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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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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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条文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典之一,共收录了七个部分,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共计1028条。

以下是民法典
中一些重要的条文:
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民法典,以立法确定的方式规范和保护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第二条: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3. 第二百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

4. 第一百三十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死亡时的一瞬间。

5. 第一百四十七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设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法人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6. 第一百四十八条: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组织成立时的一瞬间,终止于组织被撤销时的一瞬间。

7.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自愿意思表示的基础
上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违约金等除外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8.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确定其责任。

9. 第二百五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0. 第一百六十九条: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受法律保护。

以上只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重要条文,全书共有1028条,涉
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家庭和婚姻的法律规定等。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民法教案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概念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

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

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私法的主体。

民法上使用“自然人”,表明民事法律关系的开放性:一个域外自然人只要守法,完全可以在我国经商办企业,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民则显示政治生活的封闭性,任何一个国家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参政权只会对公民开放,而不会让所有的自然人享有。

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对公民与自然人应予区别的必要性。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其次,是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

一文读懂!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详解概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是对民法典总则编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解读,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析,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情况。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其中包含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总则的解释尤为重要,以下是对一些重要条款的解释说明:第一条【立法目的】司法解释针对此条款进行了补充解释,强调民法典总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二条【民事主体】司法解释中对民事主体的界定,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提供了准确的界定和适用范围,解决了实践中对于民事主体界定模糊的问题。

第三条【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针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行为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以及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界限。

第二章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人身权利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四条【人格权的保护】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格权的定义和涵义,强调了对个人尊严和人格尊重的保护,对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第五条【姓名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姓名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在姓名使用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定,保护了个人姓名权益。

第六条【肖像权的保护】司法解释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肖像权的界定和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保护了个人肖像权益。

第三章经济组织经济组织是民法典总则编的重要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方面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对于经济组织的界定和适用有着重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司法解释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和权益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经营权益,为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监护和住所
(一)监护
1、什么是监护? 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 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制度。
2、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 法律赋予的,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2、自 然人民 事行为 能力的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健康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权益的保护
●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视为”:法律上的拟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 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预留财产,未赋予胎儿法律人格)
● 概念:自然人依法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解析: ● 1、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 2、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 ● 3、由民法直接赋予的。 ● 4、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脱离母体
出生时间 的认定
三、《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主体的分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民法典】第一篇第二章习题

【民法典】第一篇第二章习题

【民法典】第一篇第二章习题1.(单选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C.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D.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2、下列公民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的是()A. 16岁的小郑在抖音做主播谋生B. 10岁的小明写了一份遗嘱C. 12岁的小红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邻居丁D. 14岁的小李买了一枚金戒指3、《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视为住所。

A.临时居所B.身份证上的地址C.经常居所D.户籍登记4、下列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A.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C.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5、(多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A.自然人只有成为成年人后才能独立享有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B.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身享有,不可剥夺D.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表述有错误的是()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所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D.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7、《民法典》规定,十六岁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于1998年2月4日出生,2014年4月1日接受其侨居国外的舅舅赠与的10万元美金,靠此款项完全可以支付其衣食住行和学费开支。

甲属于()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1-02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 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其责任不予免除。
对被监护人 进行管束的权利
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和谨慎管理的义务
监护权在本质上不是自益权而是他益权 其目的不是维护监护人自身的利益而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和行使监护权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编 第二章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民法典》第13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律限制性: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获得其 预期的法律效果
《民法学》
第一节 自然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年龄
精神健康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是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作 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
《民法学》
第一编 第二章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一编 第二章
民法典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的不同和智力是否正常,将自 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民法典   第一篇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及能力限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能力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2)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 (2)

民法典手抄报内容简介民法典是一部系统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包含了民法的基本原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本手抄报将重点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的核心要素。

第一编:总则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包括了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行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包括平等自由、保护法定权益、自愿自治、公平交易等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在适用范围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该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这些规定为民法的具体运用提供了依据。

第二编: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民法的基本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的人,而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社团。

这部分规定包括了自然人的起止、权利和义务的行使、限制行为能力等方面,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权益等内容。

通过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规定,民法典为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第三编: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它涉及到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

在这一编中,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益的保护,包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以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包括所有权、物权、债权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编:合同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也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规范了不当解除合同、允许解除合同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这些规定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合同自由和公平交易。

第五编: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后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民法典为维护民事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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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

自然人与公民:1、自然人是私法概念,公民是公法概念,在公法领域使用。

2、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

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二、自然人的住所(一)姓名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一个人的符号或标志。

公民必须有自己的姓名。

(二)户籍和身份证户籍是确立公民法律地位的基本条件。

自1984年起开始在实行户籍制度的同时,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

(三)住所的概念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住所与居所不同。

居所指自然人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一个自然人可以有多个居所,但是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住所的确定25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注:经常住所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所的,仍以原户籍登记居所为住所。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和条件,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民事活动所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14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3、广泛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与死亡时间的认定:15条: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与原来的法律规定不同,原先以户籍登记为先。

)注意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胎儿法律地位的问题。

考虑到胎儿将会出生这一事实,对其利益予以特殊保护。

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编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一个是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等。

这些权利能力基于其特殊性,不能从出生时起即享有。

均从年龄上予以限制。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按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但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仅限于生理死亡,因为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死亡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仍然可能活着,活着的时候从事的行为仍然有效。

如何认定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这一点在某些案件中很重要。

立法尚未作出规定,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案件的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注意,死亡以后,某些权利仍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

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注意: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有了民事权利能力,才有可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密切相关,自然人只有在达到一定年龄、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国家法律确认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并不取决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

而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态相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或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

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状态正常,才能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意义,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

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权利能力是每一位自然人一生下来就有的,他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年龄和智力状态的限制。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所以,自然人不得自行处分即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个人或组织也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正常与否,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8条:成年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自然人虽不满18岁,尚未成年,但已经参加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劳动,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独立的生活来源。

我国也允许年满16不足18周岁的自然人应聘应征从事一定的职业。

对这部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几点:1、确定年满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要考虑是自然人的智力状态,而不考虑自然人的经济状况。

2、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18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3、年满18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实施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

4、年满18周岁,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5、已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①立遗嘱时,无效。

②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无效。

6、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人民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注意:只要是已经参加工作的人,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只要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失去工作,也仍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只具有一定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有两种: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又称作禁治产人。

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非完全无效,属于效力待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有两种: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亦被称作禁治产人。

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注意: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非完全无效,属于效力待定。

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立法对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下称禁治产人)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24条1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禁治产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

利害关系人,主要指禁治产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亲属等。

有关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3、须经法院宣告;4、采用特别程序.注意:宣告后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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