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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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九年五月十二日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称《规程》)。

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值税税款的行为。

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同步。

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

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2018-04-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四、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五、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

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
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2007年11月6日穗地税发[2007]245号)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1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的要求,现对我局制发的129份全部内容失效或废止、91份部分内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2023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

2023年广东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辅导资料(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情形的纳税人中,可以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是( )A.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B.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C.因住所、经营地点变更的纳税人D.注销后恢复开业的2.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该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10B.15C.30D.304.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5.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6.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人的情形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08
•【文号】国税函[2008]1009号
•【施行日期】2008.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2015.3.18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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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失控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办转字﹝2008﹞226号
【发文日期】2008-12-26
【实施时间】2008-12-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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