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推出近十年仍步履维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十年回顾、反思与建议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十年回顾、反思与建议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民生之本、发展之源。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
2007年贵阳中院环保庭和清镇法院环保法庭的设立,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大幕。
在2008年-2017年这十年里,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怎样的发展状况,取得了哪些进步,又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都值得我们认真检视。
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全面回顾总结十年来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展情况,反思分析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记载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是体现法律生命的最好载体。
公益诉讼的裁判文书,无疑就是我们观察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如何实现从“纸上的法律”到“活的法律”这一转换过程最为重要的窗口。
2013年最高法院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裁判文书应在互联网公布。
这一举措,无疑为我们研究公益诉讼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裁判文书特别是调解书未能全部公开。
不过,令人稍感欣慰的是,2014年以前案件量本身不大,多数案件通过借助于此前纸质资料能够找到,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新兴媒体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的兴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即使裁判文书没有公开,相关的信息大多都从这些渠道可以获知。
一、2008年至2017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概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十年,以2013年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2013年以前,由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尚未正式建立,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各地法院主要依靠地方司法政策进行灵活探索,相对多元、丰富;2013年之后进入“依法实施”的规范阶段,民事诉讼法、新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以及2017年6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成为实践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依据本身还不够完善,这一阶阿段的所取得的进展与不足也大多与此相关。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逐步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原告资格认定模糊、诉讼程序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确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随后,通过对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进提供思路。
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明确原告资格、简化诉讼程序、优化举证责任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其理论基础深深植根于环境法、公益诉讼以及社会公正等多个领域。
从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制度的一种重要补充。
传统的诉讼制度主要关注个体权益的保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加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种转变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化,即从单纯的个体利益保护转向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
公益诉讼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
社会公正理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环境问题是社会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各省环保法庭均无案可审.doc

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各省环保法庭均无案可审-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全部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机构,云南省昆明市的环境司法不仅实现了专门化,而且也是全国唯一公检法都已配备到位地方。
然而,昆明市公检法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机制后,一直以来没有摆脱吃不饱的窘境。
案源太少甚至无案可审令环保公安、检察以及法院(庭)备受争议。
事实上,案源少的问题不仅困扰着云南省,几乎设立了环保法庭的地方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专家认为,案源少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
公民于当前不适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这是武汉大学博士伊媛媛的建议。
近日参加首届环境司法论坛的专家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法到实践其推进过程之所以缓慢,是否与公益诉讼主体资定位不准确直接相关。
他们认为,这或许就是目前我国环境司法陷入纠结的一个原因。
纠结一环保法庭不审污染案云南现在有3家中级法院、6家基层法院成立了环境保护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说,云南省是全国环保法庭成立数量最多的省。
事实上,近几年,全国各地成立的环保法庭已不在少数。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曾晓东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1个省市(9省2市)、37个市县成立了环境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其中有10市县成立环境与资源庭(或生态资源庭)。
虽然名为环保法庭,但是,这些法庭真正审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却很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表示,云南省两年多的实践,环保案件的总体数量太少,污染型的案件更少,多数是涉及到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案件。
环保法庭很少审理环境污染案件,不仅在云南省,在其他省市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被寄予很大期望的环境法庭自设立以来,与预期存在巨大反差,环境法庭遭遇门庭冷落、等米下锅的尴尬。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位负责人认为,环保法庭的审判承受着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专业化不专的指责。
纠结二检察院也吃不饱2008年12月8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正式挂牌。
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发现环境损害案件事实并启动公益诉讼的案源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环境公益诉讼逐步走出困境

马勇认为, 最高人 民法院的征求 意见
稿 意 在 尽 量 拓 宽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业 内人 认 为, 最 高 法就 环 境 民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什 刮法 解 释 征 求 意 见, 有 效 地 缓 解 了时 下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 “ 燃眉之急”
曝光污染环境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有力打击危害 生态环境 犯罪, 最高人 民法院在今年 7 月 3日设立 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 前不 久, 最高 人 民法 院又发 布《 关于 审理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适 用法律若
元, 用于 水环境 修 复,泰 州 市人民愉 察院
支持 起 诉
企 业 为 降低 处 理 废 酸 的成 本 塘 佣 没有 处 理 资质 的人 员, 直 接将废 酸偷 排 人河, 导 致 水 体 严 重 污 染 。 为修 复环 境 , 江 苏 省 泰
法 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然而, 从近年来 出现 的一些环境诉讼 来看, 这些问题正逐渐得到解 决。
中华 环 保 联 合 会 法 律 中 心 副 主 任 、 督 察诉讼 部部 长 马勇表 示, 今 年, 环 境公 益诉 讼 的 困 境 有 所 改 观 。今 年 有 4 起 环
共利益, 应 其宗 旨和业 务范 具有关联 性; 对新环 境保 护法第 五十八 条规 定 的
“ 无 违法记 录” 界定 为 : 社 会 组 织 在 提 起
诉讼 前 五 年 内 未 因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受到行政 、 刑事处 罚。
环境公益诉讼逐步走 出困境
口廉 颖婷
近年 来, 生 态 环 境 问 题 日益 严 峻 , 被 被 认 为是 生 态 环 境 司法 保 护 的问 题 之 一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实践困局与破解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实践困局与破解论文提要: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值得大力推进。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重大事件历年来层出不穷,行政职能部门仅依据行政处罚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治理的需求;同时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导致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着极大阻力。
在这种情势下,司法进入环境治理的领域尤为紧迫和重要。
但鉴于我国相关立法技术的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只是简单的作出了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资格限定,并没有进一步深入的就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程序等实务进行具体规定。
本文分析了建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以及在分析域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综合2012年8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目前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展开论述,主要就实践当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如两类原告应如何界定、界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环境污染的危害程度如何评估等问题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并且就司法实践当中应当注意的部分问题如先予执行、与行政部门的互动、环保法庭的设置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以下为正文:导语环境问题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国家稳定发展,具有较高的风险,如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我国的环境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态势日益严重、社会发展转型正处于关键时期、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长叠加的复杂局面,同时面临着地方政府利益维护的地方主义与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及要求强烈的新挑战,必须妥善应对各方面的因素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是机关、团体及至公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境纠纷的终极途径,应当积极推进。
在打开环境公益诉讼之门后,继续深入探索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之路。
[1]什么是公益诉讼?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还有不同意见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都是公益诉讼,既包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或者法人提起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推动环保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美国作为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法在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这些判例法的发展不仅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相比之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
在立法层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诉讼主体范围狭窄,主要限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一些环境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在司法层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公众参与度不高,判决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强化法律责任体系、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措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其核心在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凸显,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已难以应对。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从而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事业发展遇到哪些困难

环境公益事业发展遇到哪些困难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公益事业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
资金短缺是环境公益事业发展的首要难题。
环境公益项目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开展调研、监测、宣传教育以及采取实际的环境保护行动。
但由于社会对环境公益的认知度和支持度有限,捐赠资金来源不稳定且数量不足。
许多企业和个人更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能够带来直接经济回报的领域,而对环境公益事业的投入积极性不高。
同时,政府的财政支持也相对有限,难以满足环境公益事业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
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环境公益事业需要具备环境科学、法律、传播、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
然而,由于该领域的发展相对较晚,职业吸引力不足,导致人才储备不足。
很多从事环境公益的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在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时可能力不从心。
此外,由于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不高,难以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人才的频繁流动也影响了环境公益事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众参与度不高是环境公益事业面临的又一困境。
尽管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真正积极参与环境公益活动的人数比例仍然较低。
部分公众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
同时,公众对于环境公益组织的了解和信任度不足,对参与渠道和方式也知之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广度。
法律法规不完善也给环境公益事业的发展带来了阻碍。
在法律层面,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完善,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
一些环境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制裁,削弱了环境公益事业的法律保障。
环境公益组织的自身管理和运作能力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组织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机制,项目执行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中,沟通协调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合力。
同时,部分组织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财务不公开、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公众对其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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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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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推出近十年仍步履维艰说到环境公益诉讼,美国公民诉讼即私人检察官制度备受国内学界推崇。
“但中国的一些学者进行借鉴研究时显得囫囵吞枣。
”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国内非常有影响的环境法学家常纪文的看法。
8月10日,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推了近十年,仍然步履维艰。
“事实上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存在问题直接相关。
”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者,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在考察了美国公民诉讼后,也感慨“我们的环境公益诉讼确实需要探讨”。
美国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就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曾发表过4万多字报告的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
他认为,美国的经验对中国具有参考价值。
“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就已经非常完善了,并对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一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德国及澳大利亚等,借鉴了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通过专门立法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公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常纪文认为,目前,我国正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约束环境行政权,对抗企业的经营权,防止行政不作为、滥作为以及行政权力违法
寻租等现象,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目的,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他说,中国要启动这方面的立法,可以参考或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经验。
如何借鉴美国的经验,常纪文说,需要全面、系统地考察1992年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
“我国一些学者在研究环境诉讼制度时,大多把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和我国理论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混同,这是需要斟酌的。
”常纪文认为,在原告范围方面,我国理论中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学者们大多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如湖北人或者湖北省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到河北省起诉白洋淀的水污染行为。
这个设想的诉讼模式和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常纪文说。
原告资格该不该受限制
理查德·艾尔斯所说的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在中国被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
说到国内的环境公益诉讼,有关原告资格也就是到底什么人可以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学界一直争论一休。
其中,一些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做法,不应该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制。
有学者甚至提出:“只要是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环保公益团体,就应该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并不在少数,他们认为,这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
“这种制度特别适合于受害人不确定、环境权属关系不明确、受害人众多而又难以确定代表人、或者受害人众多但确实缺乏应有诉讼能力等特殊情况。
”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提出,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个人面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公司法人或者组织,常常不知、不能、不敢提起诉讼。
“淮河干流多次重大污染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都存在受害人众多但难以确定原告的情形。
”因此,他们提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应该限制。
主张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应该限制的专家也多次搬出“美国做法”,“像美国就有公民诉讼制度,只要有污染发生,无论是谁,只要你有意愿提起诉讼,你就可以到法院去告。
”一位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者曾这样表示。
“如果对主体资格不限制,很可能导致滥诉。
”另一派专家的观点针锋相对。
据记者了解,这种担心并非仅存在于学界。
“最高司法部门为何迟迟不敢开这个口子,担心出现滥诉,恐怕也是他们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
”一位专家这样告诉记者。
“我国一些学者在研究环境诉讼制度时,大多把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和我国理论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混同,这是需要斟酌的。
”常纪文说,我国理论界所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设想和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常纪文告诉记者,由于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模式为起诉资格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在美国,并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成为环境公民诉讼的原告。
“因此,在借鉴美国经验推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慎重不必说,更重要的是要搞清楚,人家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一位不愿公开的专家告诉记者,他最担心的是,从国外取回的不是真经,“似是而非的概念很可能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引入误区。
”这位专家说。
常纪文明确告诉记者:“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模式和我国学者所假设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是不同的。
”
学界与司法部门存在分歧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与环境保护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既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著名环境法学家的吕忠梅10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上,比如诉讼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等理论核心部分仍然存在模糊之处。
尤其是一些学者对于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存在很多误解,在没有甄别美国司法体制和中国司法体制差异性的情况下,简单地将美国的公民诉讼理论基础——“私人检察长”理论照搬,并没有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宪法依据、司法环境、成文法基础等等条件进行深入的探究就得出结论。
吕忠梅举了5个被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但其中三个案子法院没有受理,因为其中一些案件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或者说本质上是私益诉讼。
吕忠梅说,法院不受理这三个案子的理由,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情形从表面上看,是法院没有采纳环境公益诉讼理论。
”她告诉记者,但实际上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既没有透彻地理解美国公
民诉讼理论,又对中国的司法制度缺乏深刻认识的结果。
目前,对于理论界所谓的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还需要“正本清源”,“我认为,这些问题恰恰是在中国建立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必须认真对待的。
”吕忠梅说。
现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的吕忠梅,此前曾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因此,身跨学界并拥有大量司法审判经验的吕忠梅的建议更具借鉴意义。
事实上,对于目前国内学界所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是法院部门本身也存在争论。
从国内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看,也基本上都是在基层法院。
“目前,国内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是‘热在基层法院,冷在高级法院’。
你看,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一个是在高级法院受理的?”一位专家说。
而一位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更是直言:“目前,国内的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新闻价值大于司法价值。
”这位法官认为,目前,国内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依然是空白,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想在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是不现实的。
他同时指出,有关公益诉讼的一些概念就是学界也众说不一。
有着国内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之称的中华环保联会,2009年尝试着在无锡环保法庭以及贵州青镇环保法庭起诉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
尽管这两起案件取得了广泛的影响,但是,直接参与了这两起案件诉讼的吕克勤在考察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之后,特别是在看到美国法
律规定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后,他坦陈,国内的环境公益诉讼如何推进确实值得探讨,有关主体资格问题更需要明确。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模式和我国学者所假设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还是不同的。
”常纪文告诉记者,他的个人倾向是,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建设成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模式,用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来达到类似于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目的。
据介绍,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梁从戒在提交给全国政协的提案中就提出,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2004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其发表的有关公众参与的文章中也论及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06年,环境法学界有专家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已经初露端倪。
当时,他们还曾发出“短期内可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的建议。
据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介绍,在2003年之前,就有专家提出我国应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值得深思的是,从专家提出应该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到今天已经过了近十年,但是,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仍然没有出台的迹象,而且,“两高”目前也并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国内只是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尝试。
探究个中原因,自然不止一两个方面。
但是,理论界的模糊认识甚至并不深入的研究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从政治家到普通百姓最经常谈论的话题,写一些
应景文章,做一点蒙古大夫开药方的事情,出一两部人云亦云的书十分容易。
”吕忠梅的话说得非常中肯。
的确,如要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有所突破,如要出台有关立法,如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实践经验,确实需要学界在喧闹中沉静,吕忠梅说:“为环境法的发展必须挡住诱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