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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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国家级应急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应急管理部、国家应急广播电视中心、中国地震局、民航局、国家海洋局、水利部、气象局、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应急管理部:负责拟订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指导、监督和评估国家范围内的应急工作,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应急资源调度,提供应急信息服务。

2.国家应急广播电视中心:负责应急广播电视预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和灾害警报,组织应急广播电视演练和培训。

3.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监测、地震灾害防治规划和地震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地震救灾行动,提供地震信息服务。

4.民航局:负责民用航空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航空灾害救援行动,指导民航机场及航空公司的应急能力建设。

5.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监测和预测海洋灾害,组织海洋灾害救援行动。

6.水利部:负责水利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灾害救援行动,提供水利灾害信息服务。

7.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救援行动。

8.中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无线电应急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无线电应急通信演练和培训,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服务。

除了国家级应急组织机构外,各地方政府还会建立相应的地方级应急组织机构来协调、指导和组织本地区的应急工作。

这些地方级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地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指导本地区的应急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2.组织应急救援行动,调度应急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

3.提供应急信息服务,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和灾害警报。

4.开展应急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总之,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是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提供及时、准确的应急信息,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文号】国海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9〕1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海洋生态文明,全面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三定”规定中“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重要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海洋生态系统是我国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海洋是与森林、湿地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海洋生态保护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近年来,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将海洋工作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随着新一轮沿海开发的全面展开,海洋生态系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物种安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对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海洋药物等海洋产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同时在抵御海平面上升、风暴潮、海啸、污染事故等海洋灾害中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当前海洋生态总体形势严峻。

沿海地区是我国人口最稠密、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系统正在承受着巨大压力和影响。

主要表现在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近海污染严重,海洋底栖环境恶化,海水营养盐结构失调,海水盐度变化显著,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服务功能降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海产品品质下降。

同时,海洋生态灾害频发,赤潮、绿潮、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灾害危害严重,海洋外来种物种入侵、气候变化已经对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7.12.09•【文号】国海新发[1997]58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新发(1997)582号1997年12月9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现将《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海洋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推动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海洋信息工作系统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础。

本工作系统的范围包括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本工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

负责组织开展信息联络员培训、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重大信息调研等工作。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需求和国家海洋局重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海洋工作信息的报送,负责开展信息报送引导和刊用反馈工作。

第五条参加本工作系统的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保障工作渠道通畅;并指派一名(个别单位两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

第六条信息联络员在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报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贮存,并组织、协调本单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统开展工作。

第七条信息联络员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向,编报信息,同时可为新闻报道提供线索。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

海洋与渔业局岗位职责海洋与渔业局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全国海洋和渔业的规划、管理和监管工作。

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如下:一、制定相关政策海洋与渔业局要制定相关政策,为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发展提供具有引导性和规范性的指导。

通过制定政策,可以有效引导相关企业和机构,推动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拟订规划方案海洋与渔业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海洋和渔业资源有所了解,制定海洋和渔业发展规划。

规划方案需要囊括海洋工程、渔业生产和海洋保护三个方面的内容,以构建一个全面的、可持续的海洋和渔业体系。

三、颁发和监管相关证照海洋与渔业局要颁发和监管相关的许可证照,如渔业捕捞许可证、沿海船舶检验检测证明等,为相关企业和机构依据许可证照来开展业务活动。

同时,海洋与渔业局要监管相关企业和机构的业务,开展监测工作,以保障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科学研究海洋与渔业局要进行海洋和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研究其基本特征、物理、化学、生物等各个方面的基础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的应用研究,为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开展宣传教育海洋与渔业局要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全国海洋和渔业资源的认识和了解。

海洋和渔业资源是公共资源,需要全民参与保护和利用。

因此,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普及,引导人们珍惜海洋和渔业资源,共同推动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海洋与渔业局在规划、管理和监管全国海洋和渔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岗位职责需要全力以赴,以保障全国海洋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

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概述海洋发展局是负责我国海洋事务的重要部门,其下设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同,但都致力于推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和保护海洋资源。

作为公务员,他们肩负着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使命。

本文将对海洋发展局内部各部门的公务员工作进行概述。

一、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海洋资源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国家海洋资源的核心机构。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涉及到海洋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内容。

首先,他们需要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其次,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海洋经济活动,保护珍稀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

同时,公务员还需处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海洋权益争议,并参与国际海洋合作与协商。

二、海洋科研部门海洋发展局的科研部门是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涉及科研项目管理、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等方面。

他们需要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确保资金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他们还需推动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三、海洋环境监测部门海洋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我国海洋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数据的分析和评估等。

他们需要及时掌握海洋环境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公务员还需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四、海洋执法监管部门海洋执法监管部门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

公务员在这个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执法监管、案件调查和海事安全管理等方面。

他们需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我国海洋权益的合法性。

此外,公务员还需处理海洋事故和灾害事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海洋安全和秩序。

在工作中,他们需与相关部门合作,形成海洋执法的联动机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

海洋局改革方案

海洋局改革方案

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推进海上统一执法。

现行海上执法力量分散,重复检查、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执法效能不高,维权能力不足。

为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有必要整合海上执法力量。

《方案》提出,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

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方案》提出,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

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安全生产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安全生产

海上生产安全监督1、海事局与海关的不同?海事局科员与海关监管工作的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海关主要承担4项基本任务: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根据这些任务主要履行通关监管、税收征管、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7项职责。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

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

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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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

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

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

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能](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理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

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

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

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

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

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海分局职责一、海洋行政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监督管理海域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批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和铺设;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造及海底工程;主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的环境保护,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负责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环境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审核;负责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海洋生态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海洋执法监察组织实施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查工作。

依法查处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洋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益服务负责海洋环境观测监测、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标准计量检定和技术监督等工作;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发布海区海平面公报、海洋灾害公报、海洋灾害年度预测和海洋环境公报.1、根据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海区的中长期海洋工作规划、计划;负责海洋基本法规、条例在本海区的监督实施。

2、根据国家海洋局的部署,负责实施维护本海区海洋权益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审查、监督外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本海区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海洋开发活动。

3、负责建设和管理本海区的中国海监队伍,依法组织巡航监视,查处违法事件,发布巡航通报。

4、负责本海区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本海区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发布污染通报。

5、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授权,负责本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审批所在海区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海上人工构造物的建设;根据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组织制定本海区海洋开发规划。

6、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所在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本海区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划定海洋功能区。

7、指导本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

8、建设和管理本海区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信息和标准计量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负责组织本海区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发布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定期对本海区海洋环境质量作出评价;负责本海区海洋信息资料、标准计量及统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9、组织实施国家海洋局下达的专项调查、科学考察任务。

10、承担国家海洋局交给的其它任务。

厦门中心站主要职责(一) 负责海洋站(县级海洋预报台)的行政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资料档案工作。

(二) 负责所属海洋站观测资料的获取、分析处理、传输和质量控制。

(三) 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环境监测站的选址、论证及建设;承担观测项目变动技术报告的呈报。

(四) 制作并发布本辖区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五) 负责本辖区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资料搜集并上报。

(六) 承担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及海洋使用论证等工作。

(七) 负责辖区内海洋环境监测及资料数据的处理工作。

(八) 承担上级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职能一、海洋业务管理:负责闽江口至东山诏安湾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质控、存储、传递及预报产品的分发服务等工作。

二、海洋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海洋水文、气象、化学、生物等要素的监测和调查,开展海洋环境质量评价。

三、海洋环境预报:负责福建沿海、台湾海峡及邻近海域海浪、潮汐、风暴潮、海温、赤潮、水质等的预测、预报服务,开展福建沿海有关重大海洋灾害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

四、海洋专项服务:承担辖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等特殊需要的海洋监测或调查、海洋工程水文计算、海洋环境条件评价、海洋专项预报及资料和情报服务等工作。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背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

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

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表述: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

”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

无害通过。

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通过”指为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一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二是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无害通过权的条件:1是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

“无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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