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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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存储库管理制度

肉类存储库管理制度

肉类存储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类存储库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肉类存储库的管理。

第三条肉类存储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肉类存储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存储品质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肉类存储库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第七条肉类存储库管理机构应当由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进货、库存、出货、质检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必要的企业经营数据和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

第十二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保洁人员的职责,保持存储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三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定期进行空气、水质和表面卫生监测,并定期进行环境消毒。

第十四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加强噪声、光照等环境因素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劳动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五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存储货物的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对进货产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货物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质检体系,定期对存储货物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对存储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存储温度、湿度等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建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维护企业形象。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财产和人员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肉类存储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仓库内部设施完好、安全。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

储备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肉类消费量逐渐增加,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做好储备肉工作,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备肉实施方案1. 储备肉种类选择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我们选择常见的猪肉、牛肉、羊肉等作为储备肉种类。

这些肉类在市场上需求量大,且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储备肉的首选。

2. 储备肉采购为了保证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储备肉采购体系,与正规的畜牧养殖场、屠宰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采购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新鲜肉类,并且在数量上满足国家储备肉的需求。

3. 储备肉加工采购到的生鲜肉类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我们将建立现代化的储备肉加工中心,引进先进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对肉类进行分割、包装、冷冻等处理,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4. 储备肉储存经过加工处理的储备肉将被储存在专门的储备肉冷库中,冷库要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恒定的低温,确保储备肉的新鲜度和品质。

5. 储备肉管理储备肉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我们将建立完善的储备肉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肉的质量检测、定期轮换、信息登记等,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

6. 储备肉利用储备肉将主要用于国家重大节庆活动、突发事件救灾、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下的应急保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

三、总结储备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肉类品质和安全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储备肉的采购、加工、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储备肉的质量和数量,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的稳定做出贡献。

猪肉进出库管理制度

猪肉进出库管理制度

猪肉进出库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猪肉的进出库管理,确保猪肉质量和数量的准确性,提高猪肉库存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猪肉进出库管理制度,以便有序管理猪肉的进出库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猪肉进出库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猪肉的单位。

第三条进出库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猪肉进出库信息的记录和管理。

第四条进出库管理应确保猪肉质量的安全,数量的准确性,做到责权明确,各司其职。

第五条进出库管理应根据猪肉质量和数量,制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进库管理第六条进库管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进库时应检查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确保和入库清单一致。

第八条进库时应对猪肉进行鉴定和登记,确保猪肉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

第九条进库时应采取防止猪肉腐败和变质的措施,确保猪肉的安全性。

第十条进库时应对猪肉进行储存,分类、编号、标识,并建立猪肉的档案。

第十一条进库时应对猪肉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猪肉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进库时应保持进出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猪肉进出库的档案。

第十三条进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确保猪肉的安全和畅通进出。

第三章出库管理第十四条出库管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出库时应根据需要,对猪肉进行选择、包装和装运,确保猪肉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六条出库时应保持出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猪肉的流向和去向清晰。

第十七条出库时应对猪肉进行检查和鉴定,确保猪肉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出库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出库时应按时出货,确保猪肉的货物流转的迅速和准确。

第二十条出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确保猪肉的安全和畅通进出。

第四章库存管理第二十一条库存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的质量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稳定市场价格,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风险,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制定如下:一、建立储备机制。

市级冻猪肉储备应建立相应的储备机制,包括储备规模、储备周期、储备地点、储备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确保储备肉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确定储备规模。

根据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市级冻猪肉储备的规模。

储备规模应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季节性变化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数量。

三、储备周期管理。

市级冻猪肉储备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制定合理的储备周期管理方案。

在储备周期内,需要对储备肉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储备肉品的新鲜和品质。

四、储备地点选择。

储备地点的选择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的覆盖范围、交通便利性和储备肉品的保鲜条件等因素。

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储备地点的安全和便捷。

五、储备管理。

市级冻猪肉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储备肉品的采购、储存、销售和更新等环节。

同时,需要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应对市场波动和突发事件。

六、监督检查。

市级冻猪肉储备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加强,确保储备肉品的质量和安全。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储备肉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储备肉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市场需求。

七、宣传和应急预案。

市级冻猪肉储备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储备肉品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确保储备肉品的有效利用。

综上所述,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级肉类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肉类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肉类储备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市级肉类储备是指由市政府组织建立的一定数量的肉类储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或市场波动,保障市民的肉类供应。

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市级肉类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备对象。

市级肉类储备的对象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等常见的肉类产品。

这些产品是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食品,因此其储备对于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基本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储备原则。

1. 紧急储备原则,在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下,市级肉类储备应当发挥作用,及时保障市民的肉类供应。

2. 市场稳定原则,市级肉类储备应当在市场波动时发挥作用,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 公平分配原则,市级肉类储备的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类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储备管理。

1. 储备数量,市级肉类储备的数量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可能的紧急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储备质量,市级肉类储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

3. 储备更新,市级肉类储备应当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储备产品的新鲜和有效性。

4. 储备监管,市级肉类储备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受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确保储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储备利用。

1. 紧急情况利用,在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下,市级肉类储备应当及时发挥作用,保障市民的肉类供应。

2. 市场稳定利用,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市级肉类储备应当发挥作用,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 公平分配利用,市级肉类储备的利用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各类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六、储备效果评估。

市级肉类储备的建立和实施应当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包括储备数量的合理性、质量的安全性、利用的有效性等方面,确保市级肉类储备的实施方案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总结。

市级肉类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猪肉储备保存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猪肉储备保存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猪肉储备保存管理制度范文企业猪肉储备保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猪肉储备保存管理工作,提高储备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储备食品供应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储备猪肉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仓储等环节。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猪肉储备档案,包括储备猪肉的种类、数量、来源、采购日期、质量检验报告、保存条件等信息,并对猪肉进行分类保存和定期检查。

第二章储备猪肉质量管理第四条企业应严格把控储备猪肉的质量,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与正规合法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储备猪肉的来源可靠。

第六条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储备猪肉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数量、品种、质量标准等,并按计划进行采购。

第七条企业采购储备猪肉时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气味、色泽、口感等,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储备猪肉应按分类保存,不同品种的猪肉应分开储存,避免互相污染。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储备猪肉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气味、色泽、口感等,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储备猪肉保存管理第十条企业应为储备猪肉建立专门的储存设施,包括冷库、冷藏车辆等,确保储备猪肉保存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

第十一条储备猪肉应放置在干燥、通风、无异味的环境中,避免与其他物品接触,防止霉变和异味传染。

第十二条储备猪肉应按照生产日期进行先进先出的原则管理,避免废品率过高。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温度和湿度的监测系统,对储备猪肉的温度和湿度进行记录和监控,一旦温度和湿度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四章储备猪肉定期检查与报告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储备猪肉定期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确保储备猪肉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定期对储备猪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质量、数量、保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检查小组应制定详细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并进行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以便后期分析和总结。

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

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

冻猪肉储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加强对储备猪肉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提高猪肉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储备目的1. 维护市场供应稳定:通过建立冻猪肉储备,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猪肉价格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应急保障功能: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非常时期,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三、储备品种和来源1. 储备品种:冻猪肉2. 来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猪经屠宰后制成的冻猪肉四、储备管理单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指导、批准设立的储备基地负责储备管理工作。

五、储备管理的原则1. 合法合规:储备猪肉采购、储存、销售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平公正:储备猪肉的采购和销售要公开透明,保证公平竞争。

3. 安全保障:对储备猪肉进行定期检验、监控,确保安全卫生。

4. 合理使用:储备猪肉要合理配置,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适时供应。

六、储备流程1. 储备采购:按照国家要求的品质标准和储备计划,组织采购符合标准的冻猪肉。

2. 储备储存:对采购的冻猪肉进行分类、包装、储存,确保质量和安全。

3. 储备销售:按照市场需求和国家指导价,合理配置和销售储备猪肉。

4. 储备更新:定期审核储备情况,对长时间存放的猪肉进行更新。

七、储备飞行1. 储备销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和指导储备猪肉的销售。

2. 储备使用:储备猪肉主要用于应急保障工作,满足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时期的需求。

3. 储备处置:根据储备品质和数量,可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决定处置方式。

八、监督管理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储备猪肉的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规、安全。

2. 市场监管部门对储备猪肉的质量、价格、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场秩序。

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冻猪肉储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储备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九、罚则对违反冻猪肉储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

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市民的肉食供应,提高市场稳定性,我市决定制定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立市级冻猪肉储备体系。

市级冻猪肉储备体系包括储备库建设、冻猪肉采购和储备管理三个方面。

储备库建设应选择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场所,确保储备肉品的质量和安全。

冻猪肉采购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情况,合理安排采购计划,确保储备肉品的充足性和价格合理性。

储备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储备肉品流通和监管机制,确保储备肉品的有效利用和更新。

二、完善市级冻猪肉储备调度机制。

市级冻猪肉储备调度机制应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合理调配储备肉品,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级冻猪肉储备调度机制应建立健全的信息采集和分析系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科学决策,确保市级冻猪肉储备的有效调度和利用。

三、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监管。

市级冻猪肉储备监管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储备库、采购和调度过程的监管,确保市级冻猪肉储备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四、提高市级冻猪肉储备应急保障能力。

市级冻猪肉储备应急保障能力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市级冻猪肉储备的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五、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宣传教育。

市级冻猪肉储备宣传教育应加强市民对冻猪肉储备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市民的应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市民对市级冻猪肉储备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国际合作。

市级冻猪肉储备国际合作应加强与国际储备机构和相关国家的合作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市级冻猪肉储备的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七、加强市级冻猪肉储备人才队伍建设。

市级冻猪肉储备人才队伍建设应加强对储备管理、调度决策、应急保障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储备,提高市级冻猪肉储备的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通过以上市级冻猪肉储备实施方案,我们将有效提高市级冻猪肉储备的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保障市民的肉食供应,促进市场稳定,确保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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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储存安全和适时调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节日市场供应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猪肉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需要调控市场而储备的冻猪肉储备。

第三条猪肉储备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依照财政补贴、企业存储、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专库、专人、专账管理。

第四条猪肉储备规模、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储备规模的调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场贸易发展局负责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

负责签订委托采购承储协议;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储备肉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会同财政局制定猪肉储备、动用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资金管理。

负责编制猪肉
储备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和补贴范围,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清算。

第七条农业局负责储备猪肉的检疫,指导承储企业做好猪肉储备相关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条承储单位负责猪肉储备在库管理工作,对储备行为负全部责任,包括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猪肉储备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储备管理
第十条猪肉储备指依据市政府储备计划确定的在库冻猪肉,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的一种猪肉储备方式。

第十一条猪肉储备品种为带皮、去皮片猪肉及分割猪肉。

第十二条入库的储备猪肉,必须来自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活畜屠宰加工到进入预冷间或冻结时间不超过45分钟,产品经检疫、检验符合《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GB 18394-2001)、
《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T 9959.3-1988)等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纪录;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纪录;能够承担冻肉储备的安全责任及肉类市场储备管理等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储存冷库应具备下列条件: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有较强的中转、装卸、调运能力;库温恒定,空气温度保持在-18℃以下,昼夜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肉品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冻结间库温应达到-23℃以下;冷库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五条储备猪肉的采购入库,由承储单位依据猪肉储备计划,自行组织货源,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冷库内。

第十六条储备猪肉的轮(出)库管理。

储备猪肉轮换一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架空轮换,承储单位应当在保质、同品种、等量的原则下组织轮入后,方可将储备猪肉轮出。

第十七条储备猪肉正常轮(出)库形成的差价收益或支出除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外,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储备猪肉的入库成本按储备单位购入价格、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费等计算,经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

出库销售价格由承储单位随行就市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猪肉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当鲜猪肉收储价格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有较大调整时,由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提出储备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猪肉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对猪肉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对猪肉入库、轮换及保管中,因把关不严而产生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猪肉的品种规格、存放冷库等建立“储备猪肉”的数量、金额保管台账,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进行财务核算。

承储单位按月编制猪肉储备情况报表,于月度终了后7日内报送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

承储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猪肉储备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并根据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四章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因生猪产销形势发生剧烈变化或受突发性灾害因素影响,出现猪肉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况时,由市场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猪肉储备动用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动用指令。

第二十四条市场贸易发展局及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指令应急动用储备猪肉时,承储单位应无条件按指令规定的投放时间、投放数量和投放去向组织储备猪肉上市供应。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收益上缴市财政,净损失经核准由市财政补助,具体由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

净收益和净损失的确定是市政府指令出库价格减去当期入库价格,正常补贴不变。

第五章储备补贴
第二十六条猪肉储备的存储资金,由承储单位按照储备肉规模所需费用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安排储备肉所需资金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七条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猪肉储备补贴的范围:
(一)猪肉储备补贴,包括冷藏保管费、利息、途耗和库耗
等费用以及补贴猪肉到期轮换形成的价差损益费用,实行定额补贴;
(二)市政府紧急指令出库形成的净损失,具体由财政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猪肉储备补贴构成:
(一)储备猪肉的存储利息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二)储备猪肉的冷藏保管费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补贴标准按储备冷库所在地储存同类商品社会平均价格水平审核确定。

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跺费等;
(三)储备猪肉的商品损耗费实行承储单位包干制,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的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4‰包干计算。

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承担并及时补足储备库存,节余部分由承储单位留用;
(四)合理的猪肉到期轮换形成的价差损益费用。

第三十条对承储单位的财政补贴,可视储备情况,采用部分预拨和年终结算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先经市场贸易发展局签署意见后由财政局审批核拨。

承储单位收到财政补贴款,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储备猪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场贸易发展局必要时将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储备猪肉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猪肉储备实行专项审计制度。

承储企业在每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年报进行审计中,单列对猪肉储备的专项审计。

审计报告应及时报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局依据专项审计情况进行清算补贴。

第三十四条承储单位对储备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告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其财政补贴款及违法违规所得。

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除取消其承储资格外,并按《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农业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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