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背景、法律目的、
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知识。
2.保护对象的范围和内容: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包括的人身权、生
育权、财产权、就业权、学习权等多个方面的保护内容。
3.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介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行为认定方法
和处罚措施,以及对受害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4.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举例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受训者更
加深入地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5.意识形态教育:通过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
培养受训者正确的性别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视与认识。
6.实战应用技巧:分享提高受训者劳动法意识和维护个人权益的实战
技巧,如如何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知识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自尊、自信、自立、自强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有哪些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5.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答:《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妇女法律知识1.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⑴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4.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题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这项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地位,让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背景与意义妇女是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家庭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些年来,社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不足,女性在教育、就业、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
因此,本法的制定与实施,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提高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1、教育领域:保障妇女享有受教育平等的机会,加强对妇女进行性别平等教育,禁止以性别为由实施歧视或限制其接受教育。
2、就业领域: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和就业限制,加强对女性特别是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3、婚姻家庭领域: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福利,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和谐建设。
4、身体健康领域: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鼓励开展孕前保健、产前、产后护理和婴幼儿保健等服务,加强女性健康知识的普及。
5、社会保障领域:促进妇女的社会保障,加强妇女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保障,确保妇女特别是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妇女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也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治理,建立和谐社会。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将会得到更好地保障,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
然而,妇女在实现平等权益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推动性别平等,各个国家制定了妇女维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妇女的权益。
一、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犯等都是违法行为。
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向警察报案、申请保护令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措施和制裁力度,以确保妇女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反性骚扰法反性骚扰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非语言或身体接触等都是违法的。
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机制,以防止和有效打击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对妇女的非法歧视都是违法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雇、拒绝雇佣、工资待遇不平等等。
当妇女遭受性别歧视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获得维权。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平等就业措施和政府应提供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以确保妇女的平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婚后所得财产应当享有共同所有权。
当然,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的财产也应该平等分取或合理划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还规定了妇女婚后对夫婿财产的继承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涵盖了反家庭暴力法、反性骚扰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妇女法律知识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妇女法律知识。
众所周知,妇女权益保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讲解妇女法律知识。
一、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我国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于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妇女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1. 政治权利:妇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2. 劳动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包括就业、工资、晋升、培训等方面。
3. 教育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
4. 婚姻家庭权利:妇女享有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利。
5. 民事权利:妇女享有财产权、继承权、合同权等方面的权利。
6. 人身权利:妇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权利。
三、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妇女在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
2. 行政救济:妇女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司法救济:妇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提高妇女法律意识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妇女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
3.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执法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妇女权益保障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要深入学习妇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妇女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ppt课件精选全文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 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 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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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以下情况,妇女可以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人妻其丈夫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女儿,其父母死亡时,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当妇女身为母亲,其子女死亡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 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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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提高妇女的自我 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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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自身素质 2、学习法律知识 3、敢于争取合法的权益 4、寻求司法援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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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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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 尤为突出;
❖ 人身:拐卖妇女、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 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问题日益突出;
❖ 婚姻家庭:家庭暴力问题困扰、离婚妇女财产权益 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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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妇女儿童的具体权益 与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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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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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 起警戒作用。 ■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 救治等人文关怀。 ■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 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注意人证、物证、鉴定结论 的收集和保存,以备将来在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 取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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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文化教育 权利男女平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6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 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 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 等的权利。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三八”维权周妇女儿童法律知识测试题

“三八”维权周妇女儿童法律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起施行。
A.2022年10月30日(正确答案)B.2022年11月1日C.2023年1月1日D.2023年3月1日2、()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A. 男女同工同酬(正确答案)B. 男女平等C. 按劳分配D. 按需分配3、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的意愿。
A.妇女家属(正确答案)B.妇女本人C.主治医师D.妇女朋友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A. 婚姻家庭辅导(正确答案)B. 婚姻家庭教育C. 婚前财产公证D.婚前家庭辅导5、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A.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正确答案)B.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征求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意见。
C.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征求受害人本人的意见。
6、一男子向某女子表白被拒后怀恨在心,多次将该女子的个人信息和不实言论发布在互联网上,导致该女子遭到网暴。
请问该女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A.可以(正确答案)B.不可以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A.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正确答案)B.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C.妇女未婚、结婚、离婚、户无男性等D.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8、遭遇性骚扰的妇女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的,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A.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正确答案)B.告知受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报案C.告知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9、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补偿?A.可以要求补偿(正确答案)B.不能要求补偿10、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A.妇联的责任(正确答案)B.政府的责任C.法院的责任D.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1、学校应当建立()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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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妇女维权法律知识(一)婚姻法类?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
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
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
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4、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11、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是“可减轻的无过错责任”。
首先,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他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虽然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的程度却不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况下,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
虽然监护职责发生转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等管教单位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12、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1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