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理财信托产品认购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82号文细则全解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

82号文细则全解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近日,旨在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提供统一的登记机制和流转平台——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16]16号)。
(如需获取文件全文PDF版,请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bankziguan01)与之相关的同时发布的文件还有关于已签署《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6年修订版)机构的公告、银监办发【2016】8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主要解读如下:1、关键性内容主要有三点:(1)出让方银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2)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3)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2、出台背景:是对今年4月份印发的《82号文》的落实。
《82号文》的核心内容也正是上面三点内容。
在监管的关键节点,此前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过程中,存在踩监管“红线”的地方,如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以收益互换或者回购协议等方式承接信贷资产等。
上述操作结果是,出让方并没有将风险转移出去,但是在计算监管资本和拨备时却从账面上扣除了,从而减少了监管资本和拨备成本,存在套利情况。
变相逃避了监管,数据的不真实也不利于监管规范。
3、影响:大幅降低了信贷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吸引力,从而避免银行在没有彻底转让风险的情况下将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
通过转让信贷收益权,银行可以将现有贷款移到表外,从而改善其资本和资产质量指标,但一些银行可能与买方签署非正式的回购协议,因此信贷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30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银保监局,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各信托公司: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但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已不适应信托业回归本源、改革转型的要求。
为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规范信托业务分类,进一步厘清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信托业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
(一)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银发[210]2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银发[210]2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f688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1d.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理财、资金信托相关统计制度与标准的通知(2010年9月21日银发[2010]268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全面、准确监测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情况,综合评估其对货币供应量、信贷总规模及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人民银行制定了《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理财与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2.特定目的载体(SPV)编码标准(试行)3.理财、资金信托统计数据元标准(试行)附件1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为全面、准确监测货币供应量与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综合评估金融机构理财业务、资金信托业务的发展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制定《理财、资金信托统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根据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专户记账、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的特征,将其作为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 SPV),建立登记机制,逐产品报送统计信息。
针对目前多只理财、信托产品资金组成一个资产池集中管理使用的现象,逐资产池报送资产负债信息。
一、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金融机构发行的各只理财、资金信托产品。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个银监会八号文的解读,《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一:把所有不在银行间以及交易所交易的资产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中把部分带回购的股权以及在北金所等挂牌的统统归为非标准化,基本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纳入管理。
圈定范围广泛,前所未有。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二:对非标准化债权分开建账,单独管理,增加管理的手续环节,并且厘清各个产品风险独立测试,对于混合打包以及资金池对接一揽子的类非标准化债权产品进行了厘清,这种厘清让银行对各个产品进行独立刻划,增加了透明度,也为信托产品等入池增加了很大难度。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三:对以前没达到要求的进行追溯,比照自营贷款进行计提资本金以及风险资本。
这个比较狠,具有很大的惩罚性。
让以前做了不合规的付出代价。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四:清晰化理财产品的投向,尤其是对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进行披露,并且要披露给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人,这个同样也比较厉害,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久期以及风险溢价错配,模糊理财产品投向,从而获得高收益。
这下需要定向披露,基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滥设产品.《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五:理财产品等同自营贷款一样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以及贷后管理,这样增加了银行投资非标的成本,对项目本体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实效性的包装产品。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六:对非标准化理财产品进行总量控制,设置两个线35%以及总资产4%为红线,并且执行“孰低”的严格标准。
这个用双线限定了总量。
控制了量上面的风险敞口。
这也测度出了银监会对这类“类影子金融的”容忍度进行一个量的刻画。
《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解读之七:必须总行批准,也就限定了批准权。
以前很多分行可以自行进行入池业务进行了叫停。
比如工商银行,中行等很多大行分行尤其是一级大分行具有这类自主权,这次明确了权力统统上收。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8580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e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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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理财信托产品认购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室、各收费站:经集团公司与信托公司协商,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三年,预计年收益率10%,每年分配一次信托收益,到期清算本金及当期收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本次理财信托合法合规,并严格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是集团公司为广大员工开辟的一条积极稳妥的理财渠道,请各部室、各收费站要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积极筹集资金,并组织广大员工积极参与;二、各部室、各收费站领导人员,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带头购买该理财产品。
原则上,公司领导最低购买30万元,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最低购买20万元,一般管理人员最低购买10万元。
可按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生产岗人员不做数额要求,可按最低购买5万元和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三、参加此次集合信托计划的人员必须为集团公司在册职工,包括在岗人员、离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
劳务派遣人员。
四、筹集缴款确定为2011年11月5日---2011年11月15日,各认购人要在筹集缴款期结束之前确保资金确定无误的划转至委托人(召集人)在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燕山支
行开立的账号内,否则将视为募集缴款不成功。
委托人(召集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其在威海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燕山支行开立的账号另行通知。
认购缴款结束后,认购人当天须将银行开具的进账单回单(原件)交至公司工会,由工会填制《认购人信息一览表》,认购人本人签字认可,并亲自签署委托协议。
公司工会将所有认购人的《认购人信息一览表》、进账单回单(复印件)、认购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同时复印在一张纸上)和《委托协议》一并上报股份公司工会。
河南许禹公司工会 2011年11月7日
认购集合信托产品缴款流程为确保集合信托资金募
集工作有序开展,先对缴款流程规范如下:一、认购人的缴款流程认购人须以柜面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委托人账户,不得使用现金和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
在办理转账填写进账单或电汇凭证时,收款人信息填写委托人姓名、账号和开户银行,付款人信息填写认购人姓名、账号和开户银行,在进账单或电汇凭证附言(或用途)栏注明认购人身份证号码,如附言有字数限制可写明单位简称
和缴款人出生年月(如: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1961年1月1日出生的员工,简写为:股份×××19610101)。
(一)已在威海商行开立账户的认购人的缴款流程1、在济南市的威海商行营业网点开户的认购人,直接到委托人开户行柜台办理转账划款手续,工作人员引导完成缴款流程业务。
2、在济南市以外的威海商行营业网点开户的认购人,只能采取大额支付的方式,将款项划入委托人在指
定的威海商行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内。
(二)未在威海商行开立账户的认购人的缴款流程1、在济南市内其他开户银行划款,可采用同城票据交换和大额支付两种方式之一。
(1)同城票据交换。
在开户银行柜台填写进账单后,
由开户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将款项划入
未退人在威海商行开立的账户内。
(2)
大额支付。
在开户银行办理电汇手续后,
有开户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款项划入
委托人在威海商行开立的账户内。
2、从
济南市以外的开户银行划款,只能采取大
额支付一种方式。
二、缴款注意事项 1、
认购人必须为集团公司在册职工,转账凭
证的付款人必须与认购人一致。
2、交款
完毕后,及时将划款凭证回执复印件交委
托人,作为签署协议的依据。
三、账务
核对在缴款募集期间,委托人每日核对
缴款信息,并主动与开户银行电话核对余额。
四、募集结束划款募集结束时,委
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我行账户开立行柜台,将款项转入信托公司账户。
威海
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
四日
认购人信息一览表山东高速股份公
司单位:万元序号姓名身份证号
金额(万元)联系电话本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委托协议委托人(甲方,参加理财
职工):身份证号码: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受
托人(乙方,职工代表):身份证号码:
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
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加入山东高速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1 日内将自有资金(大写)元整(小写:)一次划入乙方指定的下述专用账户:户名: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账号:第二条信托计划投资期限为3年,投资者预计收益率10%;信托计划按年支付信托收益,期满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当期收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委托资金的使用对象、运用方式、运用期限、预期收益率、担保
形式等具体由集合信托计划文件确定。
第三条甲方以其全部委托资金为限享受乙方加入的集合信托计划中甲方委托资金份额应享有的全部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以及相应份额信托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信托财产的分配乙方指定的专用账户仅用于办理信托计划资金收支事宜。
专用账户内资金由开户行监管,乙方不得擅
自动用。
每年分配的信托收益及信托终止时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先行划至乙方专用账户,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委托资金对应的份额划入甲方指定的下述账户:户名:开户行: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分行账号:乙方应向开户银行提供委托划款的委托书。
乙方因向甲方支付信托利益而发生的银行代理收付等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并可于信托利益中扣除。
第五条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乙方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工作调动不适宜担任受托人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乙方持有的信托财产全部转移至其他适宜的受托人名下。
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划入乙方
指定的账户要求加入信托,甲、乙双方
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协议的,乙方可拒绝代为加入信托。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加入集合信托计划,造成委托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自愿签署,双方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
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将甲方信托资金应享有的全部信托财产划入甲方账户后自动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用留存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并加盖手印)乙方:(签字并加盖手印)签约日期:2011 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