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1]19号颁布日期:2001-03-02 执行日期:200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资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规范以资抵债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抵债是指因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或担保人,下同)不能以货币资产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各种有效资产的处置权,以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第三条以资抵债管理的原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合法取得,合理作价,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保证信贷资产安全。

(二)接收有价值、易保管、易变现资产。

(三)先动产,后不动产,不动产以城区为主,不实行对企业整体接收。

(四)对以资抵债全过程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实施以资抵债的条件和范围第四条债务人以资抵债的条件。

对债务人实施以资抵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债务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依照有权部门判决裁定以其合法资产抵偿贷款人的贷款本息的。

(二)债务人故意“悬空”贷款、逃避还贷责任,债务人改制,债务人关闭、停产,债务人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等其他情况出现时,贷款人不实施以资抵债信贷资产将遭受损失的。

(三)债务人贷款到期,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以事先抵押或质押给贷款人的财产抵偿贷款本息的。

第五条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农银发[2000]117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为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降低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三、主要内容1. 抵债资产管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设立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单独的抵债资产管理部门,来实施抵债资产管理业务。

2. 抵债资产管理方式(1)债权转让方式:以折价或溢价的方式,将贷款或票据等债权出售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承担相应风险并向原债务人追偿。

(2)委托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将自己拥有的贷款、票据等债权委托给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管理,由该委托方负责实施催收、追偿等相关业务,并按约定分配管理费用等收益。

3.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条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成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集中管理抵债资产、法律服务、催收追偿、市场化运营等能力和经验,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独立决策能力,能够独立承担风险,并在风险管理、定价、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4)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和从业人员,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4.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1)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风险控制标准,对委托管理的债权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措施,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流动性。

(2)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抵债资产进行清查和验收,及时监测信用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减少风险损失。

(3)抵债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进行债权转让或委托管理前,对债权人和现金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抵债资产管理业务收益分配(1)债权转让方式:抵债资产管理公司按照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格和利率,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费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3日农银发[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风险资产管理部)。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银发[2000]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2000.09.07
【实施日期】2000.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
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
(三)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

第七条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判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法院裁判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均应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扣除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将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核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