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是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并且均对于同一商品或相类似的商品中,采用了相同的或者是相类似的商标注册情况的,商标管理局则根据申请先后进行审核,受理先提交的,驳回后提交的,并且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很多人不知道商标申请原则该如何应用。
而了解相关的原则的应用,首先应该了解相应的原则具体的内涵。
对于商标申请的原则内容的了解,已经对于其本身的定义进行深入的剖析。
而所谓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则是指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了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并且均对于同一商品或相类似的商品中,采用了相同的或者是相类似的商标注册情况的,商标管理局则根据申请先后进行审核,受理先提交的,驳回后提交的,并且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申请日期则是参照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而这个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则是以商标局收到相关材料的日期为准。
因此,这个先后顺序就是就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判定标准的。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包括:1、一般来说,的申请日期是按照当事人递交相关文件之日日开始算的。
但是,直接递交的这种情况,则以递交之日的日期为准;如果是以邮寄递交的,则是以文件上的邮戳日为准;当出现邮戳不清楚或者是邮戳缺失的,以管理部门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为准,除非递交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2、当2人或2人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个商品或者说是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同样的,或者说是类似的商标,双方均使用了或者均未使用的情况下,同一天提交的申请。
管理部门会安排双方进行协商,当协商不成时,则以抽签抽中者为准。
优先权的问题。
同一天收到的同样或者类似的商标申请,如果一方有优先权,则商标归属为具有优先权的一方。
优先权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国外已进行了第一次申请了,又在我国申请的时候,具有优先权。
当申请人首次在国外进行了申请,自申请之日的六个月以内想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知识产权法 商标法律制度

四、注册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和种类
1.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2.转让注册商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即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
(二)优先权
1.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何 一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 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其第一次 申请日可以作为中国的申请日。 2.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 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 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与商号
1.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紧密相连,而商号则不 一定。 2.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须具有像商标 那样的显著性。
3.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登记后,可获得商号权;而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 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1.商标具有专有性,注册商标非经商标权人 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而原产地名称不具有专有 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 称。
4.核准注册 (1)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 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正式核准注册。 (2)商标权取得时间为核准注册之日。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 满之日起计算。
七、商标评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 册和管理的工作。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和公告 3.异议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2)异议申请由商标局受理。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
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
强制注册也称全面注册,是指凡是使用商标都要进行注册,否则不可以使用。
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予最先使用人予以注册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作为使用取得权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必然存在的。
由于使用在先原则会导致获得的商标权缺乏有效性与稳定性,而且确定使用在先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以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中国商标百问百答

中国商标百问百答1.中国的或者外国的自然人可否申请商标注册?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律,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
这就是说中国的自然人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可以被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外国的(含大陆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2. 在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是否必须申请注册?使用未注册商标会有什么后果?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这就是说,商标使用人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自己决定,即"自愿注册原则。
"但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这两种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许在市场销售。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属中国法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自行办理,亦可委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一般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其申请人能否以两人公司的名义共同提出一份申请?商标法的核心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只能一个,因此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只能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个公司或一个人名义申请,不能以两个公司或两个人的名义共同提出。
若某一商标确需两个公司共同使用,则可以以一个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然后再许可另一家公司使用。
6.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所需文件如下:a. 商标注册申请书(包括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b. 申请人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c. 商标图样15张及黑白墨稿一份;d.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书及证件;e. 有关证明文件:若指定商品为人用药品,则需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商标典型案件分析——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茵宝及图”商标 ( 简称被异议商标 ) 向中华人民其和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 ( 简称商标局 ) 提 出 注册申请 ,申请号 为3 8 3 4 82 4,指 定使用商品为第9 类的眼镜 、隐形眼镜 、太 阳镜 、夹鼻眼镜 、眼镜 ( 光
核 定使 用的服装等商 品在 《 类似商品和服务 区分表 》 中虽划 分为不同的类别 , 但上 述商品在功能用途 、 销 售场所 、消费群体等 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在 目前
第1 1 0 3 3 1 5 5 号 “ 屠 呦 呦 ”商 标 ( 以下 称争议 商标 )由宿州 市夏 氏眼 镜有 限公司 ( 即本案被 申请
人 )于 2 01 2 年6 月 6日向商 标局 申请 注册 ,核 定使 用在 第9 类 眼镜等商 品上 ,于2 01 4年4 月7日获准 注 册 。2 01 6 年4 月2 0日 ,该商 标被屠 呦呦 (即本案 申 请人 ) 提 出无 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称 :申请人姓名具 有很强的独创性 ,其在世界范围 内已经具有很高的知 名度 ,是广 为知 晓的公众人物 。被申请人未经 申请 人 允许 ,擅 自将 申请 人姓名 “ 屠呦呦 ”申请注册 为争议
基 本案 情
合 ,其与各 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 标 。虽然现有证据 尚不足 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 议商标申请 目前 ,已成
2 0 0 3 年1 2 月g日 ,自然 人梁志伟就 “ UMBRo
为 中国境 内的驰名商标 ,但足 以证 明引证商标在被异 议商标 申请 日前在中国境 内经 过使 用已经具有一定的 知 名度 。被异议商标指 定使 用的 “ 眼镜 、隐形 眼镜 、 太阳镜 、夹鼻眼镜 、限镜 ( 光学 )”商品与 引证 商标
或来源于申请人授权 的其他主体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
【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精选文档】

知识产权法导论部分: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即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著作权法部分: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
2、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变动等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作品:是指文学、有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5、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做派生作品。
6、合作作品,又称共同作品或合著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7、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8、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9、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10、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1、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集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1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
1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4、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
15、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货多份的行为。
16、发行权: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转移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商标法释义四

商标法释义四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在这一条法律规定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项具体内容:1.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都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这是必经的程序。
只有经过这种审查才能决定是否给予注册,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
2.本条中所指的初步审定,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商标的基本标准、商标的注册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检索、分析对比,如果经过上述的审查过程,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就作出初步核准的决定,这就是初步审定。
3.进行商标注册审查中的初步审定的法定部门是商标局,这是因为在商标法的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只有商标局具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权,而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这种审查权,不能行使对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
4.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即予以公告。
这种公告,就是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
从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来看,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从法律上说,还不能将这种公告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在这个阶段仍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5.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就是将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实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公告》这个官方刊物准确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使商标注册活动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
6.初步审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公告的内容有: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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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在先原则的规定。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
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
规定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三、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
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
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