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
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
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赣府厅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指导。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发布《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钱进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15(0)10
【摘要】为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
【总页数】1页(P39-39)
【关键词】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电动汽车;充电;标准规范;配套政策;技术标准;运营服务
【作者】钱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
3.必须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学习《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几点体会 [J], 魏昭峰
4.大力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葛艳华
5.“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即国办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J], 武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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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

充电桩在地下车库中的设计及应用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大方向,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得到长足的发展。
充电桩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推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普及充电桩的基础知识,并对地下车库充电桩的应用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国家政策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住建部跟进落实并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并提出:“自2016年起,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充电桩车位设置的地方规定各省市地区结合实际,也都制定了本地区自己的规定。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典型地区的配建比例要求参见下表:三、常见电动汽车续航天数市场上常见电动汽车的充电时长和续航里程参见下表:参考表中的数据,按日均50km计算,大部分电动汽车续航时间在3~6天左右,平均可以按4~5天计。
而大部分车主不会将电池电量用尽才去充电,按用70%~80%电量就充电来考虑,一般为3天左右的续航天数。
四、充电桩的常见形式一台电动汽车充电桩主要由充电机、充电模块、计量模块和充电枪组成,提供电能计量、单位计费、通信监控等功能服务。
1、交流充电桩,俗称“慢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它只提供电力输出,没有充电功能,需连接车载充电机为电动汽车充电。
功率较小一般为3.5kw、7kw等,充电效率在4~8小时。
交流充电桩(7kw)的典型参数见下表:2、直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俗称“快充”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是可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加快推进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站、换电站等,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
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居民生活、促进城市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紧张、选址难、建设难、总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
当前,我国电动汽车已经进入快速推广应用时期,到20 20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500万辆,充电设施严重不足与电动汽车快速增长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已成为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和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慢充与快充结合、公用与专用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原则,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划,及时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基本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附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集中式充、换电站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5〕4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统筹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适度超前,分步实施。
着眼于电动汽车长远发展,建设规模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
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三)统一标准,通用开放。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充电技术和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建设与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使用经国家认证与准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四)创新模式,市场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建立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鼓励企业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五)示范引领,促进转型。
根据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市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电站120座,充电桩7200个,满足超过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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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
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 有序推进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公交、环卫、邮政、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
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
(二)大力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结合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充电服务+汽车租赁”模式,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出行保障方面的推广使用。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从城市中心向城市边缘、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从城市郊区向具备条件中心城镇延伸的发展顺序,逐步增大公共充电设施分布密度。
优先在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宾馆、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
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
结合实际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加快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在省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2016年完成京沪、京台、青银、青兰等既有高速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年完成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快充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所有城市,以高速公路为主轴线、以国省道为支撑网架的城际充电服务走廊。
三、完善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
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
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三)明确城际快充网络建设要求。
将城际电动汽车快充网络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快充设施;已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国省道要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要。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并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
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如国家或省对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政策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程序作出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
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六)简化建设规划手续。
落实国家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审批环节的要求,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电网企业要结合全省城乡配电网建设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限时办结,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要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方面给予支持。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
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
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
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
按照国家标准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
(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九)强化技术研发支撑。
加强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衔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研发、检测等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大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投入和攻关力度,力争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强化创新联盟建设,引导和组织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产学研结合,进一步整合优势资源,组织联合攻关,完善研发、生产、示范运行机制,形成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
(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十)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加快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营效率和用户体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
建立电动汽车用户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平台增值业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十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