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监管工作原则和工作规范(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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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规章制度(6篇)

食品厂规章制度(6篇)

食品厂规章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一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职责制的执行状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务必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资料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务必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资料。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理解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务必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4篇)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4篇)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人员卫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加工过程中人员卫生达标,从而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1.人员卫生培训:食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卫生培训,包括食品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要求、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培训,并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2.员工健康管理:食品加工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合从事食品加工的情况时,应暂停其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个人卫生要求:食品加工人员应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身体清洁。

在工作期间,应避免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惯,遵守工作纪律。

4.手卫生管理:食品加工人员应经常洗手,特别是进入生产车间前后、接触生鲜食材前后、使用洗手间后等关键环节要强制洗手。

同时,要确保使用洗手液和洗手设施的卫生状况良好。

5.交叉污染防控:食品加工人员应避免将生食和熟食、生肉和熟肉等物品混合搭配,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在工作台面、设备、容器等物品的清洗、消毒和存储中,要采取控制交叉污染的措施。

6.个人卫生监督检查:食品加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对人员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指导和教育。

通过对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的规范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人员卫生对食品安全的潜在影响,保障食品加工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和卫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符合卫生标准的条件。

第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机构第五条食品加工企业应当设立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管理机构应当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加工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手册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手册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手册第一章食品企业概述 (4)1.1 企业基本情况 (4)1.2 食品安全管理目标 (4)第二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 (5)2.1 法律法规概述 (5)2.2 食品安全标准 (5)2.3 食品企业合规性要求 (6)第三章食品原料采购与质量控制 (6)3.1 原料采购流程 (6)3.1.1 市场调研 (6)3.1.2 供应商筛选 (6)3.1.3 拟定采购计划 (6)3.1.4 签订采购合同 (6)3.1.5 原料验收与付款 (7)3.2 原料质量控制 (7)3.2.1 建立原料质量标准 (7)3.2.2 原料检验 (7)3.2.3 原料质量问题的处理 (7)3.2.4 原料质量改进 (7)3.3 供应商管理 (7)3.3.1 供应商评价 (7)3.3.2 供应商激励与约束 (7)3.3.3 供应商沟通与协作 (7)3.3.4 供应商关系维护 (7)第四章食品生产过程管理 (7)4.1 生产流程优化 (8)4.2 生产环境管理 (8)4.3 设备与设施管理 (8)第五章食品质量控制与检验 (9)5.1 质量控制体系 (9)5.1.1 概述 (9)5.1.2 人员培训与管理 (9)5.1.3 设备管理 (9)5.1.4 原料控制 (9)5.1.5 生产过程控制 (9)5.1.6 环境控制 (9)5.2 检验方法与标准 (10)5.2.1 检验方法 (10)5.2.2 检验标准 (10)5.3 质量问题处理 (10)5.3.1 质量问题分类 (10)5.3.2 质量问题调查与分析 (10)5.3.3 质量问题整改与跟踪 (10)第六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 (10)6.1 风险监测体系 (10)6.1.1 监测范围 (10)6.1.2 监测对象 (10)6.1.3 监测方法 (11)6.1.4 监测网络 (11)6.2 预警机制 (11)6.2.1 预警指标 (11)6.2.2 预警阈值 (11)6.2.3 预警发布 (11)6.2.4 预警响应 (11)6.3 应急预案 (11)6.3.1 应急预案制定 (11)6.3.2 应急资源储备 (11)6.3.3 应急演练 (12)6.3.4 应急信息发布 (12)6.3.5 应急评估 (12)第七章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 (12)7.1 培训计划 (12)7.1.1 培训对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相关企业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篇)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篇)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指其生产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

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常因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安装调试缺陷、维修保养缺陷以及生产场地环境不良、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不良、生产现场管理不良等因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食品质量不合格等事故发生。

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保障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实现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目的,以避免上述事故的发生。

1 基本原则1.1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原则该原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措施。

“三同时”原则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经济损失。

1.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是指食品加工企业的决策、组织生产、计划安排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活动中,应该首先考虑到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问题来研究解决。

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让生产服从安全。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的着重点,应当控制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把安全工作想在先、做在前,防患于未然。

针对食品加工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过程的缺陷,均应采取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1.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

所谓矛盾性,首先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即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提供“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须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5篇)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5篇)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权益,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本方案致力于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总体目标】本方案以维护人民健康为核心宗旨,聚焦食品安全水平提升,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我们将实施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涵盖全方位、全要素、全流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特别关注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以及餐饮服务三个关键环节,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重点任务】1. 提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水平(1)严格监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对合规企业给予支持,对存在风险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生产环节合规性和安全性。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推广溯源管理制度,监控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等环节,确保食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 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1)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实施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食品监管,重点监控质量检查、价格监测和违法行为打击,推动食品流通环节的规范化发展。

(2)强化食品流通企业管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加强日常监管,提升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

3. 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1)严格监管餐饮服务企业,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加强卫生检查和食品安全培训,提升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推动餐饮服务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确保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

4.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饮食和安全消费理念,引导人民群众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2)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措施与保障】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界限和责任,确保各环节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范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范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约谈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约谈:(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安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二)产品质量问题频频爆出,消费者投诉屡次出现的;(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约谈的形式可以包括口头交流、书面通知、现场检查等。

第五条监管部门约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时,应当提前通知并约定约谈时间、地点等。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接受约谈后,应当及时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约谈内容第七条约谈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方面的问询和指导;(二)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的指导和检查;(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四)消费者投诉和监督检查结果的问题解答;(五)其他相关事项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约谈内容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定,并在约谈过程中进行记录。

第九条约谈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四章约谈结果第十条经约谈后,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以下措施:(一)要求企业整改并报备整改计划;(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警告;(三)采取临时停产或者停业整顿等措施;(四)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不配合约谈、不执行整改要求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对于没有正确履行约谈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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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认真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管职责,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一、监管工作原则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抓食品安全所肩负的重任,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持续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强化日常监管的原则,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使食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三、监管工作对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对象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其生产的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和产品标准,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的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中现场制作并销售的食品加工点;铁路、民航、交通部门定点生产、使用和餐饮业、食堂等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四、监管工作内容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及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管: (一)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内外环境卫生及相应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原辅材料把关控制是否满足要求。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生产设备设施是否齐备,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 (五)企业执行的标准是否合理、有效; (六)使用的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安全、无害; (七)食品生产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保持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八)产品出厂检验以及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九)产品标识、质量安全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十一)生产的产品质量(食品的营养指标、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标识标注和食品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十二)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措施并认真执行; (十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要求; (十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五、监管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实施监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本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点,制定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项监管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六、企业质量安全等级 为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充分合理地利用质监系统监督资源,突出监管重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质量安全等级。 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的主要依据是: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资源条件、原辅材料控制能力、产品检验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相关人员素质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统一使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分类评价表》(附表1),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和“不合格”4个等级。 企业质量安全等级是各级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但不对外公布,也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明。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监管。对“A级”企业应以扶持为主,引导其坚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对“B级”企业应以规范其生产秩序,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监督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的;对“C级”企业应重点监管,强化巡查、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对“不合格”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取缔建议。 同时,要对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动态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年审的同时,应当按照当年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重新评价获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后续监管情况包括强制检验落实情况,质量安全标志使用情况,巡查、监督抽查、年审、执法检查和举报投诉情况等。对经各种方式、监督检查、检验均合格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可向上调整1级;对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条件出现严重不合格,或者在强制检验、监督检验中连续出现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质量安全等级应当向下调整1级。企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一经查实,其安全等级即降为“不合格”。 七、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不同等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日常监管,统筹安排,将不同的监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保证监督频次,又要避免多头、重复检查。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三个不放过”,即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质量安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的不放过。 (一)定期监管。定期监管包括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等措施。 1.巡查。巡查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巡查由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A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B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对“C级”企业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6次。巡查应由2名以上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政府协管员参加。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填写巡查记录(附表2)。记录应包括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巡查记录经被巡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巡查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 (3)企业是否有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了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强制性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合。 2.年审。 年审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工作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原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报告企业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情况。 在实施年审工作中,对“A级”企业可仅进行企业书面材料审查;对“B级”企业以对企业书面审查为主,可对部分企业现场条件进行核查;对“C级”企业应当将书面材料审查和企业条件现场核查相结合,必要时还应当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记录有关情况。 3.定期检验。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根据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定期检验管理规定执行(另发)。 (二)不定期监管。不定期监管包括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回访等措施。 1.监督抽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突出重点品种,突出对涉及安全卫生和重要性能指标项目的检验,突出重点区域,要将“B级”和“C级”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执法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组织执法检查: (1)在监管中发现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2)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他需要组织执法检查的。 执法检查应当对检查情况制作文字记录。经执法检查,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3.回访。 回访是对在许可审查、巡查、年审、定期检验、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的核查。 回访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组织实施。回访一般应当由质监部门的监督员承担。针对生产许可和年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的回访,可组织专家参与相关具体工作;针对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的回访,应有执法人员参加。在回访中发现企业原问题仍然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条件。发现新的问题,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要求企业限期纠正。 对获证企业的回访应填写回访笔录(附表3),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等。 八、处理措施 对监管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各种问题的处理,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一)对企业在管理、工艺、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意识,提高标准、计量、质量控制方面的管理水平,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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