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属教育系统引进人才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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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淀区人才引进需求统计表填写说明

2023年海淀区人才引进需求统计表填写说明

2023年海淀区人才引进需求统计表填写说明2023年海淀区人才引进需求统计表填写说明引言:人才引进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高地,海淀区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人才引进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2023年海淀区人才引进的需求情况,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编制一份人才引进需求统计表。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统计表的填写说明,并讨论一些关于人才引进和海淀区未来发展的观点。

一、填写表格的目的和重要性该统计表的目的是为了收集和整理2023年海淀区的人才引进需求,以便更好地衔接人才供需,提升海淀区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能力。

通过准确地填写和收集数据,区政府可以更科学地进行人才引进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同时为区内企事业单位提供精准的人才匹配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表格填写说明1. 填写单位信息在表格的第一部分中,要求填写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所属行业、单位性质等。

这些信息是了解单位需求的基础,要尽可能准确地填写。

2. 统计需求信息表格的第二部分涵盖具体的人才引进需求情况。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所需岗位的职位名称、职位描述、薪资水平、学历要求、专业要求等。

特别是职位描述部分,要尽量详细描述岗位的工作职责、任职要求和技能需求,以便区内人才能够更好地匹配。

3. 填写预计引进时间和数量在表格的第三部分,要求填写预计人才引进的时间和数量。

单位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计划和业务需求,预估适合引进人才的时间,并填写引进的人数。

这有助于区政府做出更好的计划和安排,提供更好的人才服务和支持。

三、对人才引进和海淀区发展的思考人才引进是一个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对于海淀区这样一个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密集的地区来说,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人才尤为重要。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才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和升级。

海淀区需要不断了解和把握人才供需的动态,及时调整人才引进政策和举措,以确保区域内的人才资源能够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的发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京教人[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海内外引进、聘请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学科首席专家、聘请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校外教学名师讲学,同时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予以资助。

学科首席专家以正式调入的方式引进,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由校外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2008-2012年在市属高校共设置10个学科首席专家岗位、40个特聘教授岗位、100个讲座教授岗位。

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数量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市属高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面向市属高校设立50个左右的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

(一)学科首席专家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教育部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

申请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平台和优势。

(二)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0•【字号】海行规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4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9月20日第15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十日海淀区高层次人才聚集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为更好地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人才发展高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服务核心区建设为宗旨,以建设国家高端人才核心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和资金支持为主导,以服务为保障,坚持高端引领、项目带动、统筹实施、以用为本的原则,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核心区聚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心区范围内的“十百千工程”企业、重点企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人员在核心区创办的企业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核心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各自学科、技术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或具有先进的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符合核心区产业创新发展所需要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其重点对象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和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三)近五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和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四)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专业技术人才;(五)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惯例,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六)获得国家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七)核心区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附件:海人才发[2013]1号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育人才是海淀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和国际化的教育人才,实现海淀教育保持“三个一流”目标,更好地服务核心区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以及《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1]11号)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明确高端,以用为本,扩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

对北部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全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与范围第四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身体健康;(五)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六)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五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一)教育专家。

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

(二)名师名校长。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和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北京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中心,人才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以提升城市的人才竞争力和吸引力。

首先,北京市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北京市将提供更加优厚的政策支持,包括提供高薪聘用、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北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同时,对于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工作的人才,北京市将加强与这些单位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人才引进渠道,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到北京。

其次,北京市将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

针对有创新创业意向的人才,北京市将提供创业场地、科研资金、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帮助他们更好地实现创业梦想。

同时,北京市将加强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合作,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和资源支持,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此外,北京市将加大对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

针对急需的紧缺人才,北京市将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引进政策,包括简化办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紧缺岗位的及时补充。

同时,北京市将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建立更加高效的信息发布和人才匹配机制,为紧缺岗位的填补提供更多的便利。

最后,北京市将加大对人才的保障力度。

针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北京市将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包括医疗保障、子女教育、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以确保他们在北京的生活和工作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人才引进实施方案将全面提升城市的人才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城市的发展注入更加强大的动力。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北京市能够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共同推动城市的繁荣发展。

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海人调[1999]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制定本细则,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海淀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实施细则》海淀区人事局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海淀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理引进人才和《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手续,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关有关材料,经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二章申请办理引进人才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引进人才所需材料1、单位"关于申请×××调京工作的报告"。

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作用等。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5、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6、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7、引进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8、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9、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海淀人才调档函

海淀人才调档函

海淀人才调档函篇一:北京人才引进政策北京户口,以前老觉得除了孩子上学,没啥用,现在限制外地人买房买车,多少有点用了,本人结合自己的人才引进经历,说说如何通过人才引进落户北京。

205年7月以前,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标准是硕士及以上,或本科高工及以上,没有专业限制的。

能引进人才的单位是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05年前出现一问题,据说有跟人事局关系好的,注册了高新技术企业,专门做引进人才的生意,一个月多的时候能引进五六十个人。

备注一点说明:人才引进只有条件符不符合,没有名额限制。

05年7月以后,人才引进的标准变了,除了以前的条件外,加上北京市急需专业。

列出了10多个北京市急需专业,这10多个专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年都有微调的,比如计算机专业,就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

不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的,博士也不行,不属于北京市引进人才的范围。

如果需要人才引进的,可以去人事部门咨询自己的专业属不属于北京市急需专业,是,就可以办,不是就不能办。

为什么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能办人才引进,他们不办呢?很多单位的答案是:麻烦,我给他办好了,他跳槽了,我白办了,索性不办。

不是不能办,而是不乐意办。

再说明一点,办理过程是不需要花钱的。

全程所有的费用,就是跑腿费,印刷费,等你落户的时候,向派出所交的300块落户费,其他费用,没有。

说这费那费的,都是骗人的。

符合条件的不收费,说国家收费的,好多都是骗人的。

能不能办成还是问题下面以海淀区为例,介绍一下人才引进的步骤及注意事项:一、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单位人才立户协议原件、引进人才的毕业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到海淀区人事局引进人才窗口审核,如果条件符合,领取《引进人才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地址在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海淀人事局公交车站北京市地震局八一中学南边)二、到区人事局办理手续的调京人员要提供的材料:(1) 单位撰写“关于申请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作用,配偶及子女情况等,申请单位盖章;(2) 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 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各两份(不包括孩子);(4) 引进人员和随调人员如果京外户口在一起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引进人员和随调人员京外户口不在一起则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三份,孩子户口跟谁就填在谁的随迁栏中;(5) 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7) 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8) 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

学校人才引进办法

学校人才引进办法

学校人才引进办法
为推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人才引进办法:
一、引进优秀青年人才
1. 岗位设置
学校将每年根据学科发展需求,设立若干青年英才培育岗位。

2. 人才引进
学校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才,年龄在35岁以下,学历博士及以上,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并符合学校教学和科研需求的优秀青年人才。

引进人才将根据其进站时间和学校相关政策享受科研启动经费和住房补贴等待遇。

3. 岗位设置
引进人才将优先分配到担任本科生教学和服务工作的职务,为
其后续科研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事,学校也将在学科骨干队伍的
培养和建设中给予引进人才更多的支持。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
1. 引进对象
学校将重点引进世界一流大学或高水平研究机构的学者,或国
内知名高校的教授等人才。

2. 人才待遇
引进人才将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启动经费、住房补贴、生活补贴、配偶工作安置等。

3. 岗位设置
引进人才将在学校学科发展和建设中担任重要职务,并为学生
教学和培养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引进人才具有实际工作量且工作
业绩突出的,学校可适当减轻其教学任务,支持其在科研领域取得更加重要和有实际意义的成果。

三、其他
对于其他符合学校用人需求的人才,学校也将根据其所在领域的特点和市场行情,给予合理待遇和支持,以达到共同提高学校学术和教学水平的目标。

我们相信,本次引进人才工作的实施将有力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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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人才发[2013]1号
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育人才是海淀教育事业发展的第一资源。

为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和国际化的教育人才,实现海淀教育保持“三个一流”目标,更好地服务核心区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以及《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海发[2011]11号)和《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发[2011]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人才引进的原则是:明确高端,以用为本,扩宽引进渠道,激活引进方式,重点引进外省市教育名家、名校长、名师。

对北部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实行重点倾斜,对特殊人才可实行“一人一策”。

鼓励用人单位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用人需求和发展战略,面向全国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三条教育人才引进工作在海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海淀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德高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规定的必备证件;
(六)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特别优秀或紧缺的人才,其职称和年龄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五条人才引进分为五个类别:
(一)教育专家。

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校长。

(二)名师名校长。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市)级特级教师和省(市)级“名校长”培养对象。

(三)学科带头人。

在学生德育、学科教学、学校管理或教育科研等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在省(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省(市)级重点(示范)学校的校级领导,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学科竞赛金牌教练,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功勋教师。

(四)优秀后备人才。

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的省(市)级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市)级优秀青年教师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国际化教育人才。

在海外学校、知名学校国际部或国际学校从事5年及以上教育教学或经营管理工作,国际课程教育
教学或国际学校管理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

如引进人才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只按最高等级类别引进。

第三章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编制、岗位情况,向教委人事部门报送人才引进需求计划。

人才引进需求计划应设定引进的人数、条件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教委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需求计划,组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会。

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公开招聘会,确定人员进入面试与考核环节。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对候选人才进行面试和专业考核。

进修学校、教育党校的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专家撰写专业考核鉴定。

教委人才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所报人选进行人才素质综合测评。

专业考核鉴定为“良好”及以上,并且人才综合素质测评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定为拟引进人才。

第九条区教委人事科、组织科对拟引进人才的有关学历、职称、荣誉及工作业绩等书面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经上会批准后可办理相应的调入手续。

第十条积极拓宽各方面的人才引进渠道,充分利用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对特别优秀、急需或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特事特办。

第四章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一条区教委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所需的经费,并纳入区教委年度部门预算。

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海淀区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及《海淀区教育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安排入住海淀区教育人才租赁住房,并给予租金补贴;自行租赁住房的,每月提供3000元房租补贴,连续提供3年。

(二)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教育专家等级,标准为20万元;名师名校长等级,标准为15万元;学科带头人等级,标准为10万元;优秀后备人才等级,标准为5万元;国际化教育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家费。

(三)对于北部地区学校、城镇地区薄弱校引进的人才,将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优先安排入住教师公寓。

(四)按用人单位工资分配方案执行的不低于本单位同级别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聘任时,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可视情况直接聘任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六)对引进人才的随调家属,区教委和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积极协助落实工作,安排其子女到区属示范园、优质校入园、入学。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政策法规,与正式调入的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不得低于五年,试用期一般为三到
六个月。

第十四条试用期表现与引进要求严重不符的,用人单位经区教委同意后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第十五条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或因个人原因解除聘用合同后并调出海淀教育系统的,须将安家费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根据履行合同的年限折算后退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缴还区教委。

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住房租金补贴;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教师公寓。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创设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引进人才档案,并根据个人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在首个聘期内除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外,须参加聘期业务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用人单位每年定期将其聘期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区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并报区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区教委委托教研、科研、师训、干训和名师工作站等部门加强对引进人才定向培养;并定期组织引进人才参加特级教师认定和市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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