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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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能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有序、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健全的驾驶习惯和技能,确保驾驶人员安全驾驶。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该拥有合格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得到必要的体验和实践。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教练员,教练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明。

第六条教练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无关的活动,并保证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给予学员公平公正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欺骗和误导。

第八条学员应当具备法定的学习条件,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员应当在培训期间保管好自己的培训证明和相关材料,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出借给他人。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的培训成绩和考试情况及时记录并通知学员,确保学员的学习和考试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私自代考或者其他违规行为被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有权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审核学员的培训成绩,发放符合规定的培训证明或者证书。

第三章培训课程设置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培训课程,确保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项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规定》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2018年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修订。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建立以安全驾驶素养提升为目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体系。

二、建立安全驾驶素养考核制度,严格审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的资质和考核情况。

三、精细化培训内容,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引导机动车驾驶员正确学习和使用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

四、建立评价机制,激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学员等参与者提高培训质量,努力达到安全驾驶素养提升的目标。

五、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地方或组织制定的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资质认定和管理要求。

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要求等。

2. 培训课程和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课程的设置和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要求培训课程的质量与效果,对培训学时和教学方法等进行规定。

3. 培训教材和学习资源: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和使用要求,包括教材内容、教材编写标准和使用方式等。

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学习资源的使用,如视频、软件、网络平台等。

4. 培训考核和证书颁发: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的方式和标准,包括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和路考等。

还规定了通过培训考核后的证书颁发和管理。

5. 培训管理和监督: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考试监督和培训质量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总的来说,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动车驾驶人员获得合格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
全意识,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同时,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确保培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与学员的管理等。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并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培训、教学质量控制、学员管理、教练员培训与考核等方面。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可靠,满足教学需求,并对培训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包括个人信息、驾驶技能评价和考试成绩等,确保培训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群体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驾驶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三章教练员的管理第八条教练员应当取得合法资格证书,并且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教练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道德,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十条教练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教练员应当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制定个别教学方案,根据学员的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培训。

第四章学员的管理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并缴纳相应的学费。

第十四条学员应当认真参加培训,按照教练员的要求学习,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纪律,不得损害培训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六条学员应当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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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增加立法依据。
2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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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保留
5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3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营,安全第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坚持便民利民。
修改说明:培养安全文明的高素质驾驶员是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重要方面,是加强道路交通节能减排的重要环节,是推动道路运输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条件。而驾驶培训阶段是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文明行车意识养成的最关键时期,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应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和履行这种义务。
第八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安全、文明、礼让、守法驾驶意识及驾驶技能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序号
原规定
拟规定
备 注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厅运字【2014】59号)。
修改说明:将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类,变为根据培训内容进行分类。
7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修改说明:增加行业自律组织内容,目的是引导建立一业多会,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第二章 经营许可
6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分级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三类。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投资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
修改说明:驾培行业发展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对驾培行业的用地限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协调国土、规划等部门,争取对驾培行业用地予以适当政策支持。
公开市场供求状况,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驾培市场。
新增条目
第六条鼓励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多种自律组织,自律组织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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