位精准会审、集中纠错、集中修改。

将测绘公司公示图解需要纠错的村集中到镇,由测绘公司和村级参与工作人员就村级标注的错误和测绘公司现场纠错,现场整改,现场完善农户信息。

对纠错完的由测绘公司及时输入信息、打印农户确认表,并由村逐户予以签字确认。

这样既能压缩了村和测绘公司反复纠错时间,又能确保农户承包面积、地块、空间位置和家庭信息的准确性。

为建立登记薄、合同签订、权证打印和发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3奖补促进。

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县政府决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以奖代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发改农经[2016]2574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业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

深化农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农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对于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创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提升农业投资整体效率与效益,为加快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公益导向。

各级政府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快从农业领域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向社会资本“合作者”和项目“监管者”转变。

在明确政府职能的前提下,以增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为目标,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合作,强化绩效评价和项目监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财农〔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90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定后的《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具体工作由地方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地方,中央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确定开展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

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自治区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农(经)发〔2016〕10号各市、县(区)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按照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农村产权流转,推动和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家的财产权益,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各类产权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尊重民意、保护权益。

在确权登记颁证中充分保障和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民意,不搞硬性指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各类产权历史沿革,调查清楚产权权属现状,依法确认产权权属,严格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程序到位、资料齐全、实体准确。

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民主公开、确保稳定。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草案)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群众增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力,推进村级民主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发〔2014〕3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及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以改制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股份合作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和明晰村级集体“三资”产权主体为核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两个分离,即农村基层组织社会行政职能与发展经济职能分离(村企分离),户籍身份与村集体经济资产权益分离。

按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三变”思路,盘活村级“三资”,确保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增加农民集体“三资”经营性收入。

(二)目标要求。

探索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农民自愿。

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津南政办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南政办发〔2016〕28号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共同劳动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

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能够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指导示范小城镇“三改一化”试点范围以外的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

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为重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按照天津市统一部署开展。

村集体针对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开展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自身资产资源存量、成员构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资产、资源分别量化或综合量化的方式,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份额分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等工作环节,理清村集体资产资源数量,核准组织成员范围,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按一定规则分配给组织成员,形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或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农村资产产权改革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社区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资源得到有效的整合。

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撤村建社区及“城中村”改造,社区成员构成日趋复杂,矛盾和利益日趋冲突。

农村集体资产主体不清、产权虚置、分配随意、决策不民主的问题;空挂户口、学生户口迁出迁入、出嫁女、招婿郎等人员的身份待遇问题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制约着。

在这些新形势下,积极探索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途径,运营好管理好集体资产,能有效解决传统意义上集体资产产权“人人拥有,人人没有”的虚置悬空状态,解决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决策不民主等问题,对于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从根本上确立集体组织成员主人翁地位,建立起民主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土地、资本、人口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够保障集体组织成员事前参与决策、事中参与管理、事后参与监督的民主权利,解决好集体资产归利于民的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着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也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

二、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和分配机制,增强集体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社会和谐、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代产权运行体制。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

要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必须反复酝酿,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成员界定、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设置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

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

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三是始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要把保持农村集体资产良好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整个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体拥有一定数额的经营性净资产且每年的经营性收入来源相对稳定是这次改革的基本条件。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

实行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要成立由经联社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居委会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成员代表参与的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改制工作。

领导小组拟定的改革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95%以上成员同意后通过,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二)清产核资。

改革单位要组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造册登记。

要委托社会声誉好、资质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要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对得到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所在镇政府(街办)备案。

(三)界定成员。

按照“依法有据、尊重历史、公平合理、群众认可”的原则,以户籍、履行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或土地承包权利等因素为基本依据界定成员资格。

各改制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四)资产量化。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对象是经营性净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按评估确认数计入“公积公益金”账户。

资源性资产只登记产权,作概念性固化,暂不评估量化,待转化成经营性资产后再以价值形态折股,量化到人。

(五)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由各改制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决定。

采用公司模式的,原则上只设个人股;采用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的,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

集体股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比例应不高于5%,股份收益用于享受集体资产成员的养老、托幼、计生、优抚、抚恤等公益事业发展。

个人股由符合条件的成员按份所有。

实行一股制,即每位成员一人一股。

(六)股权界定。

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要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9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股权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配股后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股权制度。

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和抵押。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要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

(八)资产运营。

产权制度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也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

要以市场的思维、市场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管理集体资产,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发展集体经济。

(九)收益分配。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人,确保农民利益。

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十)监督管理。

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管理权和决策权;市、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改革的指导、调度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

各镇(街道)及改制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
刀切”。

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做法,稳步推进。

2016年,每个镇(街道)要选取1—2个条件成熟的单位试点,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年逐步推开。

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利用改制之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员,以及对利用职权或自身影响插手改制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级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