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管理办法
20110520聊城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申报程序说明-推荐下载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申报程序说明资质申请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鲁建管发〔2007〕25号)申报资料整理要求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两套。
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市政、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建筑劳务企业申办资质使用《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表及资料的数量要求同上。
2、资质受理机关在审核企业资质材料的同时核对资料原件。
企业必须出具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原件,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并由核验人员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除受理机关统一安排外,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每类栏目的相关材料应分类、分项、分单元集中在一起。
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并逐页编写页码。
申请表及附件资料以胶装方式装订,采用软封面封底,封面注明申请资质类别、等级及企业名称。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附件资料整理清单一、首次申请资质的建筑企业(申请最低等级资质)附件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6、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表;7、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8、办公场所、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定与评定第三条资质等级划定原则资质等级划定原则如下:1.根据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表示资质较高、中等、较低;3.资质等级的划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公示。
第四条资质评定的程序资质评定的程序如下:1.企业在满足划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的各项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3.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划定企业的资质等级;4.资质等级划定后,将公示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注册资本要求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建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如下:1.一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2.二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3.三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经营范围要求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能力;2.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中型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能力;3.三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小型工程和简单工程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进行定期检查;2.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承接不同类别的工程进行抽查;3.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精简篇)

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7日山东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资质许可权限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在山东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依法取得本省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分主项和增项。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企业资产和主要人员应当满足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聊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聊城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聊城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鲁政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经过3-5年努力,质量认证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治理领域得到广泛实施,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尤其是消费品、食品农产品的质量水平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竞争力较强的质量品牌。
二、主要任务(一)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
鼓励企业运用质量认证方式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方法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延伸。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建立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到2020年,组织1000家以上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培训,新培育一批质量标杆企业,推动60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_建市[2014]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b55a12a300a6c30c229fee.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 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11 月6 日1目录目录 (1)一、总则 (1)二、标准 (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 一级资质标准 (6)1.2 二级资质标准 (7)1.3 三级资质标准 (9)1.4 承包工程范围 (9)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2.1 一级资质标准 (12)2.2 二级资质标准 (13)2.3 三级资质标准 (15)2.4 承包工程范围 (17)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3.2 二级资质标准 (19)3.3 三级资质标准 (20)3.4 承包工程范围 (21)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4.1 一级资质标准 (23)4.2 二级资质标准 (25)4.3 三级资质标准 (26)4.4 承包工程范围 (27)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5.1 一级资质标准 (30)5.2 二级资质标准 (31)5.3 三级资质标准 (33)5.4 承包工程范围 (34)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6.1 一级资质标准 (36)6.2 二级资质标准 (37)6.3 三级资质标准 (38)6.4 承包工程范围 (38)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7.1 一级资质标准 (40)7.2 二级资质标准 (41)7.4 承包工程范围 (43)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8.1 一级资质标准 (46)8.2 二级资质标准 (48)28.3 三级资质标准 (49)8.4 承包工程范围 (50)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9.1 一级资质标准 (53)9.2 二级资质标准 (54)9.3 三级资质标准 (55)9.4 承包工程范围 (56)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10.4 承包工程范围 (65)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11.1 一级资质标准 (68)11.2 二级资质标准 (69)11.3 三级资质标准 (71)11.4 承包工程范围 (72)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12.1 一级资质标准 (73)12.2 二级资质标准 (74)12.3 三级资质标准 (74)12.4 承包工程范围 (75)(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13.1 一级资质标准 (78)13.2 二级资质标准 (79)13.3 三级资质标准 (80)13.4 承包工程范围 (81)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14.1 一级资质标准 (83)14.2 二级资质标准 (84)14.3 三级资质标准 (84)14.4 承包工程范围 (85)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15.1 资质标准 (86)15.2 承包工程范围 (86)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16.1 一级资质标准 (88)16.2 二级资质标准 (89)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17.1 一级资质标准 (92)17.2 二级资质标准 (93)17.3 承包工程范围 (93)3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18.1 一级资质标准 (95)18.2 二级资质标准 (96)18.3 承包工程范围 (96)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19.1 一级资质标准 (98)19.2 二级资质标准 (99)19.3 三级资质标准 (100)19.4 承包工程范围 (101)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20.1 一级资质标准 (102)20.2 二级资质标准 (103)20.3 三级资质标准 (104)20.4 承包工程范围 (105)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21.1 一级资质标准 (106)21.2 二级资质标准 (107)21.4 承包工程范围 (10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22.1 一级资质标准 (112)22.2 二级资质标准 (112)22.3 承包工程范围 (112)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23.1 一级资质标准 (113)23.2 二级资质标准 (114)23.3 承包工程范围 (114)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24.1 一级资质标准 (116)24.2 二级资质标准 (117)24.3 三级资质标准 (117)24.4 承包工程范围 (118)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25.1 一级资质标准 (120)25.2 二级资质标准 (121)25.3 承包工程范围 (121)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26.1 一级资质标准 (123)26.2 二级资质标准 (124)26.4 承包工程范围 (126)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27.1 一级资质标准 (127)27.2 二级资质标准 (128)427.3 三级资质标准 (129)27.4 承包工程范围 (130)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8.1 一级资质标准 (132)28.2 二级资质标准 (133)28.3 三级资质标准 (134)28.4 承包工程范围 (136)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29.1 一级资质标准 (137)29.2 二级资质标准 (138)29.3 三级资质标准 (139)29.4 承包工程范围 (141)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31.1 一级资质标准 (150)31.2 二级资质标准 (151)31.3 三级资质标准 (152)31.4 承包工程范围 (153)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32.1 一级资质标准 (154)32.2 二级资质标准 (155)32.3 承包工程范围 (155)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33.1 一级资质标准 (157)33.2 二级资质标准 (158)33.3 三级资质标准 (158)33.4 承包工程范围 (159)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34.1 一级资质标准 (161)34.2 二级资质标准 (162)34.3 承包工程范围 (163)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35.1 一级资质标准 (164)35.2 二级资质标准 (165)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36.1 一级资质标准 (169)36.2 二级资质标准 (170)36.3 承包工程范围 (171)5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37.1 一级资质标准 (172)37.2 二级资质标准 (173)37.3 三级资质标准 (174)37.4 承包工程范围 (17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38.1 一级资质标准 (177)38.2 二级资质标准 (178)38.3 三级资质标准 (179)38.4 承包工程范围 (180)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39.1 一级资质标准 (182)39.2 二级资质标准 (183)39.3 三级资质标准 (184)39.4 承包工程范围 (184)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40.1 一级资质标准 (186)40.3 承包工程范围 (188)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41.1 一级资质标准 (190)41.2 二级资质标准 (191)41.3 三级资质标准 (193)41.4 承包工程范围 (194)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42.1 一级资质标准 (195)42.2 二级资质标准 (196)42.3 三级资质标准 (197)42.4 承包工程范围 (198)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43.1 一级资质标准 (200)43.2 二级资质标准 (201)43.3 三级资质标准 (202)43.4 承包工程范围 (203)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44.1 一级资质标准 (205)44.2 二级资质标准 (206)44.3 三级资质标准 (206)44.4 承包工程范围 (207)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45.1 一级资质标准 (209)45.2 二级资质标准 (210)45.3 承包工程范围 (211)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646.1 一级资质标准 (212)46.2 二级资质标准 (213)46.3 承包工程范围 (214)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6)47.1 一级资质标准 (216)47.2 二级资质标准 (217)47.3 三级资质标准 (217)47.4 承包工程范围 (218)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1)48.1 资质标准 (221)48.2 承包工程范围 (221)(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223)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224)49.1 资质标准 (224)49.2 承包业务范围 (224)1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背景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在山东省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建筑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质量问题等等。
因此,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山东省政府制定了《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定义,明确了本规定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和评审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和评审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包括企业的证明文件、业务经历、人员持证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规定了资质等级的评审标准,包括企业规模、业务范围、技术能力等方面。
第三章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
包括资质证书的颁发和有效期管理、资质证书的备案管理、资质等级的公示和取消、资格转换和证书换发等方面。
第四章企业资质等级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企业资质等级的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对企业资质等级的检查,以及相关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方面。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和要求。
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处罚的种类和程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等方面。
结论《山东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建筑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这也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我们也期待着更多的地方政府能够加强建筑行业的监管,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制度

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加强工程资质审验工作,提高施工项目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资质审验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审验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资质审验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五条本单位成立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工程资质审验工作。
第六条工程资质审验由资质管理部门实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
第二章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单位设置与职责第七条本单位设立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担任,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工程资质审验事项。
第八条工程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施行本制度,负责工程资质审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资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资质审验工作;2. 制定和完善工程资质审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执行;3. 组织对工程资质审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报告和汇总工程资质审验工作的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条工程资质审验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资质审验科,负责工程资质审验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程资质审验人员资格要求及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资质审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和相关经验,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工程资质审验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客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审验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资质审验人员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工程资质审验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保护相关信息安全和商业机密。
第四章工程资质审验流程及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工程资质审验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资质审验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资料,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工程资质审验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拒绝进行虚假材料和隐瞒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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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验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外埠进聊城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埠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埠企业,是指已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外埠企业的资质验证及外埠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外埠企业在本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埠企业在聊城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和聊城市的有关规定,接受聊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外埠企业首次(指上年度未在聊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聊城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实行资质验证制度。
外埠企业应在取得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颁发的《聊城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以下简称《资质验证证明》)后,方可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验证证明》应由外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申办。
未取得《资质验证证明》擅自在聊城市施工的,一律清出聊城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
第七条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规定在聊城市设立了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驻聊城机构),并在聊城市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在聊城市拥有自购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独立办公场所。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办公场所应配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并具备网上办公条件;
(四)驻聊城机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机构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具
有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从业条件;
3、具有2个及以上与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不作要求);
4、具有4个及以上持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员;
5、驻聊城机构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应提供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五)企业资质及项目负责人资格的等级和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企业主项资质为一级(含一级)以上。
项目负责人与企业主项资质相同的注册建造师资格为一级。
省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五年内,应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其本省内的质量最高奖项,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其本省内安全文明工地的最高奖项;省内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在企业申请资质验证的前三年内,至少有1项工程获得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泰山杯”奖,至少有2项工程获山东省安全文明工地(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上述业绩需提供证书原件,经网上查证属实后方予认可。
已在聊城市建筑市场连续施工三年以上,且近二年有2项工程获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2项工程被评为聊城市
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外埠企业,资质等级可放宽到二级。
第八条办理《资质验证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埠企业进聊城市施工资质验证申请表》(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内企业需提供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省外企业需提供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
(四)企业所在地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来工程安全、质量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信誉证明;
(五)省外企业近五年、省内企业近三年的获奖工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驻聊城机构在聊城市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计划生育管理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聊城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委托(授权)书,及机构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驻聊城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九)驻聊城机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分包企业不提供);
(十)驻聊城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驻聊城机构中级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上年度以来本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需体现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缴费花名册、社保号及缴纳基数等内容);
(十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提供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劳务工人特殊工种作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属购买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须提供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十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计划生育保证书。
资料须按照上述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企业公章。
对具备以上条件且材料真实齐全的外埠企业,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向其颁发《资质验证证明》。
第九条《资质验证证明》不得转借、出卖、出租和转让。
如有遗失,应在聊城日报声明作废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十条外埠企业驻聊城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
应相对固定。
如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若不在规定时间办理变更,不再给予办理。
)
第十一条《资质验证证明》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第十二条《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的时间:每年的3月10日前,由外埠企业提出年度核验的书面申请。
未提出年度核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验证资格。
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核验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三条外埠企业申请《资质验证证明》年度核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年度核验前三年内,承揽工程在10项以下的应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聊城市“水城杯”奖,至少有2项工程获得聊城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承揽工程在10项及以上的,获得聊城市“水城杯”奖的比例不得低于30%,聊城市安全文明工地必须达到100%,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不得低于30%(除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外,其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不提供)。
第十四条外埠企业申请年度核验时应提供《聊城市外埠企业资质验证证明》,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核验表(可网上查询下载后填报。
网址:);
(二)驻聊城机构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凭证;
(三)上一年度内在聊城市承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
同;
(四)近三年内本企业获得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城杯”奖和聊城市安全文明工地工程项目的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均提供复印件。
(五)聊城市清欠办出具的上年度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证明;
(六)聊城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外埠企业年度核验为“合格”等次的,加盖“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资质验证专用章”。
年度核验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资质验证资格。
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资质验证证明》申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