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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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文)

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2004年6月9日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征地拆迁分户技术报告模板(均价稿)

征地拆迁分户技术报告模板(均价稿)

深汕公路改造工程(一期)拆迁补偿估价技术报告估价项目名称: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老坑社区盘古石居民小组黄日欢拥有的测绘编号为FC:2007-1的房地产、构筑物等附属物以及自行装修装饰(二次装修)拆迁补偿估价技术报告委托方:深圳市龙岗区坑梓街道办估价方: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人员:蒋秀峰李华勇徐援泽宋娟估价作业日期:二○○八年一月六日至二○○八年三月八日估价报告编号:深国房评(技)字第xxx号目录一、估价技术报告------------------------------------------------------------------------------- 2(一)个别因素分析------------------------------------------------------------------------ 2(二)区域因素分析------------------------------------------------------------------------ 2(三)市场背景分析------------------------------------------------------------------------ 3(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5(五)估价方法选用------------------------------------------------------------------------ 5(六)估价测算过程------------------------------------------------------------------------ 6(七)估价结果确定---------------------------------------------------------------------- 15一、估价技术报告(一)个别因素分析详见《估价结果报告》中“估价对象”描述。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12.21•【字号】深规土[2003]62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规土[2003]627号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是指以网格地块为单元,分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按照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40年、办公5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土地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市场价格。

现将2004年度深圳市公告基准地价以分区分用途地价图形式予以通告。

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

二、我局宗地地价测算系统相应采用本次公告基准地价,通过一定的修正计算得出宗地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宗地地价为准。

具体宗地地价按以下原则并经有关修正系数修正确定:(一)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用地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用地(含种养用地)按土地面积计价。

(二)出让地块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时,分别按各用途面积和单价计算,然后合计为总地价。

具体单价根据用地类型、年期、楼层等情况经修正系数修正确定。

(三)已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

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项目或特殊用地,我局可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宗地地价。

三、本次公告基准地价图中地价数据为该数据左下角点的地价水平,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四、本次公告基准地价有效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期限内标准有调整的将另行通告,并以最新通告的标准为准。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 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以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底价,按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金额,按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供应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被授权或委托单位)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颁布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规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颁布文号:深规土〔2013〕12号范围级别:地市级实施状态:有效公布时间:2013-01-08 实施时间:废止时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文号: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宗地地价按各分项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测算,并按对应的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修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7]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规〔2017〕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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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
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房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
〕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

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一、通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规范我市地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1.2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地价)的确定。

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收地价。

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或划拨方式转为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计收地价,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收地价。

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及本规则确定作价出资金额。

其中产权归政府的建筑面积部分不计作价出资金额。

临时使用土地,应根据本规则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其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1.3土地的市场价格定义我市土地的市场价格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市非盈利性评估机构应根据土地区位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区分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进行评估。

其中,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整体估价)的权重分别取70%和30%。

1.4 地价测算单位我市地价测算按宗地为单位,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

1.5 地价测算时点招拍挂方式供应用地的底价,以编制供应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协议方式供应用地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作价出资方式供应用地的作价出资金额,以编制作价出资方案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时点确定。

土地出让后经批准改变用途或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地价,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签订供应合同申请并符合地价测算条件的,按受理申请的时点确定。

土地整备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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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价测算工作的通知(深国房[2004]8号)
2004年6月9日
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4年度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已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4年公告基准地价的通告》(深圳规土[2003]627)发布,并以市政府公报形式通告执行。

为规范我局地价测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测算原则见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二、原特区、宝安及龙岗区执行的地价测算原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
为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测算地价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让的,其相应的地价
方案不再调整。

附件:关于地价测算的说明
一、具体宗地地价(含补地价项目)按以下原则测算:
1、按公告基准地价经修正系数修正并结合土地开发程度确定。

2、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小于1的(含种养用地)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计算。

3、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时,分别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计算后合计。

二、修正系数包括用地类型(见表1)、年期(见表2)、容积率等(见表3、4)。

宗地的使用年限确定后,各类用途房地产的年限与对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不同时,需分别对这些房地产的地价进行年期修正。

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的原则:毛地(指由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和自行平整的土地)出让时按土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按土地面积6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用地单位自行平整土地的,按土地面积40元/平方米核减土地开发金。

四、宗地出让的地价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金及市政配套设施金三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占地价的15%,土地开发金和市政配套设施金占地价的85%(其中土地开发金为土地面积100元/每平方米)。

对于自行支付征地款和自行平整的项目用地,其地价不包含土地开发金。

五、已建成的合法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核准进入市场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

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经批准进入市场或改变用途的按现行地价标准计算地价,原缴交的地价可抵作地价款。

已与原宝安县(或宝安区于1993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付清合同地价款),但未缴交市政配套费的用地,经批准完善用地手续的,在年期、用途、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其配套费按现行地价标准的50%补交;其中,原按协议地价标准缴交了出让金、开发金的工业用地,转为商品性质。

对特区外按原协议地价标准或基准地价标准缴交了全地价(即出让金、开发费、市政费)且未作优惠减免的工业厂房及生产配套设施,视为已缴交了相应的市场地价。

七、商品性质房地产改变用途的,按改变用途前后的现行地价差额计收地价。

八、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确定原则:
1、1992年市政府按一定程序划定的旧城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以及原农村征用时留用的工商发展用地,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由改造单位自行负责;今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批准确定的改造范围(如城中村等)内的用地,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计收地价。

2、原行政划拨用地改造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在建筑物及附着物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改造单位可申请在地价中抵扣拆迁补偿费。

被拆迁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拆迁补偿费采用市场评估,即相应商品房的评估市场价值减去相应土地部分的评估市场价值。

对于房改房项目,其减去的相应土地部分价值按市政府规定的补地价标准计算。

3、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经批准改造的,按批准的改变条件(如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功能或延长年期等)计收地价,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功能不再计收地价,拆迁补偿费不再抵扣。

九、经批准自行推山、填海造地等开发土地的,以及其他公告基准地价未涵盖的用地类型、国土部门划定的特殊海滨用地以及其它特殊用地项目,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专业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市国土管理部门按程序审定后确定其公告基准地价或具体地价。

十、享受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不再扣减土地开发成本;对于符合多项地价优惠政策的用地,用地单位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十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其政府土地收益部分均按毛地出让市场地价的25%计收。

其中,属于非自行支付征地款和非自行平整的,其土地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向有关土地开发单位支付;由国土部门征用和平整的,用地单位还应按土地开发金的标准(即100元/平方米土地面积)支付。

十二、现代物流园区内的项目用地按规划用途的现行地价标准计收地价,如规划未明确土地用途或直接明确为物流项目用地的,按商业、仓储各占一定比例计收地价。

十三、地价缴款通知单有效期为2个月,有效期内未缴纳地价款的,原缴款通知单无效。

表1、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表
表2、分用途土地年期修正系数
[说明] 本表解决不同年限的地价计算问题,此表中的修正系数视土地市场及经济状况定期调整。

表3、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表4、住宅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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