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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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答题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这项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地位,让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会建设、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

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背景与意义妇女是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家庭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近些年来,社会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不足,女性在教育、就业、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

因此,本法的制定与实施,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提高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1、教育领域:保障妇女享有受教育平等的机会,加强对妇女进行性别平等教育,禁止以性别为由实施歧视或限制其接受教育。

2、就业领域: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禁止性别歧视和就业限制,加强对女性特别是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

3、婚姻家庭领域: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福利,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加强家庭教育和家庭和谐建设。

4、身体健康领域: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鼓励开展孕前保健、产前、产后护理和婴幼儿保健等服务,加强女性健康知识的普及。

5、社会保障领域:促进妇女的社会保障,加强妇女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的保障,确保妇女特别是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妇女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也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治理,建立和谐社会。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将会得到更好地保障,推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范文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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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引言一、妇女权益的定义与重要性妇女权益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

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还能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生产力和文化创造力。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1.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保护妇女权益而制定的一项专门法律。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保护,并明确了违反妇女权益的行为将受到惩罚。

2. 妇女就业权益保护: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在就业领域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包括妇女职业培训、性别歧视禁止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为妇女创造一个平等、非歧视的就业环境。

3. 妇女健康权益保护: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保障妇女在身体健康方面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涉及到妇女生育保健、妇女疾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育权益。

三、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1. 加强教育宣传: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

这有助于妇女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维权意识。

2. 建立维权机构:建立专门的妇女权益维权机构,为受到损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法律监督: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监督,严惩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提高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效果。

结论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强化对于促进妇女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宣传、建立妇女权益维权机构以及加强法律监督等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不仅有助于加强妇女的维权意识,也能够引导整个社会形成尊重女性权益的良好氛围。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实现妇女权益的平等和保护,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提升。

然而,妇女在实现平等权益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推动性别平等,各个国家制定了妇女维权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妇女维权法律知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妇女的权益。

一、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侵犯等都是违法行为。

当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向警察报案、申请保护令等。

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措施和制裁力度,以确保妇女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二、反性骚扰法反性骚扰法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行为的侵害。

根据该法,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包括言语、非语言或身体接触等都是违法的。

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解决问题。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机制,以防止和有效打击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三、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任何对妇女的非法歧视都是违法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雇、拒绝雇佣、工资待遇不平等等。

当妇女遭受性别歧视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寻求相关法律机构的帮助获得维权。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雇主应采取的平等就业措施和政府应提供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以确保妇女的平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婚后所得财产应当享有共同所有权。

当然,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的财产也应该平等分取或合理划分。

婚姻家庭继承法还规定了妇女婚后对夫婿财产的继承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涵盖了反家庭暴力法、反性骚扰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国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妇联法律知识点

妇联法律知识点

妇联法律知识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女性在各个领域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重视和提升。

为了保障女性的权益和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妇联法律是保护和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些关于妇联法律的知识点。

一、妇联法律的背景和意义妇联法律是为保护女性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进性别平等、打击性别歧视,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提供合法的途径来解决女性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妇联法律的出台对于确保社会公正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妇联法律的基本内容1. 性别歧视禁止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不得因性别而实施歧视行为。

它要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因为性别而剥夺或限制妇女的平等权利。

2. 婚姻法:婚姻法是指定婚姻制度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如禁止婚前检查、打击家庭暴力、保护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等。

3. 就业歧视禁止法:该法旨在保护女性在就业领域的权益,如禁止歧视女性的招聘政策、实施性别工资歧视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女性享有特殊保护的情形,如孕期和哺乳期。

4. 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改善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等。

三、妇联法律的实施和问题妇联法律的实施对于促进女性权益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仍然不够到位。

有些妇女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甚至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因此,建立全面的宣传教育体系非常重要。

其次,法律的具体执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些涉及女性权益的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司法部门需要更加注重公正审判和维护正义。

最后,性别歧视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也是制约妇联法律实施的重要障碍。

除了依靠法律,我们还需要注重从根本上引导和扭转传统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

综上所述,妇联法律是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

妇女儿童维权知识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常常成为暴力、虐待和歧视的受害者。

因此,对于妇女和儿童的维权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1. 妇女维权知识
(1) 妇女权利的基础:妇女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包括人身自由、参政权、教育权、经济权等。

妇女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妇女在工作中的权利:妇女在工作中应当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包括同工同酬、不受歧视、合理的工作时间、工作保障等。

(3) 婚姻家庭权利:妇女在婚姻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歧视和暴力。

婚姻中双方应当平等分担家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4) 性别歧视:妇女不应当因为性别而受到歧视。

针对性别歧视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儿童维权知识
(1) 儿童权利的基础:儿童权利是基于儿童作为人的地位所产生的。

儿童应该享有与成人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2) 儿童保护权:儿童需要得到社会的保护,不受暴力、虐待和歧视。

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儿童进行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虐待。

(3) 教育权利:儿童应该接受良好的教育,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4) 家庭保障:儿童应该有一个安全、稳定和爱的家庭环境,父母应当尽力保证儿童的需求得到满足。

总之,妇女和儿童的维权知识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能够帮助受害者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能够引导社会更加关注他们的权利和利益。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1.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哪些问题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什么原则?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国家鼓励妇女树立的“四自”精神是什么?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5.妇女在哪些时期受到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6.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如何认定?答:《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离婚时,哪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在财产权益中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4.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时妇女的住房权具体做出了哪些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一婚姻法类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4、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2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9、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0、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6约定的约束力..①对当事人的约束..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11、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是“可减轻的无过错责任”..首先;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他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减轻的..虽然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的程度却不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况下;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虽然监护职责发生转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等管教单位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12、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1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14、协议离婚的手续怎么办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1 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2 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3 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15、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什么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1 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2 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3 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16、诉讼离婚应向何处法院提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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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一)婚姻法类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

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

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婚。

离婚自由但绝不允许对子女不做妥善安排就离婚。

4、结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什么?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包括:(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义务包括:(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8、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五个方面:(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夫妻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应注意哪些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或某项财产收入做法定财产之外的约定,即将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或所得约定为某一方所有。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约定的时间。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

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

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双方均无争议的,应认定有效。

(5)约定的优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①对当事人的约束。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②对第三人的约束。

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11、未成年人在学校致人伤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可以认为是“可减轻的无过错责任”。

首先,监护人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他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监护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是可以减轻的。

虽然无论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责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责任的程度却不同,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在父母、配偶等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幼儿园、学校,或者精神病院的情况下,监护人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转移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区域内负有监护责任。

虽然监护职责发生转移,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在一般情况下,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还是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幼儿园、学校和精神病院等管教单位有过错时,才适当给予赔偿。

12、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等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施行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13、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根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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