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对策(全)(1)
“营改增”政策解读(一)

“营改增”政策解读(一)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从增值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即在本环节计税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已征税款。
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
增值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从营业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经过多个生产经营环节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国家扩大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背景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
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重难点问题应对2016-07-12 下午02:28:33 来源:中国建设报点击数:699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被解读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最深刻的财税体制改革。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应充分理解增值税的转嫁机制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
营业税税制下,3%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在上图中,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117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
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
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
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
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
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
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
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
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

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目的在于解决“税务过重、税基过窄、居民消费被过多截留”的问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市场支配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效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以及长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就营改增政策进行深度解读,包括政策背景、政策的主要内容、政策实施的意义,以期在全面了解该政策的同时激发公众对税制改革的关注和关心。
一、政策背景营改增政策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历史原因。
经过多次财税制度改革,我国所采用的金税工程虽然极大地促进了税收管理现代化,但其缺点也愈加显现:一方面,由于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环节较少,企业纳税的主要对象仍然是销售额,这导致了企业纳税的成本过高和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增值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是最高的,但真正纳税务的企业却缺乏选择余地,因为绝大多数企业都不能享受普通增值税税率的减免政策等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旨在以明显的选择权变革,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二、政策主要内容简单来说,营改增就是对原先的增值税(VAT)进行改革,完全用营业税替代。
这项新政策提供了明确的选择权,即企业可以选择稍高的增值税税率还是稍低的营业税。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1.将增值税范围从原先的“工业生产、修理、加工、合同承包工程等”扩大到“所有企业和行业”。
2.将营业税改为商品和服务税,将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入商品和服务税,取消所有行业阶梯税率,统一5%税率。
3.确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4.支持税负过重的企业选择营业税方式,逐步降低增值税税率等。
5.营改增改革需要相应完善财税体制等基础制度、构建营销管理、细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体系。
三、政策实施的意义1. 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大大降低企业纳税支出,提高企业的经济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取消阶梯式增值税税率,统一税率到5%。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及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确认收入100,营业税=100*3%=3万
2、增值税下(适用11%税率) 确认收入=100/(1+11%)=90.1万
确认增值税销项税=90.1*11%=9.9万
营改增后,如果不能通过提价等方式实现税负转移,则现有收 入约10%的部分转变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
进项税
进项税额=可抵扣成本费用×适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适用税率
抵扣基本原则: 举例1:购进设备价款100 • 原固定资产计价100 • 现固定资产计价=100/(1+17%)=85.5 • 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85.5*17%=14.5 举例2:发生设计、咨询业务支出100 • 原确认营业成本100
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凭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进行认证,即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 主要包括: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征管特点
简单、易行
2.增值税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 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税率
较低,3%、5%。
较高,建筑业为11%、17%、13%、6%等。
营业税与增值税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

《营改增最新政策》全面解读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答: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基本消除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 亿元,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一、“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开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进展力量,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进展。
[1]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
依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纳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状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供应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
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平安保险费用支出等。
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
[2](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选购的影响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需具备肯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
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实行自行选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
依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削减。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选购的影响建筑业在材料选购及使用方面主要实行由甲方统一选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根据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安排和调拨。
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
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解读【摘要】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背景介绍、政策概述、影响企业和个人纳税人的变化、政策的优势和挑战、政府提出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在过渡期内,企业和个人纳税人将面临一系列变化,政府也提出了一些配套措施来减轻税负。
虽然新政策带来了一些挑战,但也有许多优势,如促进税收公平和提高税收效率。
文章总结了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分析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企业、个人纳税人、优势、挑战、配套措施、合理性、可持续性、总结、发展方向、经济发展、影响、税收政策、解读1. 引言1.1 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实行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各方逐步适应和应对。
本文将对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分析其概述、影响、优势和挑战、配套措施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以期为企业和个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理解与应对策略。
通过总结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经验教训,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概述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是指在税制改革过渡期内,逐步推进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推动税制改革,简化税制结构,优化税负分配,增强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经济结构升级。
营改增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制的简化和统一,税率的调整等。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
由于增值税具有抵扣机制,可以减少税负的重复征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现象。
在过渡期内,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对企业和个人纳税人产生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最新政策疑难问题解析及实务操作综述

(三)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 供合法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义务,明确其提供 发票的时间、发票类型、税率多少,以及发票违规导 致买方被补税、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选择与正规的供应商、承办商(考虑对方 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合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 须与企业全称一致,不要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工程 指挥部、合同段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取得发票, 而且要注意“三流一致”。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公式有何变化?
(二)建筑公司只有在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 下可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模 式。 (三)没有取得收入前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 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
36号文附件1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 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后,组织架构如何设置和应对 ?“营改增”对关联企业有何影响?各项内控制度的 修订以及工程造价、预结算、招投标、报价、采购 计划、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等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一)总、分机构能否分别向各自主管国税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单独核算进、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已废止)第一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 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涉及货物和服务的供、产、销的各项合同 金额应明确约定是否为含税价。
(六)掌握销售时点可带来双方的节税空间。
三、“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哪些情 况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税销售额的口径 如何确定? 有三种情况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 可扣分包款。乙方税负轻了,但甲方接受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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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纳税人的新政策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 、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用于实施办法应税项目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即办法所列举7项),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建筑业的简易征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 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 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项的变革
三、日常财税管理制度方面: 1、发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税额计算的及时、准确; 2、采购、销售流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通过母子、总分或各 条线的互动和传导,将增值税管理规范、制度推送至各层级 四、纳税风险控制层面: 1、按增值税的管控要求从新再造内部控制、信息管理、供应链再造、 预算编制降低纳税风险; 2、测算“营改增”后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及财务成果的影响,并 作好相应的预案; 3、掌握降低税负、降低风险的主要策略和方法。
原纳税人的新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 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 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第13个月)抵扣比例为40%。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一、政策解读—改革历程
1、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 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 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序幕; 2、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13〕106 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 3、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43号《关于 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4、2016年3月5日李克强宣布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 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 财税36 号
房地产业简易纳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
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 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 计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 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 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 为零。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4、纳税人发生上述以外应税行为税率为6%。 5、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免税、退税的选择权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 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 政策。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 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 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 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 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 办法。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 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 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金融行业简易纳税
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 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 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 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 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 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 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 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 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
定额类等票据 继续使用 国税监制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 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 照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一般纳税 人可选择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并且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依照3%征收率 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免税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免税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期末留抵税额的扣除问题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 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简易征税 4、A类一般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认证,“ 金税三”系统 5、支付非居民需代扣代缴,凭扣缴缴款书作进 项税额
第四阶段:《活着》
三条“线”
1、单据流:
合同 发票 收/付款 出/入库
2、会计核算
两张报表
两个帐户 11个专栏
3、税率模式
正常税率 免税 0税率
四项的变革
一、税收政策方面: 1、了解背景及政策解读,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2、熟悉营改增的具体操作,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过 度期政策以及财务会计处理等; 3、熟知所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业务流程方面: 1、配合采购、销售、法务部门修改有关合同条款,整理、 维护客户信息,协调、管控、再造企业内部流程; 2、进行价税分离,规范受票、开票环节的信息提供、数据 收集和归类;
纳税模式的改变
营业税=收入*税率(3%或者5%) 增值税=(收入 – 成本费用)*税率(17%、11%、6%) =收入*税率 – 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 0 则:期末留抵(0申报) = ××× ≥ 0 则:应纳税额
试点前的业务- “了断”
五一之后到国税局纳税 发票、税控设备 纳税申报 地税的票据可以使用到 6月30日 (最迟8月31日)
原纳税人的新政策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列举7项行为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 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 减的进项税额。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 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 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 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 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 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 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 增值税。